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裏,羅爾斯的某些評論值得發揮。如我所說,羅爾斯假定不公正實質上包含著惡行。當他討論我們繼承下來的才能的不平等時,他寫道:

自然的分配既不是正義的,又不是非正義的……這些隻是簡單的自然事實。所謂正義和非正義是體製處理這些事實的方式。

這可以視為在提議一種純粹的目的論的觀點。但是,羅爾斯繼續說:

貴族統治的社會和種姓等級製度的社會是非正義的,因為……這些社會的基本結構使那些在自然中可見的任意性實體化,但是人們沒有必要讓自己聽命於偶然性。[18]

“聽命於”(resign)這個詞的用法似乎假定了天然的不平等是惡。羅爾斯在別處寫道,在一個由他的原則來支配的社會裏,我們不需要再“把某些人生來就擁有高於他人的天賦視為不幸”。這些評論表明,羅爾斯是一名部分的目的論的平等主義者。我相信,反對天然的不平等是他的理論基礎之一,也是這一理論的動力之一。如果羅爾斯否認這樣的不平等是非正義,那麽他這樣做的唯一原因可能是他希望保存非正義與惡行之間的分析性的環節。假如這就是他的理論的本質,那也許僅僅是一個術語方麵的決定。

羅爾斯反對天然的不平等,更多地並不在於它是壞的,而在於它是一種道德上的任意性。如羅爾斯所建議的那樣,這種反對意見可以再次運用於自然這條思路的幾個要點上去。

我們可以從外在的東西開始。在某些案例中,我們享有資源,而這些資源的適用性或這些資源的發現對我們來說絕非應得的。如果嗎哪[19]不平等地落在不同人的頭上,那麽就會出現不平等。讓我們把這些案例稱作“發橫財”的案例。[20]

在這樣的案例中,不平等完全歸因於自然恩惠的差異。這樣的差異,在最清晰的意義上,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如果某些人所得少於其他人,那僅僅是由於他們運氣不好。由於這樣的不平等有這種任意的原因,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說,它們是惡的。或者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說,我們必須通過重新分配資源來矯正這些不平等。

想一想下麵這些例子,在這些案例中我們不僅僅是被動的。我們做了某些事,要麽是發現了資源,要麽是改造它們,使它們可用。我們播種、勘探、開礦,在海上捕魚,我們耕種土地,生產物品。

假定我們全都一樣努力工作,有著同樣的技藝。在這種情況下,人的輸出是相同的。但在我們中間仍舊會有不平等,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在於自然的輸出是不同的。這種差異可以是礦藏的豐富程度,也可以是氣候,也可以是土地與大海的豐饒。由於這種多樣性,我們中某些人的生活可以很快就比其他人好。這些是“生產性的幸運”的案例。[21]

這些案例中有些與純粹的發橫財很難區別。我們也許不得不搖晃我們的果樹,或者在有果實掉落的地方搜尋。所有這些案例似乎都有相同之處。由於我們全都一樣努力工作,有相等的技能,而不平等又再次歸因於自然恩惠的差異,但我們相信自然的恩惠在道德意義上是任意的。那麽其他因素,人的同等的輸出,能使這一事實變得不相幹嗎?它能把這種結果上的不平等說成是正義的嗎?我們可以確定它無法做到這一點,而且這樣的不平等也需要再分配。

現在來考慮第三種不平等。在這些案例中,外部的資源和人們的努力都沒有差別。不平等完全歸因於人的天然能力的差異。這些是“遺傳的幸運”的案例。[22]

我們可以確定,這些遺傳上的差別,在相關的方麵,就像是自然恩惠的差異。如羅爾斯所說,它們不是應得的。我們的天然才能是內部的資源,它就像嗎哪一樣,僅僅是落在我們頭上的。

在某些這樣的案例中,人們得到較多報酬隻是由於“擁有”某種天賦。它們就像純粹的發橫財一樣。但是,在大多數這樣的案例中,人們發展和使用了他們生來就有的才能。我們必須再次提出問題,注入這種努力是否能取消遺傳幸運的任意性。它能把結果的不平等說成是正義的嗎?

