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讓我們來考慮第二種觀點。道義論的平等主義者相信,盡管我們有時候應當以平等為目標,但這並非因為我們能借此使結果較好,而是因為這樣做總有某些其他的理由。按照這種觀點,如果人們生活得一樣好,那麽並非這件事本身是好的,如果他們都生活得一樣壞,那麽亦非這件事本身是壞的。

這種觀點典型地訴諸正義的權利。更加準確地說,它訴諸相比較的正義的權利。在這種相比較的意義上,人們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取決於他們受到的對待與其他人受到的對待有無不同。如果在分配資源時,有些人被剝奪了他們的份額,那麽這是不公平的。公平可以提出的要求是,如果把某些東西給了某些人,那麽這些東西應當給予所有人。

另一種正義關心的是按照人們應得的方式對待他們。這種正義是非比較的。在這種意義上,無論人們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僅僅取決於和他們有關的事實。它與其他人是否受到不同的對待無關。因此,要是我們不按照人們應得的方式來對待他們,那麽這樣的對待在非比較的意義上是不公正的。但若我們同樣不公正地對待所有人,那麽就無所謂相比較的非正義了。[12]

有時候很難區別這兩種正義,關於它們之間的關係有一些困難的問題。[13]有一個觀點應當在此提到。非比較的正義可以告訴我們平等如何產生。也許,要是每個人都配得上平等,我們就應當使所有人生活得一樣好。但這樣的平等隻是給予那些配得上平等的人的效果。隻有相比較的正義才能使得平等成為我們的目標。

在我的例子中,當我說沒有人應當比別人生活得好,我的意思不是說每個人都同樣應當。在這些案例中,我的意思是沒有一個人配得上我們正在考慮的利益。所以,隻有相比較的正義才是我們要關心的。

還有另外一個與此相關的區別。在某些案例中,正義純粹是程序性的。它要求我們隻按照某種方式行事。例如,當某些利益不能劃分時,我們可以求助於公平的彩票,給每個人一個公平的得到這種利益的機會。在其他案例中,正義部分地是實存的。在這裏,正義也可以要求有某種程序,但對必須產生什麽樣的結果有另外一套標準。宣布應當給予人們相同的份額就是一個例子。

還有一個介於二者之間的例子。正義可以要求實現某種結果,但這樣做僅僅是為了避免程序上的缺陷。偏袒是這樣的缺陷之一。假定我們必須分配某些公共財產。要是我們能夠輕易地劃分這些財產,其他人會懷疑我們是否給了不同的人不平等的份額。這樣做會包含偏心或錯誤的歧視。[14]因此,我們可以相信,為了避免這些缺陷,我們應當公平地分配這些財產。以一種略有不同的方式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在這樣的案例中,我們可以想,平等是一種“缺省設置”(default),如果我們想要合法地給某些人比較多的利益,我們需要某些道德理由。

這種觀點與平等要有一個真實理由的觀點怎麽會有差別呢?有一個差別是這樣的:假定我們試圖平等地分配,但我們的程序無辜地失敗了。如果我們追求平等的目標僅僅是為了避免偏袒或歧視,那麽就不需要對這種結果進行矯正了。[15]

我們現在可以重新描述我的兩種平等主義了。按照目的論的觀點,不平等是壞的;按照道義論的觀點,不平等是不公正。

對此可以提出反對意見說,當不平等是不公正的時候,不平等正是由於這個原因而是壞的。但是這一反對意見並沒有堵塞我們得出這一區別的通道。按照目的論的觀點,不公正是一種特別的惡,其中必定包含錯誤的行為。當我們宣布不平等是不公正時,我們所反對的並非針對不平等本身。由於它是不公正,所以它是惡的,這不是事情的嚴格狀態,而是事情得以產生的方式。

有一類案例可以最清晰地區別我們這兩種觀點。在這些案例中某些不平等是無法避免的。在目的論的平等主義者看來,如果對事情已經無能為力了,就不會有不公平。用羅爾斯的話來說,如果某些情況“是無法改變的……正義問題就不會產生了。”[16]

比如,考慮一下我們天賦中的不平等。我們中有些人生來就比其他人有能力,更健康,或者以其他方式更幸運。如果我們是目的論的平等主義者,我們就不會相信這樣的不平等本身是惡的。我們會同意,如果我們能夠分配才能,那麽不平等地分配它們才是不公正的或不公平的。但是,除非有壞的效果,在由我們的基因組合所產生的不平等的範圍內,我們看不到有什麽東西可以後悔的。

許多目的論的平等主義者采用不同的看法。他們相信,哪怕這樣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它的惡仍舊在於它本身。[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