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告訴我們說:獲得自由的唯一方法,是運用批判性的理智,亦即了解什麽是必然的、什麽是偶然的。假如我是個小學生,數學上的真理,除了最簡單的幾項之外,都成為我心靈自由活動的障礙,我無法了解那些定理之所以必然為真的道理;這些定理,是某種外界權威聲稱為“真確”的東西;而在我看來,它們是陌生的東西,人們卻機械地期望我能把它們吸收到我的腦子裏。然而,一旦我理解了符號與公設(axioms)的功能,以及規則的形成與變化,亦即理解了如何去獲致結論的邏輯運思,並且明白了這些道理非如此不可,因為它們似乎是從支配我本身的理性法則中,推演出來的[17],這些數學真理,就不再隻是強加在我身上、無論如何非得接受不可的“外物”(external-entities)了,它們現在反而成為我在本身理性活動自然產生功能的時候,自由地想要求取的東西。對於一個數學家來說,證明這些定理的工作,是他們天生推理能力自由運用的一部分。對於一個音樂家來說,他把作曲家的樂譜融會貫通,把作曲家的目的變成了自己的目的以後,演奏就已不是一種順服外界法則的行為、不是一種強迫的行為,也不是自由的障礙,而是自由自在、無拘無礙的發揮。這時,演奏者並沒有被樂譜束縛住,如同牛被拴在犁上、工人被束縛在機器上那樣。他已經把樂譜吸收到他自己的體係之中;同時,因為了解了樂譜,使自己認同於樂譜,於是,已將樂譜從一種阻礙自由活動的束縛,變成自由活動本身的一個成分。持以上這種看法的人,告訴我們說:適用於音樂或數學的道理,在原則上,也應該適用於其他所有的障礙。阻礙自由自在、自我發展的許多外在形式,無非即是這一類可以克服的障礙。自從斯賓諾莎以降,一直到最近的黑格爾學派的徒眾(有時是不自覺的徒眾)為止,他們心目中“開明的理性主義”所計劃的,就是這一套東西,即所謂:“勇於麵對知識”。隻要你具有理性,你就不能要求你所知道的事理變成另外一種樣子,因為,你了解什麽是“理性的必然”(rational necessity)。而如果在既有的前提之下、在支配世界的必然道理之下,你還要希望某些必定如此的事理,變成另外的樣子,則就這一點而言,你若非無知就是不理性。**、偏見、恐懼、精神官能症等,都起源於無知,而以神話或幻覺的形式出現。這些神話,無論是那些想要欺騙我們、從而利用我們的狂妄之徒,用他們生動的想象力所編造出來的,或是由於心理上或社會學上的原因,而造成的,一旦我們受製於這些神話,那就是一種“他律導向”的行為,也就是說,被一種未必出於行為者意誌的外在因素所主宰了。18世紀的科學決定論者認為:自然科學的研究,以及依此為典範而創造的社會科學,會使這一類原因的作用變得透明、清晰、無所遁形,並且使個人能夠認識到他們自己在一個理性世界的作用裏所扮演的角色,而唯有人們誤解此一角色時,才會受到挫折。一如伊壁鳩魯(Epicurus)在許久以前所教導我們的:知識會自動消除非理性的恐懼與欲望,從而使我們獲得解放。
赫德爾、黑格爾、馬克思都曾經以他們自己的生機論式的(vitalistic)社會生活模式,來取代已經陳舊的、機械化的模式,但是,他們卻和他們的敵手一樣,相信“理解世界就是獲得自由”。他們和他們的敵手不一樣的地方,隻是他們強調使人之所以成為人的“變遷”與“成長”所扮演的角色而已。他們認為用數學或物理學作為類比的模型,無法理解社會的生命。我們也必須理解曆史,亦即是:理解在個人彼此的互動及對自然的互動中,居於主導地位的、有關“持續成長”(continuous growth)的特殊定律,因為不論是借“辯證”(dialectical)的衝突或其他方式而來的“持續成長”,都有特殊的定律可循。根據這些思想家的說法,不去理解這種法則,就是犯了一種特殊的錯誤,此即:相信人性固定,相信人的基本性質,無論何時何地都是一樣,或相信人性受製於不變的自然法則(不論是神學的或唯物論式的法則),而這信念引出一個謬誤的結論,即是以為:在原則上,睿智的立法者,不論何時何地都可以借著適當的教育與立法程序,來創造一個完全和諧的社會,因為不論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具有理性的人類,都有同樣的、不變的基本需求,而且必定總是要求同樣的、不變的事物,來滿足那些需求。