在整個爭論中,這可能是最重要的問題。許多人回答說,是。但是,像羅爾斯和內格爾一樣,我們可以回答說,不。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說,這些不平等也應當矯正。

下麵考慮第四種案例。自然的輸出是相同的,我們也都有相等的才能。但是不平等的結果源於我們在工作中努力程度不同。這些是“努力程度不同”的案例。

在這裏,我們還必須注意有一種複雜的情況。存在兩種互相不衝突的方式,當人們以這兩種方式更加努力地工作時,他們應當得到更多的報酬。他們可以工作較長的時間,或者在工作環境不好的情況下工作。在這樣的案例中,超時工作或艱苦工作得到的報酬可以僅僅視為補償,它不會創造真正的不平等。我心裏想的還不是這些例子。我正在考慮的是那些樂意艱苦工作的人,這些人由於這樣做了,因此他們的生活變得比別人好。

那些追求自然彩票的任意性的人,有許多就停留在這裏。在他們看來,努力程度的差異表明這樣的不平等是正義的。但我們可以繼續推進。這樣的差異包括兩個因素;作出努力的能力;去嚐試的決定。我們可以確定第一個因素僅僅是另一種天然能力,它不能把不平等說成是正義的。

因此留下的隻有不平等是選擇的結果。對大多數平等主義者來說,這些不平等是不需要在意的。這就是為什麽有些作者論證平等,但不論證生活的平等,而是論證幸福生活的“機會”。[23]我們中有些人仍舊可以繼續推進。我們可以確定,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生活得差,那麽這件事是壞的,哪怕僅僅是由於這些人不喜歡艱苦工作,或者由於他們出於其他某些原因而做出的選擇使他們生活得比別人差。這些案例似乎隻是交了噩運的其他種類。

我已經對思路提出了許多問題。在此我隻作三點簡要的評論。

第一,對某些人來說這樣的推理似乎是一種歸納。如果這些人發現最後一步是荒謬的,就會導致他們拒斥其他步驟。但是這樣做太匆忙,因為早一點停下來也是有理由的。

第二,我們應當更加清楚地表明,這樣的推理可以說明什麽。這個推理訴諸宣稱某些種類的不平等有一種道德上的任意性的原因。這樣的宣稱可以表明,這樣的不平等不可能是正義的。但它也可以不表明這樣的不平等是非正義的,並且必須加以矯正。這些是相當不同的結論。

如果這樣的不平等不是正義的,那麽人們對他們的利益沒有認領的權利,或者對他們現在控製的資源沒有認領的權利。但這個結論隻是掃清了障礙。它意味著,如果重新分配要有一個道德上的理由,那麽那些生活得比較好的人原則上不會反對。要進一步確認的是有這樣的理由,而這樣的再分配的目標應當是產生平等。[24]

這種差別可以這樣說。功利主義者會宣稱,如果某些資源分配具有一個任意的自然的原因,那麽它不是正義的。由於情況確實如此,他們會宣稱不反對資源的再分配。但是,按照他們的觀點,最佳分配是可以使利益總量最大化的分配。這樣的分配在道德上不會是任意的。但它可以不是一種平等的分配。

第三,羅爾斯把功利主義者當作他的主要對手。在理論層麵上,他可以是對的。但我已經討論過的問題在實踐中更加重要。如果自然給予我們中的某些人較多的資源,我們就要做出一種道德上的確認,我們應當保存這些資源以及由它們帶來的富裕嗎?如果我們正好天生擁有較大的才能,因此可以生產更多的東西,我們就要宣布應當得到較多的報酬嗎?實際上,羅爾斯的主要對手是那些對這些問題回答說是的人。平等主義者和功利主義者都回答說不。雙方都同意這樣的不平等不是正義。在這種分歧中,羅爾斯、密爾、西季威克是站在同一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