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與倫理目的

我們已經研究了自身性的語言、實踐和敘述方麵,接下去的三個研究將一起展開一個既屬於倫理也屬於道德(倫理和道德通常被認為是同義的,而我們將對此作些區別)的新的方麵。但這一新的方麵在方法上與我們曾涉及的方麵並無任何中斷關係。

我們在序言中曾說過,本書在通向第十研究前可分四個部分,它們分別對應“誰”的四個問題:誰在說?誰在做?誰在敘述自身?誰是歸罪的道德主體?隻要我們還沒有走出誰的問題,我們就仍然處在自身性的問題中。我們在此要展開的第四部分與前三個部分一樣,須遵循從分析向反思的基本法則:這樣,針對行為的謂詞“好”(bon)和“應盡”(obligatoire),它的作用就像推論性命題那樣,與在講話中自身指示著的講話人不可分,或者像行為句那樣,與能動主體的姿態不可分,最終也像敘述結構那樣,與敘述身份的建構不可分。行為在倫理和道德上的判定在此將被看做是某類新的謂詞,它們與行為主體的聯係也將被看作是一種新的通向自身的中介。

在休謨看來,應然與實然是互相對立的,它們之間沒有過渡可言,在由他開始的這種思想傳統內,將行為判定為諸如“好”和“應當”則代表著一種與先前的根本中斷。在這種認識中,規範與描述完全不同。對於這種二分法,我們在前麵的研究中已提出了反駁的理由。

首先,我們所思考的“存在者”是特殊的存在者:是講話者和行動者;這就觸及了行動的觀念,觸及了格言,這些格言以建議、勸言、教導的方式告訴人們如何把事情做得成功,做得更好。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格言都是道德性的:它們可以是技術性的,策略性的,審美性的等;無論如何,道德規範所屬的範圍要比格言更廣泛,在根本上,格言所針對和引導的是實踐。

其次,敘事理論位於行為理論和道德理論的接合點上,這樣,敘述就成了規範與描述的自然轉換;所以在上一研究的結尾部分我們看到,敘述的身份觀念如何成了實踐域的主導觀念,而超越了行動分析理論所描述的簡單行為;為豐富的敘述虛構所重塑並因此預演了倫理特點的,正是這樣的一些複雜的行為;就像我們看到過的那樣,敘述為思想經驗打開了一個想象的空間,在其中道德判斷以假設的方式實現著自身。

那麽倫理與道德的區別到底是什麽呢?詞源學及其應用史並不提供這樣的區別。一個源自希臘語,另一個來自拉丁語;兩個詞在內涵上都與道德風氣的直觀思想有關,對此,我們決定將這種內涵一分為二,一方麵指好感,另一方麵指義務性的要求。在一種約定的意義上,我用倫理來指一種生命實現的目的,而道德指的則是此一目的在某些規範(normes)上的落實,這些規範同時具有追求普遍性和約束力之特點(對於兩者之間的關聯容後論述)。關於目的與規範之間的對立,我們很容易就會想到兩種思想遺產,一種來自將倫理放在目的論內來考察的亞裏士多德,另一種來自康德,他將道德納入到一種規範的義務內,所以是一種義務論的觀點。我們可以把亞裏士多德或康德的正統性問題放到一邊,將注意力集中到這兩種傳統開創者的文本上,並提出:(1)倫理對於道德的優先性;(2)倫理目的經由規範的必要性;(3)規範訴求於目的的合法性,當規範在實踐上遇到麻煩的時候。在我們如今進行的新的思考中,關於自身性的思想會再次麵對這些困境。換句話說,在我們的假設中,道德隻是倫理目的的有限實現,盡管它是合法的和不可或缺的,在這種意義上,倫理包含了道德。所以在我們看來,康德不會因為作為一種可尊重的傳統而取代亞裏士多德。在這兩種思想遺產中,一種同時具有依附性和互補性的關係將建立起來,最終,倫理作為道德最後的依據會得到加強。

然而,存在於目的論與義務論之間的關聯在什麽地方觸及了我們對自身性的考察?目的論和義務論的關聯首先表現在行為的謂詞層麵上——“好”和“應當”——並最終在自身受命的層麵上找到答案:正是在倫理的目的內,我們稱為自尊的東西與義務論上的自重(respect de soi)發生了對應。就我們的論點而言,它應該是:(1)自尊比自重更根本;(2)自重是自尊在規範內顯示的一個方麵;(3)在義務發生疑難的某些情形中,其時任何規範之於尊重的當場和現時實踐已無計可施,此時,自尊就不單體現為自重的源泉,而且成了它的依據。這樣,在自身性向前開展的前沿陣地上,自尊與自重攜手同行。

如果要對以下將展開的三個研究作一概括,可以這樣說,關於倫理與道德所做的區別回答了休謨的問題,在他看來,在規範與描述之間,在應然與實然之間存在著一種邏輯上的斷裂。我們將會看到一種用來描寫倫理目的的概念,這種概念以直接的方式將倫理納入到一種被敘述理論擴展了的行為理論中。實際上,目的論的觀點表現在某些直接針對行為的評價內。與之相反,作為某種義務道德之表達的義務性謂詞卻具有強迫性,它以一種我們稱為道德禁令之類的東西從外而內地——自上而下地——加到行為主體的身上,在這種認識下,關於應然與實然之間的不可解決的衝突便言之有理了。然而,如果我們最終能說明義務論觀點依附於目的論觀點,那麽,比起描述與規範之間的直接對立來,或者用更通俗的說法,比起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之間的對立來,應然與實然之間的對立就不會更難被超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