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誼和科學的例子提出了下述一般圖景。我們賦予不同種類的事物以價值,這些事物至少包括:物體及其屬性(比如美麗)、人、技能、性格狀態、行動、成就、活動和追求、關係和理想。賦予某些事物以價值就是找到某些理由,以便采取某種肯定的態度和用某些方式的行動對待這些事物。這些理由到底是什麽,支持什麽樣的行動和態度,這在不同的案例中是不一樣的。它們一般包括對這些事物的尊敬和敬佩,這是一個共同的核心,雖然“尊敬”在不同案例中可以包括非常不一樣的東西。通常情況下,賦予某事物以價值包含知道保存和保護該事物的理由(例如,當我賦予古建築以價值的時候);在其他案例中它包含與價值相關的、由目標和標準引導的理由(像我在賦予忠誠以價值的時候);在有些案例中,上述兩方麵都可以包含在內(就像我在賦予美國憲法以價值的時候)。[11]
宣稱某些事物是有價值的(或者說它有價值)也就是宣布其他人也有理由賦予它價值,隻要你這樣做。我們可以非常恰當地賦予某些事物以價值,這就勝過其他沒有宣布它們更有價值的人。舉例來說,我賦予我的孩子以價值,這樣說很自然,而要否定它則顯得很奇怪。但是在我看來,以這樣的方式說他們有價值是很奇怪的(除非在每個人都有價值的意義上)。這種奇怪背後的理由是我們剛才提到過的;宣稱某些事物有價值一般說來也包含宣稱它的屬性也有價值,認為自己的子女的價值高於其他孩子的價值(在此意義上我們全都這樣做),缺的就是那些並非特指某一個人的性質,而這樣的性質依賴於功績或對他們的品質的要求。當前關於價值的討論涉及的是,使事物成為有價值的是什麽,而不是怎樣賦予事物以價值。我已經討論過後者,但之所以要討論僅僅是因為它提供了一塊很有幫助的踏腳石。
說它有一定的幫助,乃是因為它使人注意到有價值的事物的多樣性,以及包含在認為它們有價值的想法中的各種理由。相信某些事物有價值可以包括相信有理由促進它們的存在,但並非總是包括理由。一般說來,如我們在友誼和科學知識的例子中所見,判斷某事物有無價值取決於進一步判斷什麽樣的事情有理由發生。然而,如我們在這些案例中所見,這些判斷不會窮盡與價值有關的思想,它們不需要全都從關於其存在或發生為什麽是好的這樣一個核心判斷中產生出來。
我在這裏已經勾畫的是有關價值思想結構的一個抽象描述,與人們熟悉的這種結構的目的論概念相對照。它不是一個價值的“理論”,也不是一個有價值事物的係統化的解釋,更不是一個有關價值“源泉”的解釋。我的解釋包含兩個因素,它們是獨立的,可以區分的。一個是思想,在前一節中加以強調,價值不是一個純粹目的論的概念。另一個是,有價值不是一個帶著理由提供給我們的屬性。倒不如說,宣布某些事物有價值就是說有其他的性質為它提供理由,要我們以某種方式對待它。通過下麵對摩爾關於“善”的懸而未決的論證的反思,我要引出這種對價值的“推卸責任”的解釋。[12]
我們判斷事物是好的或者有價值,乃是因為它們擁有其他屬性。這些屬性經常是物理的或心理的,比如,我們判斷某些事情是好的,因為它是快樂,或者判斷一項發現有價值,因為它提供了癌細胞如何發展的新理解。但是成為好的或有價值的不能等同於任何“自然的”屬性,更一般地說,不能等同於非規範性的屬性。這就是這個懸而未決的論證提供的教訓。“X是快樂的,但它就是好的嗎?”這個問題擁有摩爾所說的“開放的感覺”。也就是說,它顯然是一個真正的問題。摩爾問:“X是P,但它就是好的嗎?”這種形式的問題同樣也是真的。在這裏,“P”是一個用來表示某些自然的或形上屬性的術語。以這種開放性來標誌價值和善的問題,對此我們可以用下述方式作解釋。
