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自由即理性的“自我導向”者,遲早終必考慮到一個問題,此即:這個原則如何能既適用於人的內在生活,又適用於人與社會上其他成員的關係。在這些人士當中,即使最具個人主義傾向者,例如盧梭、康德、費希特等人,開始探討這些問題的時候,絕對是以個人主義為出發點,當他們探討到某一點上的時候,也要自問:理性的生活是否不僅適用於個人,同時也適用於社會?如果是的話,我們要怎樣做,才能造就這樣的一個理性社會?我希望能夠依照我的“理性意誌”(rational will),即我的“真正自我”所要求的方式去生活,然而,別人也希望能夠如此。我要如何才不致和他們的意誌衝突?依照理性所界定的“我的權利”,和別人的權利之間,界限何在?因為,假如我是有理性的話,我就不能否認說:基於同樣的理由,對我來說是合宜的事,對其他和我一樣具有理性的人,也必然是合宜的。一個理性的(或自由的)社會,必然是一個由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自由地接受的法則所支配的社會;也就是說,當一個人在被問及作為一個理性的人,他所需求的是什麽的時候,他自己就會製定這些法則,而這個社會,就是受這一類的法則所支配的。因此,這些界限,必須是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認為適合於理性的人所應接受的正確界限。但是,事實上,這些界限要由誰來決定呢?這一類型的思想家主張說:如果道德與政治問題是真正的問題,則原則上,它們一定是可以解決的,而道德與政治問題,當然是真正的問題;這就是說,這些問題必有一個而且隻有一個真正的答案。原則上,所有的真理都會被任何具有理性的思想家發現,同時也能由他們清楚地證明,清楚到所有其他具有理性的人,也不得不接受它們,而事實上,在新近的自然科學中,絕大部分的情形,便是如此。基於此一假定,我們隻要建立起一種公正的社會秩序,一個理性的人,都得到他所應該得到的東西,就可以一舉解決政治自由的問題。很顯然地,我對不受束縛的自由之主張,乍看之下,有時候無法與你同樣絕對的主張相調和;但是一個問題的理性解決方式,卻不可能和另一個同樣正確的解決方式,互相衝突。因為,從邏輯上講起來,兩種真理不會是不能相容的;因此,原則上,一個公正的秩序,必然是可以發現出來的,在這一秩序裏,理性的規則,使一切可能發生的問題,都得到正確的解決。有時,人們把這個理想的、和諧的狀態,想象成“人類墮落”(the Fall of Man)以前的伊甸園;我們曾經從這個伊甸園中被驅逐出來,然而,我們卻仍然滿心渴望著它,將它當作仍然未能達到的黃金時代,在這個黃金時代中,人類由於已經具有理性,再也不會陷於“他人導向”(other-directed),更不會“疏離”或挫辱他人。當然,在現存的社會中,正義和平等的理想,仍然需要受到某種程度的強製,因為如果我們過早取消社會的控製,可能會使弱者與愚者,受到精幹狂妄型強者的壓迫。但是,根據這一學說,造成人與人之間互相剝削、互相羞辱的行為者,隻是人性中的非理性一麵。有理性的人,會尊重彼此之間的理性原則,而不願意去互相戰鬥或爭奪控製權。“統治的欲望”(the desire to dominate)本身就是非理性的表現,我們可以用理性的方法來解釋它並且糾正它。斯賓諾莎提出一種解釋與改良之道,黑格爾也提出另一種方法,馬克思提出了第三種方法。在某一個程度上,他們的某些理論,是可以互相取長補短的,有些則不能合而為一。但是,他們卻都認為,在一個由完全理性的人所構成的社會裏,控製他人的欲望,是不存在的或者是無法產生效果的。“壓迫”存在或“壓迫”欲望,隻是社會生活問題尚未得到真正解決的第一個表征而已。
