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要來總結我說過的內容。

我從討論這個觀點開始,如果某些人處境比其他人差,而又不是由於他們的過錯或選擇,那麽這件事本身是惡的或不公平的。這種目的論的平等主義的觀點似乎非常合理。但它麵對“拉平的反對意見”,這種反對意見在我看來似乎強大有力,但我想,它不是決定性的。

假定我們從做一名目的論的平等主義者開始,但卻信服了這個反對意見。假定我們不能相信,如果以某種方式消除了對某些人來說是惡的不平等,但這樣做卻不會使任何人處境較好,這樣的變化會以某種方式是好的。如果我們要營救我們觀點中的某些東西,那麽我們有兩種替代。

我們可以變成道義論的平等主義者。我們可以相信,盡管我們有時候應當以平等為目標,但這不是因為我們可以因此而使結果變好。然後,我們必須以某種方式解釋我們的觀點。作為結果的觀點可以有一個較為狹窄的範圍。例如,它可以僅僅運用於某些種類的東西,諸如合作生產的東西,它也可以僅僅用於某些人之間的不平等,諸如同一社團中的成員。

我們也可以拋棄我們的某些信念。重新考慮一下“分離的世界”:

(1)一半人的點數為100,一半人的點數為200;

(2)每個人的點數均為145。

按照道義論的觀點,我們不能宣布,要是從(1)轉變為(2),這種狀況較好。我們的觀點僅僅涉及人們必須做什麽,在事務的狀態之間不作比較。

我們的替換是轉變為優先論。然後,我們就能保持我們關於“分離的世界”的觀點。在從(1)轉變為(2)的時候,處境較好的人失去的會比處境較差的人獲得的多。按照功利主義的術語,這就是為什麽(2)比(1)差的原因。但是按照優先論的觀點,盡管處境較好的人損失較多,但處境較差的人收益較多。給予處境較差的人的福利會使結果變得較好。我們能夠宣布,這是(1)比(2)差的原因。

優先的觀點經常與平等的信念一致。但是,如我所建議的那樣,它們是相當不同的兩種觀點。它們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受到攻擊或保護。目的論的和道義論的觀點都是真的。所以,在試圖確定我們相信什麽的時候,第一步是做出這些區別。盡管不那麽令人興奮,但需要完成分類。直到我們對這些可以替代的觀點有更加清醒的認識,我們不能指望確定哪一種觀點是真的,或者哪一種觀點是最好的觀點。

附錄:羅爾斯的觀點

我做出的這些區別如何運用於羅爾斯的理論?

羅爾斯的差異原則似乎是優先論的一種極端版本:把“絕對的”優先權給予那些處境較差的人的福利。然而,存在著三種限製。我們應當在三種情況下運用差異原則:(1)僅僅用於社會的基本結構;(2)僅僅在與羅爾斯的其他原則相聯係的情況下運用,這些原則是要求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機會;(3)不把這個原則運用於個人,而隻用於這些較差的群體的代表性成員。

不是主張應當盡可能使處境較差的群體變好,羅爾斯以一種不那麽直接的方式陳述他的觀點。他提出過不平等是非正義的某些主張。按照他的觀點,某些類型的不平等是否非正義取決於它對最差群體的影響。這些影響取決於什麽樣的替代方式是可能的。讓我們說,不平等“傷害”最差的群體,當沒有這種不平等時,這個群體真的能夠較好。不平等“有益”於這個群體,當這種不平等不可能有替代時,它們甚至真的會變得更差。

羅爾斯經常宣稱:

(A)不平等不是非正義,如果它有益於最差的群體。平等主義者可以接受這個主張。他們會說:“即使在這樣的案例中,不平等也是惡的。但它不是非正義。這樣的不平等,綜合起來考慮,由於它有益於最差群體這一事實而被稱作正義的。”他們可以添上,這種不平等以某種方式天然地是不公平。這就是巴裏所說的“正義的不公”的案例。

羅爾斯的論證並不建議這樣的不公平本身是惡的。他似乎按照優先論的精神接受了(A)主張。因此,按照他的差異原則,我們應當給予最差的群體絕對的優先權,如果不平等有益於這個群體,那麽它是道德的直接要求。不需要進行一種道德上的平衡,因為沒有內在的惡需要衡量。

羅爾斯還經常宣稱:

(B)不平等是非正義,如果它傷害了最差的群體。平等主義者可以做出這種主張。但又是在這裏,它可以按照優先論的絕對版本得到充分的解釋。按照這種觀點,如果最差的群體可以變得較好,這就是應當去做的事情。所謂非正義就是沒有把這種需要的優先性給予這些人。

我已經建議羅爾斯的觀點可以被當作優先論的一種版本。那麽它“不能”被當做什麽呢?