什麽是好的或什麽是有價值的,這樣的判斷一般用來表達應當如何以某種方式行動,或者表示至少在正確的條件下做出回應的理由。自然的或“形上的”事實可以為這樣的實際結論提供基礎,比如令人愉悅的事物、揭示癌症的原因,還有我剛才提供的例子。對這些事實下判斷不需要獲得相關的準確性來引出這些結論,然而,像“這是C,但它就是有價值的嗎”(在這裏C是一個表示某些自然的或“形上的”屬性的術語)這樣的問題有開放的感覺,因為它們準確地問是否得出某些實際的結論。哪怕一個人相信與結論相關並為之提供基礎的C的屬性,但它也隻是說某些事物擁有這些屬性,與得出結論無關。所以,即使一個人相信對它的回答是“是”,問題仍舊“懸而未決”。
即使有價值不等於擁有一套自然屬性,但擁有這些屬性的事物可以成為產生它是有價值的這個結論的基礎。所以,這些自然屬性之間的關係、有價值的事物的屬性、我們以某種方式行事以對待有價值的事物,這些方麵相互之間的關係是什麽?這裏似乎有兩種可能性。第一,當某些事物擁有恰當的自然屬性時,它就進一步擁有了有價值的屬性,這種屬性給我們提供了以某種方式行事或回應這些事物的理由。摩爾說它是簡單的、未經分析的、非自然的屬性,這時候他似乎接受了這種關於善的觀點。第二,另一種可以用來替代的可能性(我相信它是正確的)認為給善或價值提供以某些方式對該事物做出回應的理由的不是屬性本身。倒不如說,成為好的或有價值的就是擁有能產生這種理由的其他屬性。[13]由於宣布某些屬性形成理由是一個非規範的主張,這種解釋也采取善和價值作為非自然屬性的說法,亦即善和價值是純粹形式的屬性,是可以為相關的、較低層次的屬性提供理由的較高層次的屬性。它與第一種可能性的差別僅僅在於:不是善或價值本身在提供原因,而是其他屬性在提供原因。因此,我稱之為推卸責任的解釋。
我們不得不憑著直覺對那些有價值的事物進行選擇,表達我們的喜好、推薦和敬佩,而有關善和價值的推卸責任的解釋以兩種方式受到這種直覺的支持。第一,當我考慮具體案例時,理由似乎是由使事物好或有價值的自然屬性提供的。所以,舉例來說,旅遊勝地是令人愉悅的,這一事實是我們去那裏或把它推薦給朋友的一個理由;某一發現揭示了癌症的原因,這一事實是讚揚該發現和進一步支持這種研究的一個原因。這些自然屬性對我們必須以這些方式對好的和有價值的事物做出反應的理由提供了一個完整的解釋。由專門提供理由的善和價值的屬性還能進一步做哪些工作是不清楚的,而這些屬性為何能夠提供理由更不清楚。
支持推卸責任的解釋的第二個源泉是,事實上有許多不同的事物可以被說成是好的或有價值的,這些判斷的根據極為廣泛。似乎並不存在一個單一的、為所有案例都共有的提供理由的屬性。最為可能的候選者也許是“成為被想望的對象”。但如我在第1章中論證過的那樣,我想望某個事物這一事實本身並不為我提供追求它的理由。成為合理的或“正式的”願望所想望的對象可以與這種理由的呈現聯係在一起,但是這些理由不是由這個假設性的願望提供的,而是由使該願望產生,或使之“合理化”的思考提供的。
因此,我接受關於善和價值的推卸責任的解釋。一個人可以接受這樣的解釋而仍舊保持一種純粹的價值目的論觀念,因為在僅從可能性中給出規則的論證中,與某些事物成為有價值的相關的理由都是促進它的理由,或者也許是促進以各種方式顯現的事件狀態。[14]我對後一種觀點的拒斥建立在對那些較早提到的例子進行考慮的基礎上,在這些例子中,成為有價值的包含著有理由以更加多樣的方式行動做回應。
