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區別了兩種平等主義的觀點。按照目的論的觀點,我們相信不平等本身是惡,或者是不公平。按照道義論的觀點,我們對平等的關心僅僅是關心我們應當做些什麽。
為什麽這個區別很要緊?因為它有理論的含義。我們以後會看到,這些觀點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受到保護或攻擊。它也有實際的含義,我現在就要提到其中的一部分。
每一觀點都有許多版本。道義論的觀點尤其如此,它實際上是一組觀點。目的論和道義論的觀點實際上可以重合。會有這種情況,當第一種觀點宣布某種不平等是惡的時候,第二種觀點宣布,要是能夠做到,我們應當防止它。但是當我們看著這些實際上已經推進了的觀點的各種版本,覺得它們似乎有理的時候,我們發現它們經常是相互衝突的。
目的論的觀點似乎範圍較廣。第一,如我前述,要是某些人比其他人處境差,而我們認為這種事情本身是惡,那麽我們就可以認為這種事情是惡的,無論這些人是誰。無論這些人住在哪裏,無論他們屬於同一社團或不同社團,都不會有什麽區別。第二,我們也可以認為,某些人在哪些地方比其他人差是無所謂的,無論他們是收入較低,還是健康狀況較差,或者是以其他方式不那麽幸運。任何不平等,隻要是不應得的和非選擇的,我們都可以認為它是惡的。第三,這樣的不平等如何產生似乎也不會有什麽差別。本質上是惡的這一觀念包含著這一點。如果某些狀態本身是惡的,那麽它如何產生就是不相幹的事了。
如果我們是道義論的平等主義者,我們的觀點可以不具有上述任何特征。
道義論觀點有許多版本,有一組觀點是廣義契約論的。這樣的觀點經常訴諸交換或互利的觀念。按照這類觀點中的某些觀點,人們合作生產物品,沒有人擁有特別的權利,所有貢獻者都應得到相等的份額。在這裏有兩條限製。第一,被分享的東西僅僅是合作的成果。其他東西,例如那些天然的東西,都沒有提到。第二,分配僅僅覆蓋了參與生產這些物品的人。那些無法對生產有所貢獻的人,例如殘廢、兒童、將來的世代,沒有權利。[25]
這種類型的其他觀點限製較少。它們可以覆蓋同一社團的全體成員和所有類型的物品。但它們仍舊排斥社團以外的人。按照這種觀點,那些人是否生活得很差是不相幹的事。
按照這種觀點,如果不同社團的人之間有不平等,這種事不需要任何人去關心。由於最大的不平等是全球範圍的,因此這一限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有一種方式可以產生這一觀點。要是平等主義者僅僅反對具體社團內的不平等,那麽他們的觀點,就全球範圍來說,比功利主義的觀點需要的再分配要少。)
下麵考慮原因。目的論的觀點當然適用於所有案例。按照這一觀點,要是我們能做到,我們始終有理由防止或消除不平等。
如果我們是道義論的平等主義者,我們可以有同樣的想法。但與上麵的觀點不一樣。因為我們的觀點和結果之善無關,它可能隻覆蓋行為所產生的結果的不平等,或者隻覆蓋那些有意識地產生的東西。它可以告訴我們隻要關心我們自己產生的不平等。
這裏有一個例子。高希爾(Gauthier)以一種高度限製的方式成為一名道義論的平等主義者。因此他寫道:“如果有一位自然資產的分配者……我們可以合理地假設,在可能的範圍內,份額應當是平等的。”[26]但是,當這些資產是由自然來分配時,高希爾不反對不平等。他看不出有什麽理由要去消除自然界的彩票產生的結果。
按照這樣的觀點,當我們對某些分配有責任時,我們必須公平地分配。但是,當我們沒有責任時,不平等不是不公平。在這樣的案例中,沒有什麽道德上的錯誤。我們沒有理由通過再分配來消除這樣的不平等。
這是一種可以保護的立場嗎?假定我們將要分配某些資源。我們同意必須給予人們同等的份額。一陣狂風從我們手中搶走了這些資源,不公平地分配了它們。所以我們就沒有理由再分配了嗎?