羅爾斯對進一步問題的回答可以說明這一點。按照他的觀點,不平等“不是”非正義,如果它有益於最差的群體,它“是”非正義,如果它傷害這個群體。如果不平等既非有益又非傷害這個群體,那又如何?在這種情況下它就是非正義嗎?

假定在某些案例中,可能的替代是這樣的:

(1)每個人都處在某個水平上;

(2)某些人處在這個水平上,其他人處境較好。如果我們選擇(2),就會有不平等,這樣做不會有益於最差的人。但也沒有辦法可以使處境較好的人的收益為兩個群體的人共享。給處境較好的人的福利,由於某些原因,是無法轉移的。由於這種情況,盡管(2)中的不平等不會有益於最差的群體,但對他們來說,也不會使他們更差。

在這樣的案例中,按照優先論的觀點,我們“必須”傾向於(2)。給予處境較好的人的福利無疑是好的。至於這些福利增加了不平等,這對我們來說,是不用關注的。但若我們是平等主義者,我們可以反對(2)。我們可以宣布(2)中的不平等是惡,或者是非正義。

羅爾斯會同意嗎?如果他會,那就表明他不具有這種優先論的一種版本。

按照羅爾斯的觀點,不平等顯然不是非正義,“如果”它有益於最差的群體。他的意思是“當且僅當”嗎?如果不平等無益於這個群體,它就是非正義嗎?

回答似乎是肯定的。羅爾斯的第二條原則提到,“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是被安排的,所以它們……應當賦予最不利的人最大的福利”。這個說法與其他答案相吻合。但是他的總的觀念是,“社會的全部基本物品……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一項不平等的分配……是為了最不利的人的利益”。同理,羅爾斯寫道:“所以,非正義隻是不能有益於所有人的非正義。”他經常提出這樣的主張。[59]這表明他接受了:

(C)不平等是非正義,除非它有益於最差的群體。

但是羅爾斯的意思可以不是(C)。在提出這些主張時,他可以假定不同的群體所處的水平是所謂“密切關聯”的。一個群體水平的改變也會改變其他群體的水平。[60]當這些水平是密切關聯的時候,如果不平等不能有益於最差的群體,那麽它必定“傷害”這個群體。在這樣的案例中,(C)與下麵這個命題重合:

(D)不平等是非正義,僅當它傷害最差的群體的時候。

在我提到這些段落中,這可能就是羅爾斯的全部意思。

在他的這本書中的某個部分,羅爾斯直接提到了我的問題。他考慮了一個案例,其中可以替換的情況如下:

(1)兩個群體的人都處在同一水平上;

(2)一個群體處在這個水平上,另一個群體處境較好。按照羅爾斯的差異原則,我們會選擇哪一種結果?

羅爾斯提出了三個回答。他寫道:差異原則“是一種強平等主義的觀點,除非有一種分配使雙方都較好……傾向於公平的分配”,按照這第一個回答,結果(2)比結果(1)差。這個觀點確實使羅爾斯成為主張(C)的一個版本。它告訴我們要避免不平等,除非它有益於處境最差的人。

羅爾斯的第二個回答包含在他用來說明這個案例的差異圖中[61]:

這表明(2)和(1)一樣好。按照這個圖,(1)會是45度對角線上的某些點,(2)會是穿越這個點的水平線。由於這是一個差異圖,所有在這條線上的點都一樣好。如羅爾斯所寫,“無論這些人的狀況改善了多少,按照差異原則的觀點來看這沒有收益,除非其他人也得到收益”。按照這種原則,沒有“收益”,但正如這個差異圖所蘊含的那樣,也沒有“損失”。然而在這個部分稍後處,羅爾斯寫道:“差異原則與效益原則是相匹配的。”這就蘊涵著(2)比(1)好。與(1)相比,(2)對某些人較好,但對任何人都不會較差。