我們可以換個角度來闡明這一點。自由就是“自我做主”(self-mastery),就是消除阻礙我的意誌遂行的東西,而不論這些障礙是什麽。不論是自然的阻抗、我自己不受控製的情感、非理性的製度或別人與我相反的意誌和行為所造成的阻抗等,都是這種意義下的障礙。對於自然,至少在原則上,我總是可以用技術性的方法去塑造它,使它成為合乎我的意誌之狀態。但是對於那些不肯心甘情願受我支配的人,我要如何對待?可能的話,我應當也把我的意誌強加在他們身上,依照我的模式來“塑造”(mould)他們,為他們在我的劇本中,安排一個角色。但是,這豈不表示唯有我才自由,而他們卻是奴隸?如果我的計劃,隻和我的期望與價值有關係,而和他們的期望與價值,不具有任何關係,則他們確實是奴隸。然而,假如我的計劃充分具有理性,這個計劃就能容許他們完全發展他們的“真正”本性,亦即實現他們作理智決定的能力,而“人盡其才”——這也就是我實現自己的“真正”自我的一部分。所有真正問題的正確解決,必然是可以相容的,不僅如此,這些解答還應該能形成一個獨一無二的整體,因為這正是我們之所以稱它們為“理性的”以及說宇宙是“和諧的”時所持的道理。每個人都自有獨特的性格、能力、理想與目標。如果我能夠了解這些目標與本性,果為何物,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如何,隻要這些目標和本性,合乎“理性”,則至少在原則上,如果我具有足夠的知識與能力,我就可以使它們都獲得滿足。理性的意思,就是了解人類與事物的真相,例如,我不應該用石頭製造小提琴,也不應該叫一個天生的小提琴手去玩笛子。如果宇宙由理性支配,我們就根本不需要強製;對於所有的人來說,一個正確計劃的生活,應當與“充分的自由”(full freedom)相吻合,亦即與理性的“自我導向”之自由相吻合。唯有當這個計劃,是一個“真正的”計劃時,也就是說,是唯一實現理性之主張的獨裁模式時,上述的境地,才會實現。這個計劃的法則,是理性所製定的法則,唯有那些理性猶在昏睡之中,不了解他們“真正”自我的真正“需要”之輩,才會厭惡這些法則。隻要每個人都了解並且都扮演“理性”所賦予他的角色,亦即明了他自己真正的本性,並且察覺他自己真正的目標,則社會就不會有衝突存在。每個人在這一幕宇宙性的戲劇中,都將成為一個獲得解決的、自我導向的演員。因此,斯賓諾莎才告訴我們說:“兒童雖然受到強製,但他們卻不是奴隸”,因為“他們所服從的命令,是為了他們的利益而下的命令”,而“一個真正的共和國裏的人民,不會是奴隸,因為這個共和國的共同利益裏,就包含了他們自己的利益”。同理,洛克也才會說:“沒有法律,就沒有自由”,因為理性的法律,是人類“適當利益”“共同利益”的導引;洛克並且補充說,既然這樣的法律,是“使我們免予陷入泥沼或墮入懸崖”的東西,把他們稱為“束縛”(confinement),是沒有道理的;也因此,他才會說,要逃避這種法律的企圖,不是理性的,是“放縱的行為”“沒有人性”等。孟德斯鳩在這一問題上,也忘了他那自由主義的主張,而說:政治自由並非扭曲我們做想要做的事,甚至也不是任由我們做法律允許之事,政治自由隻不過是“有力量去做我們應該想要做的事”;康德也重複了同樣的主張。柏克宣稱,基於個人自己的利益,我們必須限製個人的“權利”(rights),因為,“我們假定所有有理性的人,都會與事物的既定秩序相一致,而同意這種限製”。這些思想家,以及在他們之前的經驗哲學家,在他們之後的雅各賓黨徒及共產主義者的共同假定是:不論我們那可憐、無知、充滿欲望與**的“經驗自我”如何反對,我們每個人“真正”本性中的理性目標,都必定互相吻合或必須使它們互相吻合。自由並不是去做不理性、愚蠢、錯誤之事的自由。強迫我們的“經驗自我”去合於正確的模式,並非暴政,而是解放。[19]盧梭告訴我們說:如果我們自動把我們的全部生活,都奉獻給社會,我們就造成了一種“實體”(entity),這一“實體”不會傷害它的任何成員,因為它是每一個成員犧牲了同樣多的東西所造成的;我們又聽說,在這樣一個社會中,傷害任何人,都對任何人沒有好處。“我把我自己奉獻給所有的人,等於沒有把我奉獻給任何人一樣”,在這種情形下,我所複得的與我曾失去的一樣多,並且有足夠力量保有我的新收獲。康德告訴我們說,“一個人如果完全拋棄他狂放不羈的自由,他就可以在一個依賴法律的狀態中,重新獲得這些自由——絲毫沒有損失”,唯有這樣才是真正的自由,“因為這個依存關係,是我以自己的意誌作為立法者,而造成的”。如此,自由非但不是不能和權威相容,反而實際上變成了權威本身。18世紀裏所有關於人權的宣言,所包含的便是這種思想,所使用的便是諸如此類的說辭。同時,所有認為社會是依據一睿智的立法者,或自然,或曆史,或“超人的神靈”(the Supreme Being)而設計與建立的人士,所持有、所使用的,也都是這種思想與說辭。幾乎隻有邊沁倔強地重申說,法律的任務是要“拘束”(restrain),而不是要解放:“每一則法條都是違反自由的”——甚至當這種“違反”的行為,會使自由的全部含量增加時,也不能例外。
