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論》(1971)(節選)《
政法自由主義》(1993)(節選)
《萬民法》(1999)(節選)
《正義論》(1971)(節選)
一、正義論的主要觀念
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種正義觀,這種正義觀進一步概括人們所熟悉的社會契約理論(比方說:在洛克、盧梭、康德那裏發現的契約論),使之上升到一個更高的抽象水平。[1]為做到這一點,我們並不把原初契約設想為一種要進入一種特殊社會或建立一種特殊政體的契約。毋寧說我們要把握這樣一條指導線索:適用於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正是原初契約的目標。這些原則是那些想促進他們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們將在一種平等的最初狀態中接受的,以此來確定他們聯合的基本條件。這些原則將調節所有進一步的契約,指定各種可行的社會合作和政府形式。這種看待正義原則的方式我將稱之為作為公平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
這樣,我們就可以設想,那些參加社會合作的人們通過一個共同的行為,一起選擇那些將安排基本的權利義務和決定社會利益之劃分的原則。人們要預先決定調節他們那些互相對立的要求的方式,決定他們社會的基本藍圖。正像每個人都必須通過理性的反省來決定什麽東西構成他的善——亦即他追求什麽樣的目標體係才是合理的一樣,一個群體必須一次性地決定在他們中間什麽是正義的,什麽是不正義的。有理性的人們在假定的同等自由的狀況中做出的這一抉擇(現在假定這一抉擇已經產生)決定著正義原則。
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平等的原初狀態相應於傳統的社會契約理論中的自然狀態。這種原初狀態當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種實際的曆史狀態,也並非文明之初的那種真實的原始狀況,它應被理解為一種用來達到某種確定的正義觀的純粹假設的狀態。[2]這一狀態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沒有一個人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無論是階級地位還是社會出身,也沒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資質、能力、智力、體力等方麵的運氣。我甚至假定各方並不知道他們特定的善的觀念或他們的特殊的心理傾向。正義的原則是在一種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後被選擇的。這可以保證任何人在原則的選擇中都不會因自然的機遇或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於所有人的處境都是相似的,無人能夠設計有利於他的特殊情況的原則,正義的原則是一種公平的協議或契約的結果。因為,在這種既定的原初狀態的環境中,在所有人的相互聯係都是相稱的條件下,對於任何作為道德人,即作為有自己的目的並具有一種正義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個人來說,這種最初狀態是公平的。我們可以說,原初狀態是恰當的最初狀況,因而在它那裏達到的基本契約是公平的。這說明了“作為公平的正義”這一名稱的性質:它示意正義原則是在一種公平的原初狀態中被一致同意的。這一名稱並不意味著各種正義概念和公平是同一的,正像“作為隱喻的詩”並不意味著詩的概念與隱喻是同一的一樣。
正如我說過的,作為公平的正義以一種可能是大家一起做出的最一般的選擇開始,亦即選擇一種正義觀的首要原則,這些原則支配著對製度的所有隨後的批評和改造。然後,在選擇了一種正義觀之後,我們就可推測他們要決定一部憲法和建立一個立法機關來製定法律等,所有這些都須符合於最初同意的正義原則。我們的社會狀況如果按這樣一種假設的契約係列訂立成一種確定它的規範體係,那麽它就是正義的。而且,假定原初狀態決定著一係列原則(即一種特殊的正義觀將被選擇),那麽下述情況就是真實的:凡是社會製度滿足這些原則的時候,那些介入其中的人們就能夠互相說,他們正按照這樣的條件在合作——隻要他們是自由平等的人,他們的相互聯係就是公平的,他們就都會同意這些條件。他們都能夠認為他們的社會安排滿足了他們在一種最初狀態中將接受的那些規定,這種最初狀態體現了在選擇原則問題上那些被廣泛接受的合理限製。普遍地承認這一事實就將為一種對於相應的正義原則的公開接受提供基礎。當然,沒有任何社會能夠是一種人們真正自願加入的合作體係,因為每個人都發現自己生來就在一個特定的社會中處於一個特定的地位,這一地位的性質實質上影響著他的生活前景。但一個滿足了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原則的社會,還是接近於一個能夠成為一種自願體係的社會,因為它滿足了自由和平等的人們在公平的條件下將同意的原則。在此意義上,它的成員是自律的,他們所接受的責任是自我給予的。
作為公平的正義還有一個特征,它把處在原初狀態中的各方設想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的。這並不意味著各方是利己主義者,即那種隻關心自己的某種利益,比方說財富、威望、權力的個人,而是被理解為對他人利益冷淡的個人。他們推測他們的精神目標甚至可能是對立的(以那種對立的宗教目標的方式相對立)。而且,對合理性這樣一個概念必須盡可能在狹窄的意義上理解,可以按照經濟理論的標準,解釋為采取最有效地達到既定目標的手段。在後麵的解釋中,我將在某種程度上修改這一概念,但是,我們必須努力避免在這個概念中引入任何會引起爭論的倫理因素。原初狀態必須具有這樣一種特征:在那裏規定是被廣泛接受的。