考慮到羅爾斯的進一步假設以及他的原則的用法,這種不一致性在實際中沒有什麽損害。但作為理論的目標來說,值得問一下這三個回答哪一個是羅爾斯的真正觀點。如果他接受第一個或第二個回答,那麽他就不能擁有優先論的一個版本。這會影響到可以用來為他的觀點進行辯護或反對他的觀點的那些論證。

我相信第三種觀點是羅爾斯的真正看法,盡管經常缺少他的文本支持。他會接受的不是(C),而是(D)。按照他的觀點,隻有在不平等使那些處境較差的人更差的時候,不平等才是非正義。這是蘊涵在他的差異原則文本中的意思。按照這個原則,如果我們不能使其他群體較好,那麽要是能夠做到的話,我們應當使處境最好的群體變得更好。也就是說,我們應當以某種無益於其他任何處境較差的人的方式“增加”不平等。

更為重要的是,這是我們在羅爾斯主要論證的引導下得出來的看法。從原初狀態的觀點看,當這樣做不會惡化那些處境較差的人的狀態時,我們顯然傾向於把利益給予處境較好的人。我們全都知道,我們可以“成為”處境較好的人。按照羅爾斯的假設,如果我們“處在”不會限製其他人的收益這樣的狀態下,那麽我們不會限製我們的收益。在描述他的各派動機時,羅爾斯寫道:“他們也不會試圖取得與他人相對而言的收益……他們會盡一切可能努力獲取一種最高的絕對的績效。他們不希望提高或降低他們對手的績效,他們也不尋求最大化或最小化他們的成功與其他人的成功之間的差異。”

如上述評論所提議的那樣,羅爾斯的觀點不僅僅是與優先論的觀點相吻合。按照他的主要論證,從內容來看,它“必定”是這類觀點的一個版本,因為它必定涉及絕對的而非相對的水平。按照差異原則,我們應當盡可能使最差的群體生活得好。在這樣做的時候,我們是在減少還是增加不平等是極為不相幹的事。這就表明,按照我的定義,羅爾斯至多是一個非關係論的平等主義者。

然而,羅爾斯的觀點不僅僅是優先論的一個版本。如果是的話,那麽它無疑是一種極端的觀點。如果我們不是平等主義者,不關心某些人是否“比其他人”生活得差,那麽很難看出我們為什麽要把絕對的優先權給予那些處境較差的人。這種觀點似乎太極端了,哪怕是在羅爾斯的案例中,它也隻能運用於社會的基本結構,運用於最差的群體中的代表性成員。如果我們不關心相對的水平,為什麽還要把最小的福利給予實際上無數的有代表性的最差的人,而不是把更大的福利給予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呢?

為了解釋羅爾斯觀點的這一特點,我相信,我們應當重新引入平等的道德重要性。我指出過,反對天然不平等的一種意見是羅爾斯理論的根基之一。羅爾斯本人主張,在解釋正義的時候,平等分配是天然的第一步,並且通過提及可以為之辯護的我們的最終原則來為正義提供基準點。

如巴裏所注意到的那樣,這表明捍衛羅爾斯的差異原則有一種不同的方式。[62]首先,我們論證平等,訴諸自然彩票的偏袒。然後,我們允許偏離平等,隻要這些偏離沒有傷害那些較差的人。按照羅爾斯的話來說,這就解釋了為什麽最差的人也有投票權,以便使他們的福利能夠擁有絕對的優先權。

選譯自[英]Mattew Clayton & Andrew Williams編:《平等的理想》,小麥克米倫再版有限公司,2000。王曉朝譯。

[1] 本文有許多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應當歸功於布賴恩·巴裏、戴維·布林克、傑裏·柯亨、羅納德·德沃金、詹姆斯·格裏芬、謝利·卡岡、丹尼斯·麥克凱利、戴維·米勒、托馬斯·內格爾、理查德·諾曼、羅伯特·諾齊克、英格瑪·珀森、珍尼特·拉德克利夫·理查德、約瑟夫·拉茲、托馬斯·斯坎倫、拉裏·特姆金。

