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過,原初態狀(original position)是恰當的最初狀態(initial situation),這種狀態保證在其中達到的基本契約是公平的。這個事實引出了“作為公平的正義”這一名稱。那麽顯然,如果理性的人在這種最初狀態中選出某種正義觀的原則來扮演正義的角色,這種正義觀就比另一種正義觀更合理,或者說可以證明它是正義的。各種正義觀將按照它們為這種狀況中人們能夠接受的程度來排列次序。按這種方式理解,證明問題就是通過提出一個慎思的問題來解決的:我們必須弄清采取哪些原則在這種給定的契約狀態下是合理的。這就使正義的理論與合理選擇的理論聯係起來。
要使這種證明方式成功,我們當然必須詳細地描述這一選擇問題的性質。隻要我們知道各方的信仰和利益、他們的相互聯係、可供他們選擇的各種對象、他們做出決定的程序等,一個合理選擇的問題就會有一個確定的答案。隨著呈現的情況不同,所接受的原則也相應不同。我所說的原初狀態的概念,是一種用於正義論目的的、有關這種最初選擇狀態的最可取的哲學解釋。
但我們是根據什麽來決定何為最可取的解釋呢?我想,其中一點是:契約的一個起碼標準是正義原則的選擇要在某些條件下進行。我們要證明一種特殊的對最初狀態的描述,就要展示它聯合了這些共同分享的假設條件。我們要從廣泛接受的前提而不是從較專門結論的薄弱前提去論證。其中有一些可能會顯得乏味和瑣碎。契約論方法的目標就是要把對可接受的正義原則有意義的約束連為一體。理想的結果將是:這些條件決定一組獨特的原則;但如果它們足以排列一些主要的傳統社會正義觀念,我也就滿足了。
我們不應當因某些作為原初狀態特征的多少有點異常的條件而誤入歧途。我們要明白這隻是為了使我們生動地覺察到那些限製條件——那些看來對正義原則的論證、因而對這些原則本身也是合理的限製條件。這樣,在選擇原則時任何人都不應當因天賦或社會背景的關係而得益或受損看來就是合理和能夠普遍接受的條件了。而不允許把原則剪裁得適合於個人的特殊情形看來也是能得到廣泛同意的。我們還應進一步保證被采用的原則不受到特殊的愛好、誌趣及個人善惡觀的影響。這是為了排除那些作為提議似乎有道理,但隻要人們知道一些與正義立場無關的事情就很少有成功希望的原則。例如,如果一個人知道他是富裕的,他可能會認為提出把累進稅製看作是不公正的原則是有道理的;而如果他知道他是貧窮的,他可能就會提出相反的原則。為體現這些可取的限製,我們可想象一個所有人都被剝奪了這種信息的狀態。這種狀態排除了對那些會使人們陷入爭吵、使自己受自己的偏見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這樣,我們自然就達到了“無知之幕”的概念,隻要我們在心裏牢記它的意思是要表示對論證的限製,這個概念就不會引起任何困難。可以說,任何時候我們都能進入原初狀態,隻要遵循某種程序,即通過相應於這些限製條件對正義原則所做的論證。
假定在原初狀態中的各方的平等是合理的,也就是說,所有人在選擇原則的過程中都有同等的權利,每個人都能參加提議並說明接受它們的理由,等等。那麽顯然,這些條件的目的就是要體現平等——體現作為道德主體、有一種他們自己的善的觀念和正義感能力的人類存在物之間的平等。平等的基礎在於人們這樣兩方麵的相似:目的體係並不是以價值形式排列的;每個人都被假定為具有必要的理解和實行所采用的任何原則的能力。這些條件和無知之幕結合起來,就決定了正義的原則將是那些關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們,在作為誰也不知道自己在社會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麵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況下都會同意的原則。