倘若上述看法背後的基本假定是正確的,即,倘若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和解決自然科學問題的方法相同,假如理智(reason)果真是如理性主義所說的那樣無所不能,則上述的推論,便都是順理成章之事。在理想的情況下,自由即等於法律,而“自律”即等於“權威”。某一件事,是我作為一個正常人,所不應該希望去做的,則某一法條限製我去做那件事,就不是限製我的自由。在理想的社會中,在由完全負責的人物與規則所構成的社會中,統治者會漸漸消逝,因我根本就不會意識到他們存在。膽敢明白表示這種假定並且接受其後果的,隻有一種社會運動,此即無政府主義者(the Anarchists)的社會運動。然而,所有建立在理性主義者的玄學基礎上的各式自由主義,也都是這種信條在或多或少淡化之後,所呈現的結果。
有朝一日,傾其精力往這方麵探求解決問題之道的思想家,終會遭遇到以下這個問題,亦即:在實際的層麵上,我們如何能夠使人類變成如此的“理性”?很顯然,我們必須教育他們。因為未受過教育是無理性的、無法自主的,必須被人施以強製。即使隻是為了要使有理性的人,覺得生活是可以忍受的,我們也必須如此做。因為,如果他們必須和這些未受過教育的人,居住在同一個社會之中,如果他們不被迫隱遁到沙漠之中,或某些人跡罕至的深山之中,他們如何能夠忍受?然而,我們卻不能期望沒有受過教育的人,能了解教育者的目的,或者是和教育者合作。費希特說過:無可避免地,教育必須以“以後你就會明白我為什麽會這樣做”的方式進行。我們不能要求兒童明白,大人為什麽要強迫他們上學;同樣,無知的人或即目前社會上大部分的人,也無法明白,為什麽他們必須遵守那些法律,雖然,那些法律很快就會使他們變得有理性。“強迫也是一種教育”。你會學到服從能力見識高人一籌者的美德。如果你不明白,做一個有理性的人有何利益,那麽,在使你變成有理性的過程裏,你就不能期望我征詢你的意見。到最後,即使你不同意,我也必須強迫你去接受預防天花的注射。甚至連穆勒也有意要說如下的話:如果我來不及警告某人說,某一座橋就要塌了,我可以強行阻止他通過這道橋;因為我知道或我有理由假定,他不可能希望落水。費希特當然比他那個時代裏未受過教育的德國人,更明白他們希望如何,及希望做些什麽。聖人比你自己更了解你自己,因為你是自身**的受害者,你是一個無法自主的奴隸,因為你是愚蠢而盲目的,無法明白你自己真正的目標何在。你希望成為一個“人”。國家的目標就是要滿足你的這個願望。“強迫是有道理的,因為它可以教育你,使你在將來能夠具有真知灼見”。於是,我本性中的理性,若要獲得勝利,它必須消除或壓製那些使我變成奴隸的“卑賤的”本能,亦即消除或壓製我的情感與欲望;同樣地,社會中比較優秀的分子,也就是受過較良好教育的、比較有理性的,那些“具有他們的時代與人群之最高智慧”的人物,也可以使用強迫的手段,去使社會中無理性的人,變成有理性的人,這種從“個人”轉變為“社會概念”之間的重大改變,幾乎是無法察覺的。因為黑格爾、布拉德雷(Bradley)、波桑癸(Bosanquet)等都屢次向我們保證說,如果我們服從具有理性的人,我們就等於服從我們自己——不是受無知與情感愚弄的我們,不是一個需要治療的病夫,也不是那種需要監護人的我們;而是,如果我們有理性的話,我們將可以變成的那種人。理論上每一個有資格稱為“人”者,都具有內在的理性因素,隻要我們肯聽從內在理性的指引,我們甚至在當前就可以成為理性的人。