[2] 內格爾:《必朽的問題》,劍橋大學出版社,123~124頁;亦參閱內格爾:《平等與偏袒》,牛津大學出版社,1991。

[3] 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149~150頁,紐約,1974。

[4] 由於行為可以因為懈怠而在道德上有差異,所以我們也可以假設同一行為可以產生各種有可能出現的結果。還有,由於在某一結果是否是現狀的延續這一點上有差別,所以我們應當假定情況並非如此。

[5] 關於幸福的兩種廣義的解釋參閱阿馬蒂亞·森:《能力與幸福》,托馬斯·斯坎倫:《價值、欲望和生活質量》,均載於瑪莎·紐斯鮑姆、阿馬蒂亞·森合編:《不平等重估》,第3章,牛津大學出版社,1993。

[6] 參見瑪莎·紐斯鮑姆、阿馬蒂亞·森合編:《不平等重估》,第1章。

[7] 關於這些定義,如果在任何領域我們相信自己應當把目標定在平等上,那麽我們是平等主義者。如果我們隻在某些較小的領域持有這種信念,那麽我們當然不能被稱作“平等主義者”。在這個方麵,我的這些定義會誤導人們。

[8] 我們還可以加上“不是由於他們的錯誤或他們的選擇”。

[9] 拉裏·特姆金在《論不平等》一書中討論過這些內容,牛津大學出版社,1993。

[10] 參見內格爾:《必朽的問題》,10頁;戴維·米勒:《關於平等的論證》,明尼蘇達大學出版社,1982。

[11] 還有其他某些可能性。如卡根和布林克所建議的那樣,平等可以是內在的善,但既不是由於它本身,也不是由於它的效果,而是由於它是某個更大的善的基本組成部分。參閱上書,米勒的論文《關於平等的論證》。

[12] 參見喬爾·範伯格:《非比較的正義》,載《哲學評論》,第83卷,1974(7)。

[13] 參見菲利普·蒙塔古:《相比較的正義與非比較的正義》,載《哲學季刊》,第30卷,1980(春)。

[14] 參見羅伯特·古丁:《平等主義、拜物教及其他》,載《倫理學》,第98卷,1987(10);《作為副帶現象的平等主義》,載《社會研究》,第52卷,1985(春)。

[15] 相關區別參見勞倫斯·塞吉爾、劉易斯·科恩豪澤:《正義的彩票》,載《社會科學信息》,第27卷,1988。

[16] 羅爾斯:《正義論》,291頁,哈佛大學出版社,1971。

[17] 現在情況變得很複雜。那些采用第二種觀點的人不僅認為這樣的不平等是惡的。他們經常談論天然的不公正。按他們的觀點,某些人生來比其他人能力差,身體差,這是不公正或不公平。同理,如果自然賦予某些人較為豐富的資源,這也是不公平。在這種地方談論不公平有時候被認為無意義。我相信它有意義。但即使按照這種觀點,我們的區別仍舊成立。對目的論的平等主義來說,它是壞的或不公正的事情的狀態,但道義論的平等主義者隻關心我們必須做的事情。

[18] 羅爾斯:《正義論》,102頁。

[19] 原文是“manna”,基督教《聖經》中所說的古代以色列人經過曠野時獲得的神賜的食物。

[20] 發橫財的原文是“windfall”,原意是被風吹落的果實,或被刮倒的樹木,比喻意外的收獲,橫財。

[21] 生產性的幸運包括環境性的和處境性的。參閱布賴恩·巴裏:《正義諸理論》,239頁,倫敦,1989。

[22] 有些人會反對說,我們擁有現在這樣的基因不是一種幸運,因為我們不能擁有別樣的基因。但是使用“幸運”這個詞在這裏並不蘊涵著事物可以成為別的樣子。如果我們自己對某些事情並不負有責任,那麽在此意義上,這些事物是“幸運的”。參閱內格爾:《道德幸運》,收入《必朽的問題》一書,劍橋大學出版社,1979。

[23] 參見柯亨:《論平等主義的正義的流通》,載《倫理學》,第99卷,1989;阿內森:《平等和取得福利的機會平等》,載《哲學研究》,第56卷,1989。

[24] 參見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216頁;內格爾:《必朽的問題》,119頁。