對這種非常抽象的關於價值的解釋,一個很自然的反對意見是:它代表著直覺主義的一種可以加以反對的形式,因為它認為對價值作判斷訴諸不同的直覺,“什麽是適合的或恰當的”。提出這種反對意見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方法論的,另一種是實質性的。在第一種反對意見的範圍內,我們的論證始於對所謂“語言直覺”的關注,亦即注意到我們關於價值和有價值的東西所說的那麽多話不適合所謂有價值就是“要加以促進”這個模式。哪怕我通常所說的話是正確的,但也不能解釋問題。我們需要決定是否有理由繼續這些主張,或者經過反思認為應當修正我們的實踐,這就有可能把它帶回到這種熟悉的目的論的模式的論證路線。這種選擇並非介於“訴諸直覺”和其他論證形式之間。倒不如說,它是一個決定我們的哪一種“直覺”最能經受詳細反思的考驗。在此我們必須使用我在第1章描述過的方法,這個方法適用於任何與我們擁有的理由相關的決定。訴諸“直覺”的指責並不表明對一種回答的喜愛超過其他回答。
如同實質性的反對意見會提出來的指責一樣,如果我們接受我已經描述過的這種觀點,那麽我們後來關於價值的思考會更加混亂(會包含更多獨立的、對有關恰當性的直覺的訴求),超過我們接受某些合理和統一的解釋,比如把價值等同於某些可以最大化的專門性質,這種情況確實是真的。但若它是真的,那麽它也僅僅是因為我們在接受了我描述過的這種解釋以後已經決定這些有關恰當性的不同問題確實相關。僅僅為了使我們的思想更加簡潔而忽略這些我們實際上視為相關的判斷,這樣做是錯誤的。[15]
因此在我看來,我正在指出的對價值作判斷的複雜性不是在反對這種解釋。人們一旦承認可以擁有價值的事物具有多樣性,這些價值要我們做出的回應具有多樣性,那麽可以有一個係統的“價值理論”就變得非常合理。理解某些事物的價值不僅是知道它如何有價值,而且是要知道如何賦予它價值——要有什麽樣的行動和態度來對待這些有價值的事物。這是當前這種解釋的長處,要求關注我們價值思想的這個方麵,這種長處很容易被一個假設所掩蓋:關於某事物的價值的基本問題就是這種價值有多大。[16]
在藝術和音樂的價值這個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這兩個問題之間的區別:一個是某事物怎麽會有價值,另一個是它如何成為有價值的。它也許會誘使人們到某些好的經驗形式或應當發生的快樂中去追溯這些事業價值的蹤跡。我們確實有很好的理由想要這些經驗發生,它們為支持博物館、音樂會、公共藝術教育提供了很好的根據。但這些理由並不構成關於我們所討論的價值的一個完整的解釋。通過考慮人們對這些價值表示不同意見的不同方式可以顯示這一點。一類不同意見是:這類經驗怎麽會有價值,它是否值得人們去努力,需要使用什麽資源去使它產生。這是一種重要的不同意見。但是人們關於音樂經驗會有的另一種不同意見不是它怎麽會有價值,而是人應當以什麽態度接近它:應當以嚴肅的、精力集中的態度去嚐試或注視它,還是以一種比較輕鬆,甚至隨意的態度對待它,就好像娛樂或開玩笑似的。[17]
這僅僅是諸多可能的回答中的兩個,針對不同的音樂,會有不同的恰當回答。這類不同意見中有一條不僅針對導出這種有價值的經驗必須要有什麽樣的精神狀態與看法,而且針對一個人應當以什麽樣的態度對待經驗本身。說某人在這個問題上會有與他人不同的看法、說某人“不懂這種音樂的價值”,這樣說非常自然和恰當。例如,把一座辦公大樓的電梯、過道、衛生間裏播放的貝多芬的晚期四重奏錄下來,可以表明人們不理解這種音樂的價值。我想指出的不是這樣做可以顯示對這種音樂缺乏尊敬,而是表明人們對這種應當期盼的東西、值得以某種方式加以關注的東西缺乏理解。要是播放音樂的話,那麽在這樣的場合應當播放什麽樣的音樂,這個問題並不重要。但它說明了一個重要的觀點:理解某事物的價值經常不僅包含知道它是有價值的,或它多麽有價值,而且也包括它是怎樣成為有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