然而,要證明一種對原初狀態的特殊描述還有另外的事情要做。這就是看被選擇的原則是否適合我們所考慮的正義信念,或是否以一種可接受的方式擴展了它們。我們可以注意:采用這些原則是否能使我們對社會的基本結構做出我們現在直覺到的並抱有最大確信的同樣判斷;或者,如果我們現在的判斷是猶疑不決的,這些原則是否能提供一個我們通過反省可加以肯定的答案。有一些我們感到確信的問題必須以一種確定的方式回答。例如,我們深信宗教迫害和種族歧視是不正義的,我們認為我們仔細考察了這些現象,達到了一個我們自信是公正的判斷,這一判斷看來並沒有受到我們自己利益的曲解。這些信念是我們推測任何正義觀都必須去適應的暫時確定之點。但我們在怎樣正確地劃分財富和權力的問題上的確信卻要少得多。這裏我們可能在尋求一種能消除我們的疑惑的途徑。所以,我們考察對原初狀態的一種解釋所提出的原則能否符合我們最堅定的信念並提供必要的指導,便可看出它是否合理。
在尋求對這種原初狀態的最可取描述時,我們是從兩端進行的。開始我們這樣描述它,使它體現那些普遍享有和很少偏頗的條件,然後我們看這些條件是否足以強到能產生一些有意義的原則。如果不能,我們就以同樣合理的方式尋求進一步的前提。但如果能,且這些原則適合我們所考慮的正義信念,那麽到目前為止一切就都進行得很順利。但大概總會有一些不相符合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要有一個選擇。我們或者修改對原初狀態的解釋,或者修改我們現在的判斷,因為,即使我們現在看作確定之點的判斷也是可以修正的。通過這樣的反複來回:有時改正契約環境的條件;有時又撤銷我們的判斷使之符合原則,我預期最後我們將達到這樣一種對原初狀態的描述:它既表達了合理的條件,又適合我們所考慮的並已及時修正和調整了的判斷。這種情況我把它叫作反思的平衡。[4]它是一種平衡,因為我們的原則和判斷最後達到了和諧;它又是反思的,因為我們知道我們的判斷符合什麽樣的原則和是在什麽前提下符合的。此時可以說一切都有條有理。但這種平衡並不是一定穩固的,而是容易被打破的。這一方麵是由於對加於契約狀態之條件的進一步考察;另一方麵是由於那些可能導致我們修改自己判斷的特殊情形。但至少目前我們還是做了為達到首尾一致和證明我們有關社會正義的信念所能做的事情。我們得到了一種原初狀態的觀念。
當然,我實際上並不按照這一程序工作。但我們還是可以設想,我能把對原初狀態的解釋作為這種假設的反思過程的結果來考慮。這一狀態力圖通過一種結構同時提供有關原則的合理哲學條件和我們所考慮的正義判斷。在做出原初狀態的這一可取解釋的過程中,無論對一般觀念還是特殊信念,我並沒有訴諸傳統意義上的自明性。我並不要求提出的正義原則一定是必然真理或來自這種真理。一種正義觀不可能從原則的自明前提或條件中演繹出來,相反,它的證明是一種許多想法的互相印證和支持,是所有觀念都融為一種前後一致的體係。
最後,我們想說,某些正義原則得到證明是因為它們將在一種平等的原初狀態中被一致同意。我強調這種原初狀態是純粹假設的,人們自然會問,既然這種一致同意絕不是現實的,我們為什麽還要對這些原則是否是有道德的感興趣呢?我的回答是,體現在這種原初狀態的描述中的條件正是我們實際上接受的條件。或者,如果我們沒有接受這些條件,我們或許也能被哲學的反思說服去接受的。我們能對契約狀態的每一方麵都給出支持的理由。這樣,我們所要做的事情就是根據那些我們經過必要的考慮認為是合理的原則,把一係列條件結合為一種觀念。這些約束條件表現了我們按照社會合作的公平條件準備接受的限製。因此,我們可把原初狀態的觀念看作一種顯示手段,它總結了這些條件的意義,幫助我們抽繹其結果。另外,這個觀念也是一種精致的直覺性觀念,通過它我們可以較清楚地確定一個可以使我們最好地解釋道德關係的立場。我們需要一種能使我們從遠處觀察我們的目標的觀念,關於原初狀態的直覺概念正是在為我們做這件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