[25] 例如,可參見戴維·高希爾:《契約道德》,18、268頁,牛津大學出版社。

[26] 可參見戴維·高希爾:《契約道德》,220頁,牛津大學出版社。

[27] 參見內格爾:《平等與偏袒》,99~102頁;托馬斯·波吉對諾齊克的討社,參見《理解羅爾斯》,第1章,康奈爾大學出版杜,1989。

[28] 參見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206頁。盡管諾齊克在這裏的靶子不是平等原則,而是羅爾斯的差異原則。

[29] 有人提出這樣的反對意見,例如,參見約瑟夫·拉茲:《自由的道德》,第9章,牛津大學出版社,1986;拉裏·特姆金:《論不平等》,247~248頁。

[30] 內格爾:《必朽的問題》,124頁。

[31] 參見哈裏·法蘭克福:《我們所關心的東西的重要性》,第11章,劍橋大學出版社,1988;約瑟夫·拉茲;《自由的道德》,第9章。

[32] 其他幾位作家已經提出了這樣的觀點,例如,參見托馬斯·斯坎倫:《諾齊克論權力、自由與財產》,載《哲學與公共事務》,第6卷,6~10頁,1976(1);約瑟夫·拉茲:《自由的道德》;哈裏·法蘭克福:《我們所關心的東西的重要性》;戴維·威金斯:《需要的認領》,收入他的《需要、價值和真理》一書,牛津,布萊克威出版社,1987;丹尼斯·麥克凱利:《平等主義》,載《對話》,第23卷,1984;《平等與優先》,載《功利》,第6卷,1994。

[33] 參見哈裏·法蘭克福:《我們所關心的東西的重要性》,149頁。

[34] 內格爾:《必朽的問題》,111頁。我已經在其他地方說過,在我視以為真的關於人的身份的東西,有一種論證把這些點當作特定時間的人,按照這種觀點,我們的分配原則會推動我們走向否定性的功利主義。參見《理性與個人》,117節,牛津大學出版社,1984;以及《評論》,載《倫理學》,869~872頁,1986(7)。

[35] 內格爾:《必朽的問題》,117、121頁。

[36] 同上書,121頁。

[37] 拉茲對這個差別說得很好。他寫道:“使我們關心各種不平等的不是不平等,而是對等同於其潛在原則的現象的關注。是饑餓者的饑餓,是貧困者的貧困,是病者的痛苦,等等。他們在相關的方麵比他們相關的鄰居處境差,這是一個事實。但這種相關性並非一種獨立的不平等的惡。這種相關性表現在他們的饑餓更大,他們的貧困更緊急,他們的痛苦更深刻,因此是我們對饑餓者、貧困者、受苦者的關心,而不是我們對平等的關心,使我們給予他們優先性。”參見約瑟夫·拉茲;《自由的道德》,240頁。當我們比較不同人的利益時,很容易關注他們的相對水平和絕對水平。按照優先論的觀點,如果兩個人中有一個處境較差,那麽給這個人的福利更加重要。如我已經說過的那樣,它們更加重要,因為這個人處在一個絕對的較低的水平上。但在把它稱作“較低的”水平時,我不得不描述這些水平之間的關係。這就是我有時候要說:給予人們福利比這些人究竟處於何種較差的處境更加重要。

[38] 我們還可進一步推論。在某些功利主義的論證中,平等起著一種基本原因的作用。它確實是一種手段,因為它有各種好的效果。但是在訴諸減少邊際功利的論證中,情況就可能不是這樣了。假定,作為功利主義者,凡是在這樣做可以增加福利總量的時候,我們開始對資源進行再分配。我們也可能甚至不會注意到,如果我們把這個過程用到極限,資源的平等就會成為結果。甚至當我們注意到這一點時,我們也可以把平等不僅作為手段,而且作為副產品。如果我們確定以平等為目標,這樣做似乎像是以一個靶子為目標,而這個靶子僅僅是為了確保我們的箭可以穿過某些預定的點。

[39] 例如,參見阿馬蒂亞·森:《論經濟不平等》,15~23頁,牛津大學出版社,1973。森論證說,這對於那些殘疾人是真的。但這對於那些身體條件不好的人就很少是真的,它對於那些有某種精神病或精神損傷的人來說似乎有理。如果這樣的人得到的各種資源較少,功利主義者必須聲稱他們應當得到“較少的”資源。而按照森所建議的“弱平等公理”,他們應當得到更多,或者至少不少於其他人。