從主張強硬而嚴格中央集權的“機體”國家者,如費希特,以至於主張溫和而人道的自由主義者,如格林(T.H.Green),那些倡導“客觀理性”(objective reason)的哲學家,當然都認為他們是在實現:存在於每一個有知覺的人心中的理性需求,而不是在抵製這些需求。無論這理性需求多麽不夠完美,畢竟存在於每一個人內心中。然而,進一步落實時,我卻可能會拒絕這種“民主的樂觀主義”,同時拋棄黑格爾學派的“目的決定論”,轉而采取某種“意誌主義”(voluntarism)的哲學立場,從而想要把我自己這一套用理性的智慧所構想出來的計劃,為了社會本身的好處,強加在我的社會之中,但話雖如此,我可能會遭到我大多數同胞的長久反對。於是,假如我不堅持到底,這一套計劃可能就永遠沒有機會展現成果。或者,我可能會完全拋棄理智,而把自己想象成一個充滿了靈感的藝術家,就像畫家把顏色調配在一起、作曲家把聲音調配在一起那樣,我用我獨特的眼光,把人類塑造成某些模式;人類本是未經琢磨的素材,我把我富有創造力的意誌,強加在他們身上,而在這個過程中,雖然有人因此受難,甚或因此喪生,但人類卻可被提升到一個較高境界之上,而若非我用強製性而富有創造力的方法,去冒犯他們的生活,他們或許永遠都達不到這個境界。每一個為他們行為,找尋某些道德上甚或美學上借口的獨裁者、異端審訊者(inquisitor)與暴徒等所使用的,便是這一種論辯方式。我必須為人們做一些他們自己無法做的事情,或與他們一起做這些他們自己無法做到的事情,而我也無法征詢他們的許可與同意,因為,他們根本無法明白:什麽事情對他們最有好處。事實上,他們所願意接受的,或許根本就是一種庸碌可鄙的生活,或許根本會為他們帶來毀滅,造成自殺的後果。讓我再一次引述此一英雄式學說的真正創始人費希特的話:“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違背理智。”“人類懼怕將自己的主觀性,臣服於理智之下;他寧可選擇傳統或一己的任性。”但是,人卻必須臣服。[20]費希特提出他所謂“理智”的主張,拿破侖、卡萊爾以及浪漫的權威主義者,則或許崇拜其他的價值,而無論如何,他們都認為,他們憑強製力所建立的秩序,正是唯一通往“真正”自由的道路。
孔德也曾經很尖銳地表現出同樣的態度,他曾經提出這樣的問題:“既然在化學或生物學中,我們不容許自由思想存在,為什麽在道德與政治中,我們就必須允許它的存在?”為什麽呢?倘若對所謂“政治真理”的討論是有意義的,倘若“政治真理”即是指一旦發現之後,由於人之所以為人的本性,人類必然會一致同意的那些社會目標(social ends),而誠如孔德所相信的,倘若有朝一日,科學方法自然會發現這些目標,那麽,意見自由或行動自由又有什麽容身之地?至少,倘若視意見自由或行動自由本身為一種目的,而不視其為隻是對個人或團體的知識氣氛的一種激勵,便沒有什麽意義可言。事實上,為什麽我們應該容忍任何未經合適的專家授權過的行為?至此,孔德已將自古希臘時代開始,隱含在理性主義的政治理論中的含義,直截了當地陳述出來了。在原則上,正確的生活方式應該隻有一種;睿智的人自然而然會領導群倫,這就是他們之所以被視為睿智的原因。智者必須運用所有他所能掌握的社會工具,把魯鈍的人引導到正確的路途上,因為我們為什麽要容許明白可見的錯誤,繼續繁衍?我們必須使那些不夠成熟、未經啟蒙的人們明白:“唯有真理才能使我得到解放;唯有在今天盲目地依照明白真理的‘你’所命令的、所強製的去做,未來,我才能明白真理,因為我確實知道,唯有如此,我才有可能像你一樣,具有清晰的洞察力,也才有可能像你一樣的自由。”
至此,我們確實已偏離了我們的自由主義的出發點了。以上這番辯論,是費希特在他最晚時期所使用的說辭,在他之後,另一些權威維護者,從維多利亞時代的學校教師和殖民地行政官以降,直到晚近的民族主義者所援引的說辭,也不外如此。而這一番說辭,其實是斯多葛學派及康德學派,根據“自由的個人,有權依其內心的理智行事”為理由,在道德上,強烈反對的立場。在這種情形下,理性主義者的說辭,因為假定了“單一而真正的解決之道”存在,一步一步地從主張“個人責任”與“個人自我追求完美”的倫理學說,轉變成一種主張服從於某些類似柏拉圖式守護者的“精英分子”指示的集權國家學說。這些步驟,或許在邏輯上看來,是說不通的,但從曆史、心理的觀點看來,卻是可以了解的。