這裏就產生了一個差異,為什麽我們相信我們必須公平地分配。假定,首先,我們關心的是程序性的正義。我們相信我們應當平等地分配,因為那是避免偏袒的唯一方式。或者我們相信平等是一種缺省設置:當我們不能把不公平的分配稱作正義時,我們就要以平等為目標。在有天然不平等的時候,兩種信念都不適用。自然並不歧視,他也不是一個行為者,必須把他的所作所為說成是正義的。按照這樣的觀點,“如果”我們分配,那麽我們應當公平地分配。但是我們沒有理由認為我們“應當”分配。如果分配者是自然,那麽就沒有偏袒,也沒有什麽東西需要消除。
其次,假定我們關心實質的正義。我們的目標不僅僅是避免程序性的缺陷,因為對於應當有什麽結果,我們有一個分離的標準。按照這樣的觀點,我們可以相信,在有可能的地方,我們應當幹預,以產生正確的結果。但是,就像前麵一樣,這樣的信念不需要成為這種觀點的一個組成部分。就如在程序正義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相信的僅僅是,“如果”我們分配,那麽我們應當公平地分配。當不平等的產生是自然的時候,我們的觀點就不適用了。
按照目的論的觀點,事物有差別,按照目的論的觀點,這樣的不平等本身是壞的,或者是非正義。按照這種觀點,我們有理由再分配。這種論證的負荷在轉移。如果人們反對再分配,他們必須提供相反的理由。
某些這樣的理由值得提到。有些人會聲稱,即使我們應當公平地分配,一旦有一種自然的分配,那麽加以幹預是錯誤的。這樣的宣稱似乎假定了自然的東西就是正確的,或者假定最好維持現狀,這樣的假設現在很難為之辯護。但是有其他方式,人們可以用來為這樣的觀點辯護。他們可以訴諸行動和失職之間的差別,或者否定性的和肯定性的義務之間的差別,或者其他諸如此類的差別。[27]
在某些案例中,這樣的觀點似乎有理。假定某些自然過程威脅著要殺死許多人。如果我們幹預了,我們就能拯救他們,殺死一人以拯救多人。許多人相信,盡管多人之死比一人之死後果更糟,我們也一定不能以這種方式幹預。我們應當允許這個自然過程產生兩種結果中比較差的結果。
我們能把這樣的觀點用於不平等嗎?如果某些自然過程以不平等的方式分配資源,那麽我們能夠宣稱,盡管這樣的不平等結果更糟,我們也一定不能幹預嗎?這似乎不那麽有理。在殺人的那個案例中,我們的反對意見可以訴諸這一行動的專門特點、我們與被殺者的關係、她不受傷害的權利、她的死亡被用作手段這一事實。當我們矯正自然分配時,似乎沒有這樣的特點。如果大風把較多的嗎哪吹到某些人的衣兜裏,我們承認,作為一種結果,這是一種較差的情況,但似乎沒有理由可以強製性地反對再分配。如果我們消除和再分配這些人所得的額外的嗎哪,以便使每個人都有平等的一份,那麽我們一定不要傷害這些人,或者以他們為手段。
接下去可以宣稱,自然的分配一旦發生,人們就獲得了權利。在純粹發橫財的案例中,這樣的宣稱似乎不著邊際。嗎哪落到你的頭上這一事實並沒有使它成為“你的”。但是有類似的宣稱廣泛地提了出來。因此,可以說你把一個有效的認領置於嗎哪降落的土地上,使它成為你的。或者可以說,一旦你與嗎哪發生了聯係——或者把你的勞動與它混合——它就成了你的。
如果這樣的宣稱在某些現存的體製範圍內,或者在現存的契約中做出,那麽這樣的認領有某些力量。但我們在這裏討論的是一個更加根本的問題。我們的體製或契約應當是什麽樣的?如果這樣的認領不能令人信服,作為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說,在純粹發橫財的案例中,我們必須再分配。在生產性的幸運的案例中,為這樣的宣稱進行辯護更加困難。如果我們在這裏拒斥這樣的宣稱,那麽在遺傳性的幸運的案例中更難為它們辯護,其他一係列案例亦如此。
對那些持有道義論觀點的人來說,甚至不需要做出這些宣稱。按照這樣的觀點,由於天然的不平等本身不是惡,所以不需要對再分配進行論證,所以也不需要對反對再分配進行論證。這對於保守主義者來說是一種較強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