[40] 傑弗裏·保羅編:《解讀諾齊克》,203頁,牛津,布萊克威出版社,1981。

[41] 內格爾:《必朽的問題》,124頁。

[42] 同樣的評價適用於我的《理性與個人》,117節,牛津大學出版社,1984。內格爾在他後來的《平等與偏袒》中又回過頭來在這些觀點中作選擇,第7、第8章。

[43] 德沃金:《什麽是平等?》,第一部分:《福利的平等》,載《哲學與公共事務》,第10卷,219頁,1981(3)。

[44] 參見哈裏·法蘭克福:《我們所關心的東西的重要性》,147~148頁。如果這些人被這樣的機遇所欺騙,而其他人有這樣的機遇,那當然是不公平的。我不認為德沃金的觀點可以完全按照優先論的術語來解釋。但是平等並非唯一的問題,或者說,它隻是顯得最重要。

[45] 拉菲爾:《正義與自由》,10頁,參閱49頁,倫敦,亞塞龍出版社,1980。

[46] 但可參見戴維·米勒極好的討論,《社會正義與需要原則》,見麥克爾·弗利曼、戴維·羅伯遜編:《政治理論前沿》,布靈頓,哈維出版社,1980。

[47] 柯亨:《論平等主義的正義的流通》,916頁。

[48] 克裏斯托弗·艾克:《作為平等的正義》,載《哲學與公共事務》,71、77頁,1975(秋)。

[49] 例如,參見羅伯特·楊:《妒忌與不平等》,載《哲學雜誌》,1992(11)。但是,楊可以僅僅是在主張,按照我下麵將會引入的術語,不存在“強平等主義者”。

[50] 艾克:《作為平等的正義》,73頁。

[51] 拉裏·特姆金:《論不平等》,282頁。

[52] 例如,參見阿馬蒂亞·森編:《不平等重估》,92~93頁。

[53] 相反的觀點需要進一步的討論,參見約翰·布魯姆:《善的稱量》,第9章,牛津,布萊威爾出版社,1991。

[54] 例如,參見安東尼·弗洛:《普洛克路斯忒的政治》,26頁,紐約,普羅米修斯出版社,1981;麥克利:《平等主義》,232頁;亦見諾齊克的《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211頁。

[55] 謝利·卡岡曾經建議過一個可能的反例:極少數人變得比其他所有人好。在這裏,按照某種觀點,利益的獲取非常少,平等的失去非常大。按照特姆金的解釋,這對於那些認為這種不平等之惡取決於有多少處境較差的人和多少處境較好的人來說是真的。然而,按照其他的觀點,我認為這些觀點比較有理,平等的失去不會是大的。訴諸有多少比一般水平的人差的人,或者訴諸有多少人比他們好,那麽這些觀點是真的。

[56] 比如在托馬斯·斯坎倫的《契約主義和功利主義》一文中推進的觀點,見阿馬蒂亞·森、伯納德·威廉合編:《功利主義及超功利主義》,劍橋大學出版社,1982。

[57] 拉裏·特姆金:《論不平等》,第9章。

[58] 另一個對“影響個人的主張”提出的反對意見來自我所謂的“非身份問題”,參見拙著《理性與個人》,第16章。

[59] 參閱:“不平等在期待中是可以允許的,僅當它會使工人階級的處境變得更差。”(《壓義論》,78頁)“無人會從這些意外事故中得益,除非它以某種方式對其他人的幸福有所增進。”(《正義論》,100頁)“那些得到自然青睞的人可以從他們的好運中得益,但僅僅取決於那些失去利益的人的處境得到改善。”(《正義論》,101頁)“更大的幸運在於以各種方式幫助那些失去這些利益的人。”(《正義論》,179頁)“當它們最大化,或者至少有助於社會中最不幸運的群體的長期展望時,不平等才是允許的。”(《正義論》,151頁)

[60] 如羅爾斯所說:“提升或降低任何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而不提升或降低其他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這是不可能的。”(《正義論》,80頁)盡管他知道這並非總是真的,但他聲稱他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不是真的時候也能運用,他在某處寫道:“假定密切的關聯為的是簡化差異原則的表述。”在上麵引用的所有段落中,這也許都是一個假定。

[61] 羅爾斯:《正義論》,圖表5,76頁。

[62] 參見巴裏:《正義諸理論》,第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