黑格爾認為以前的人及與他同時代的人,都誤解了製度的本質。因為他們不了解創造與改變製度、並轉變人類性格與人類行為的理性法則,這些法則來自理智的運作,因此,是可以理性地加以了解的法則。馬克思及他的徒眾則主張說,阻礙了人類路途的不隻是自然力或人類本身性格上的缺陷,更重要的是人類社會製度的運作所造成的影響。人類原是為了某些不一定自覺到的目的,而創造了這些製度,但後來卻有係統地誤解了這些製度的功能[18],因此,這些製度也就變成了他們進步的障礙。馬克思提出一些社會與經濟的假說,來說明為何人類“必然”會產生此類誤解,特別是以下這個幻覺,即,以為這種人為的安排,是某種獨立的力量,是和自然法則一樣,不可避免的力量。關於這種“假客觀”(pseudo-objective)的力量,他舉出下麵一些例子,如供需法則、財產製度、貧富之間的永久區別、雇主與工人的劃分,以及其他許多不變的人類範疇等。唯有當我們達到一個能破除這些幻覺的階級,也就是說,有足夠的人們能夠理解到這些法則與製度本身,原是人類的心靈與雙手創造出來的,是因為曆史上某一個時期的需要而存在的,可是人們後來卻誤以為它們是不可變易的客觀力量;唯有到達這一階段,我們才能夠摧毀舊世界,並且用更適當、更能使人類獲得解放的社會製度,去取代以前的製度。
製度、信仰或精神官能症所造成的專製,奴役了我們,我們唯有去分析它們、理解它們,才能夠排除它們。我們被我們自己所創造出來的惡靈,束縛住了,雖然,我們並不是有意識地創造這些惡靈,但這些惡靈確實束縛了我們。唯有當我們變得“有意識”(conscious),並且采取適當的行動,我們才能驅走這些惡魔。對馬克思而言,所謂理解(understanding),其實也就是適當的行動(appropriate action)。如果我按照我自己的意誌,去計劃我的生活,我就是自由的,而且也才是自由的。計劃之中就隱含了“規則”;某一規則,如果是合乎理性的,也就是說,合乎事物之必然性的,則不論這規則是我自己或是別人所發明的,隻要我理解了它,而有意識地把它施於我的身上,或是自由地接受了它,那麽,這規則就不是迫我屈從的外物。了解事物為何必須如它們所應該呈現的那個樣子出現,意指你的意誌要它如此呈現。知識之所以能使我們得到解放,其原因並不是知識為我們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機會,而是因為知識使我們不至於為了追求達不到的目標,而遭受挫折。希望“必然的法則”變成另一個樣子,其實就是成了非理性欲望的奴隸。非理性欲望無異於希望“應該是X的東西,不要成為X”。若是再進一步,相信這些法則不是它們必然應有的那種樣子,就未免陷於瘋狂了。這就是理性主義的“形上核心”(metaphysical heart)。這其中所含的自由概念,並不是指謂一個沒有障礙存在的領域,或是一個沒有任何事物在阻礙我的真空這一類的“消極”概念,而是“自我導向”(self-direction)或“自我控製”(self-control)的觀念。我可以按照我自己的方式,做我想做的事。我是一個理性的人,不論是什麽事理,隻要我能向我自己證明它必須如此,證明在一個理性的社會中——亦即在一個由理性的心靈指導,朝向理性的生靈所必會追求的目標邁進的社會中——這事理不可能不是如此,那麽,作為一個理性的人,我就不能排除它。我把它吸收到我的體質裏,一如我吸收邏輯、數學、物理法則或藝術規則那樣,我吸收主導我所理解、因而所意欲的一切事物之合理原則,我吸收理性目的,由此,我絕不會遭到挫敗。因為我不可能期望事物不是它所應有的那個樣子。
這就是積極的“理性解放”學說。這種學說的社會化形式,雖然種類紛紜,彼此也互相衝突,卻是當今許多民族主義、共產主義、權威主義,以及極權主義信條的中心概念。在其演化過程中,它可能會遠遠偏離了它原有的、理性主義的淵源。但是,在當今世界上的許多地方,不論是民主國家或獨裁國家,人們所爭論不休甚至為它而戰的,卻正是這種“自由”。我不打算追溯這個觀念在曆史上的演進過程,卻願意對這個觀念所經曆的一些變遷,做一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