在確立作為公平的正義觀時,一個主要的任務顯然是考察處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們將會選擇哪些正義原則。為此我們必須詳細地描述這一狀態,認真概括它提出的選擇問題。這些內容我將在後麵兩章中涉及。然而,我們可以看到,一旦正義原則被設想為是從一種平等狀態中的原初契約中產生出來的,功利原則是否會被接受就成為問題了。因為這幾乎馬上就成為不可能的——那些認為他們都是平等的、都同樣有資格相互提出要求的人們絕不會同意這樣一個原則:隻是為了使某些人享受較大的利益就損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因為每個人都希望保護他的利益,保護他提出他自己的善的觀念的權利,沒有理由認為為了達到一個較大的滿意的淨餘額就可以默認對自己的不斷傷害。在缺少強烈和持久的仁愛衝動的情況下,一個理智的人不會僅僅因為一個不顧及他的基本權利與利益的基本結構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總額就接受它。這樣看來,功利的原則就與平等互利的社會合作觀念衝突了,它也不符合隱含在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概念中的互惠觀念。我以後將就此做出論證。
反過來,我要堅持認為,處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們將選擇兩個相當不同的原則:第一個原則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個原則則認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例如財富和權力的不平等)隻要其結果能給每一個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它們就是正義的。這些原則拒絕為那些通過較大的利益總額來補償一些人的困苦的製度辯護。減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發展——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義的。但是,假如另一些並不如此走運的人們由此也得到改善的話,在這樣一些人賺來的較大利益中就沒有什麽不正義。在此直覺的觀念是:由於每個人的幸福都依賴於一種合作體係,沒有這種合作,所有人都不會有一種滿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劃分就應當能夠導致每個人自願地加入到合作體係中來,包括那些處境較差的人們。隻要提出的條件合理,這還是可以期望的。上述兩個原則看來是一種公平的契約,以它為基礎,那些天賦較高、社會地位較好(對這兩者我們都不能說是他們應得的)的人們,能期望當某個可行的體係是所有人幸福的必要條件時,其他人也會自願加入這個體係。[3]一旦我們決定像反對派追求政治和經濟利益那樣,來尋找一種可使自然天賦和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歸於無效的正義觀時,我們就被引導到這些原則。它們體現了把那些從道德觀點看來是任意專橫的社會因素排除到一邊的思想。
然而,原則的選擇是個極其困難的問題。我不期望我建議的回答會對每個人都有說服力。因此,我們從一開始就需要注意:作為公平的正義像別的契約理論一樣,包括兩個部分:(1)一種對原初狀態及其間的選擇問題的解釋;(2)對一組將被一致同意的原則的論證。一個人可能接受這一理論的第一部分(或其變化形式),但不接受第二部分,反之亦然。原初的契約狀態可能被看作是合理的,雖然那些提出的特殊原則被拒絕。確實,我想堅持的是:關於這種狀態的最適當觀念必定導致與功利主義和至善主義相反的正義原則,所以,契約論提供了一個替換功利主義等觀點的選擇對象。但是,一個人即使承認契約論的方法是研究倫理學理論和建立它們的基本結論的一種有用方法,他還是可以對上述論點提出質疑。
作為公平的正義是我所說的契約論的一個標本。可能有人會反對“契約”這個詞及其有關表示法,但我想它是很適用的。許多詞都具有那種從一開始就易使人混淆和誤解的歧義。“功利”與“功利主義”當然也不例外,它們也有批評的對手願意利用的不幸的歧義,但對於那些準備來研究功利主義理論的人來說,它們還是足夠清楚的。用於道德理論的“契約”一詞也是如此。我說過,要理解它就必須把它暗示著某種水平的抽象這一點牢記在心。特別是我的正義論中的契約並不是要由此進入一個特定的社會,或采取一種特定的政治形式,而隻是要接受某些道德原則。而且,它所涉及的承諾也純粹是假設的:一種契約的觀點認為,那些確定的原則是在一個恰當定義的原初狀態中被接受的。
契約論術語的優點是它表達了這樣一個觀點:即可以把正義原則作為將被有理性的人們選擇的原則來理解,正義觀可以以這種方式得到解釋和證明。正義論是合理選擇理論的一部分,也許是它最有意義的一部分。而且,正義的原則處理的是分享社會合作所帶來的利益時的衝突要求,它們適用於在若幹個人或若幹團體之間的關係。“契約”一詞暗示著這種個人或團體的多數性,暗示必須按照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則來劃分利益才算恰當。“契約”的用語也表現了正義原則的公開性。這樣,如果這些原則是一個契約的結果,公民們就具有對這些決定其他原則的最初原則的知識。強調政治原則的公開性正是契約論的特點。最後,契約論還有一種悠久的傳統。以這一思考方式來表現人際關係有助於明確觀念且符合自然的虔誠(natural piety)。這樣就有了好幾個使用“契約”一詞的優點。隻要抱以必要的小心,它是不會被誤解的。
最後我們說:作為公平的正義並不是一種完全的契約論。很明顯,契約的觀念能擴大到多少是完整的一個倫理學體係的選擇,即擴大到包括所有德性原則而不僅包括正義原則的體係的選擇。既然我將主要隻考慮正義原則以及和它們有密切聯係的原則,我就不想以一種係統的方式來討論德性。顯然,如果對作為公平的正義的探討進行得合理而成功,下一步就是研究“作為公平的正義”一詞所暗示的較普遍的觀點。但即使這一更寬廣的理論也不能包括所有的道德關係,因為它看來隻包括我們與其他人的關係,而不考慮我們在對待動物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方麵的行為方式。我不想辯論契約的概念是否提供了一種接近這些肯定是頭等重要的問題的途徑,而是認為必須把這些問題放到一邊。我們必須承認作為公平的正義和它示意的一般類型的觀點的有限範圍。我們不可能提前決定,一旦別的問題被理解了,對作為公平的正義的結論需如何做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