康德那種嚴格的個人主義,在某些思想家的手裏,卻變成了某種幾近純粹極權主義的學說(totalitarian doctrine),而這些思想家中,還有人自稱是康德的門徒。是什麽原因,造成這種奇怪的逆反現象?這個問題,不僅是一個具有曆史興味的問題而已,因為不少當代的自由主義者,都曾經曆過這種特殊的轉變。無疑,康德確曾繼盧梭之後主張說:“自我導向”應是每一個人都具有的能力;道德上的事情,應該沒有所謂“專家”之類的人,因為道德並不是某種特殊的知識,並不是如功利主義者與啟蒙運動中一些“哲士”所主張的那樣,而是普通的人類潛能之正確運用而已。因此,使人類獲得自由的途徑,並不是要按某種能改善自己的方式去行動,這一點是可以被強製做到的,但並不是自由的要諦;重點在於:人們了解,為何他們必須這樣做?而這一點,是任何人無法代替別人去做的。然而,即使康德本人,當他論及政治問題時,他也承認,法律絕對不可能剝奪我的任何自由,因為,如果這項法律是我作為一個理性的人,應該讚同的法律,則既是我自己已讚同的,它自然不可能剝奪我的自由。這個想法,就為“專家統治”(the rule of experts)開啟了方便的大門。我不可能在製定每一條法條的時候,都征詢每一個人的意見。政府不能一天到晚舉行公民投票。此外,有些人並不像別人一樣,那麽容易聽從理智的指揮。事實上,有些人根本就聽不到理智的聲音。如果我是一個立法者或統治者,我就必須假定:如果我所製定的法律是理性的(而關於這一點,我也隻能征詢我自己的理智),則隻要社會成員是些有理性的人,這法律就應該會得到我的社會中所有成員的同意才對。因為,他們如果不讚成的話,則從上述意義而言,他們就顯然是無理性的;如此,我們就必須用理智來壓製他們,至於到底是根據他們自己的理智或是我的理智,就無關緊要了,因為每一個人心中的理智表現,本是相同的。我發號施令,如果你拒絕服從的話,我自己就必須負起責任,壓製存在你心中的那些反理智的、非理性的因素。我會嚐試著教導你自動去壓製它,若能做到,我的工作就會輕鬆了許多。但是,我必須為公眾的福利負責,我總不能等到每一個人都完全有理性的時候,才開始行動。康德或許會反對說,人民的自由,要旨本是在於:唯有人民自己,才能為自己下必須服從的命令。但是,這隻是完美的說法。如果你沒有辦法訓練你自己,我就必須代替你來訓練,你不能抱怨說如此你就缺乏自由,因為康德的“理性裁判”(rational judge)已使你成為囚徒,這一事實,就足以證明你沒有聽從你自己內心的理智,同時,也證明你就像一個小孩子、一個野蠻人、一個白癡一樣,尚未成熟,無法自主,或者,根本永遠無法自主。[21]
這種說法如果導致專製,縱令是由最卓越者或最睿智者所統治的專製,結果畢竟還是專製,正如《魔笛》(Magic Flute )一劇中薩拉斯特羅的殿堂[22],畢竟還是煉獄一樣。然而,這種專製的結果,卻又與“自由”成為同一回事,則在這個論辯的前提中,是否可能有什麽東西被忽略了呢?這些基本假定的本身,是否發生了錯誤?讓我把這些假定再重述一次:第一,每個人都有一個真正的目的,而且隻有一個真正的目的,此即:理性的“自我導向”。第二,所有有理性的人,其目的都必然會合於某種獨一無二的、普遍而和諧的模式,而某些人則比其他人,更具有察覺這種模式的能力。第三,所有的衝突,也就是所有的悲劇,都是由於個人或團體生活中,非理性或未完全合乎理性的因素,也即生命中不成熟或未發展完全的因素,和理智互相衝突所引起的;這些衝突,在原則上是可以避免的,而它們也不可能發生在絕對具有理性的人身上。最後一點是:當我們使所有的人,都成為有理性的人之時,他們就會遵從自己天性中的理性法則,而這法則在每一個有理性的人的心中,都是一樣的,同時,人類也因此能夠絕對而完全地獲得自由,並絕對而完全地遵守法律。這就是兩千餘年來,蘇格拉底以及追隨他而締造了西方主要倫理與政治傳統的人,大體的論點。然而,他們是否可能都弄錯了?莫非美德根本就不是知識,而自由也根本就不等於美德或知識?“知識就是美德”這個有名的看法,當前雖然遠比過去任何時候,都影響更多人的生活,然而,是否它的基本假定,根本就是無法加以證明的?甚或根本就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