我現在將以一種暫時的形式,陳述我相信將在原初狀態中被選擇的兩個正義原則。我希望在這一節中僅做出最一般的評論,因此,對這些原則的首次概括隻是嚐試性的。隨著我們的繼續行進,我將提出好幾種概括,一步一步地接近那個將在書較後地方提出的最後陳述。我相信這樣做將使闡述以一種自然的方式前進。
兩個原則的首次陳述如下:
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係相容的類似自由體係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
第二個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並且依係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
在第二個原則中有兩句含糊的短語,即“每一個人的利益”和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更確切地闡述它們的意義將引出在第13節中對這一原則的第二個概括。兩個原則的最後陳述將在第46節中給出,而在第39節就要推出第一個原則。
一般來說,如我所述,這些原則主要適用於社會的基本結構。它們要支配權利與義務的分派,調節社會和經濟利益的分配。正如這些原則的公式所暗示的,這些原則預先假定了社會結構能夠劃分為兩個大致明確的部分,第一個原則用於第一個部分,第二個原則用於第二個部分。它們區別開社會體係中這樣兩個方麵:一方麵是確定與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麵;另一方麵是指定與建立社會及經濟不平等的方麵。大致說來,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選舉和被選舉擔任公職的權利)及言論和集會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個人的自由和保障個人財產的權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剝奪財產的自由。按照第一個原則,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為一個正義社會中的公民擁有同樣的基本權利。
第二個原則大致適用於收入和財富的分配,以及對那些利用權力、責任方麵的不相等或權力鏈條上的差距的組織機構的設計。雖然財富和收入的分配無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須合乎每個人的利益,同時,權力地位和領導性職務也必須是所有人都能進入的。人們通過堅持地位開放而運用第二個原則,同時又在這一條件的約束下,來安排社會的與經濟的不平等,以便使每個人都獲益。
這兩個原則是按照先後次序安排的,第一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這一次序意味著:對第一個原則所要求的平等自由製度的違反不可能因較大的社會經濟利益而得到辯護或補償。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權力的等級製,必須同時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機會的自由。
雖然,這兩個原則的內容是相當專門的,對它們的接受立足於某些假設,而我最終必須解釋和證明這些假設。一種正義論在某些方麵依賴於一種社會理論,這些方麵隨著我們的闡述將變得明朗起來。現在,我們應當注意到,這兩個原則(包括它所有的概括形式)是一種可以表述如下的更一般的正義觀的一個專門方麵。
這一表述是: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的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
這樣,不正義就僅是那種不能使所有人得益的不平等了。當然,這個觀念是極其含糊和需要解釋的。
作為第一步,我假定社會的基本結構分配某些基本的善——分配預計每個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東西。這些善不論一個人的合理生活計劃是什麽,一般都對他有用。為簡化起見,假定這些社會掌握的基本善是權利和自由、權力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在後麵的第三編中將集中探討作為自尊的基本善)。這些善是基本的社會善。別的基本善像健康和精力、理智和想象力都是自然賦予的,雖然對它們的占有也受到社會基本結構的影響,但它們並不在它的直接控製下。那麽,讓我們假設一個最初的安排,在這一安排中,所有的社會基本善都被平等地分配,每個人都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收入和財富被平等地分享。這種狀況為判斷改善的情況提供了一個水平基點。如果某些財富和權力的不平等將使每個人都比在這一假設的開始狀態中更好,那麽它們就符合我們的一般觀念。
那麽,下麵這種情況至少從理論上是可能的:人們所放棄的某些基本的自由能從作為其結果的社會經濟收益中得到足夠的補償。我們的正義論的一般觀念並不對究竟允許哪一種不平等作出任何規定,它隻是要求這種不平等能改善每一個人的狀況。我們不需要去假定某種類似奴隸製那樣極端的事情,而隻是設想人們在這樣的情況下放棄某些政治權利:即當經濟回報是巨大的,而他們通過運用這些權利影響政策過程的能力卻是微乎其微的時候。但這種交換仍是上述兩個原則要排除的交換,由於它們的次序,它們不允許在基本自由和經濟社會收益之間進行交換。原則的次序表現了對各種基本社會善的一個根本的偏愛。當這種偏愛有合理性的時候,對處在這種次序中的原則的選擇也是有合理性的。
在確立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時,我將在很多地方把正義的這一個一般觀念擱置一邊,轉而專門考察兩個原則的先後次序的情形。這種做法的優點是從一開始就注意到優先的問題,並努力想找到處理它的原則。人們被引導到始終注意某些條件——在這些條件下,承認自由相對於社會經濟利益的絕對重要性(這是由兩個原則的詞典式次序決定的)將是合理的。這種排列初看起來是極端的,太專門化了,以致不會引起人們很大的興趣,但這隻是初步的印象,對這種排列我們可以有更多的證明。無論如何,我要堅持這種做法(見第82節)。再者,在基本的權利自由和經濟社會利益之間的差別反映了人們欲利用的基本社會善的不同。它暗示著對社會體係的一種重要劃分。當然,這種劃分和次序至多隻是一個近似,肯定有一些它們要在其中歸於無效的情形。但最重要的是清楚地描述一種恰當的正義觀的主要輪廓,而在許多情況中,這兩個處在先後次序中的原則都能很好地服務於這個目的。必要的時候,我們也可以回到較一般的概念上。
這兩個原則是適用於製度的事實引出了某些推論。首先,這些原則所涉及的權利和自由,是那些由基本結構的公開規範確定的權利和自由。一個人是否自由,是由社會主要製度確立的權利和義務決定的。自由是社會形式的某種樣式。第一個原則僅僅要求某些規範(那些確定基本自由的規範)平等地適用於每一個人,要求這些規範承認與所有人擁有的最廣泛的自由相容的類似自由。確定自由的權利和減少人們自由的唯一理由,隻能是由製度所規定的這些平等權利會相互妨礙。
另一件要記住的事情是,當原則述及個人或要求每一個人都從不平等中得益時,這裏的人是指占據著由社會基本結構確定的各種地位、職務等的代表人。這樣在應用第二個原則時,我就將假定可以把一種對福利的期望指定給占據這些地位的代表人。這種期望指示著從他們的社會地位所展望的生活前景。一般來說,這些代表人的期望依賴於整個基本結構對權利和義務的分配。當這種分配改變時,期望也就改變了。所以,我假定這些期望是相互聯係的:若提高某一地位代表人的前景,大概就要增益或減損另一地位代表人的前景。由於原則是適用於製度的,第二個原則(或寧可說是它的第一部分)就要參考代表人的期望來說明。如我下麵將討論的,兩個原則不適用於那種按姓名分辨的特殊個人的特殊物品的分配。那種某人要考慮怎樣把某些東西分配給他認識的需求者的情況,也不在我們的原則討論範圍之內。我們的原則是要調節基本製度的安排。我們絕不要犯這樣的錯誤:以為從正義的角度看,一種對專門的人進行的管理性的利益分配和社會的恰當設計之間會有很多相似之處。適用於前者的常識性直覺對後者可能隻是一種貧乏的指導。
第二個原則堅持每個人都要從社會基本結構中允許的不平等獲利。這意味著此種不平等必須對這一結構確定的每個有關代表人都是合理的,如果這種不平等被看做是一種持續的情形,每個代表人寧願在他的前程中有它存在而不是沒有它。我們不能根據處在某一地位的人們的較大利益超過了處在另一地位的人們的損失額而證明收入或權力方麵的差別是正義的。對自由的侵犯很少能通過這種方式來抵消。用於基本結構的功利主義原則要我們最大限度地增加代表人的期望總額(按古典功利主義觀點,這總額由代表人代表的人數來衡量),這允許我們用一些人的所得補償另一些人的所失。相反,兩個正義原則卻要求每個人都從經濟和社會的不平等獲利。然而,如果把平等的最初安排當做一個水平基點,顯然有無數的方式可以使所有人得利。那麽我們怎麽在這些可能性中選擇呢?對原則的說明必須使它們能產生一個決定性的結論。我現在就轉向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