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問題還不僅僅如此。實證道德的多樣性無法完全涵蓋道德意識的多樣性。也就是說,前者在這裏隻不過是組織——這個組織甚至是一個以經驗主義的方式選擇出來的,並從表麵上得以呈現的組織——中的一個維度。那麽,在現實情況下,不僅不同時代和民族的觀點產生差異(更不用說來源於這些時代和民族的各個哲學體係之間的觀點差異),而且,在這些體係和道德內部,也能夠將各種清晰可辨的倫理學傾向區分開來。這些傾向,一部分再現於各種各樣的體係之中,另一部分僅僅是個別觀點的特征,但它們總是以某種相互混雜的方式出現。對這些傾向的劃分(人們隻能在模糊的概念中通過暗示來重現這種劃分)超越了其他界線,也就是說,它是直線式的分類。
因此,共同體(國家)的道德與個人的道德之間存在著原則區別。同樣地,男人的道德與女人和兒童的道德之間也存在原則區別(例如,古代的道德幾乎為男人所獨有)。在權利、正義的道德與愛情的道德之間也是同樣的情形。此外,類似對比也通過另一維度展現出如下情形:
(1)勞動和生產的道德←→節儉和知足的道德;
(2)奮鬥、競爭和武力炫耀的道德←→和平、和解和寬容的道德;
(3)最高或最隱秘的需要←→日常簡樸的要求(與我們自己自然反感的傾向和需要相反);
(4)權威,以及對公認的、廣泛接受之標準的服從←→尋找、關注新標準的責任,以及為之奮鬥的責任(在這裏,深入探索、理解和改革等行為都被認為是責任,而且,人們會假設這些責任是已被發現的東西,並將之假定為在其人生中出現的理想責任);
(5)當前的道德,以及人們本身所處的當下環境中的道德←→未來的、遙遠的或理想的道德(當前的、真實的人和關係都從屬於或獻身於這樣的道德);
(6)一般行為的道德,以及積極生活的道德←→價值評價的道德,以及價值享受的道德。
很容易再增加一係列這樣相互對比的道德傾向。兩類傾向中的每一種都是合理的,它們都來自於條件本身的充分性,是互不相同卻又不可避免的兩個方向,人們生活的普遍任務被引向這兩個不同的方向。這些方向表明了觀點或各個哲學目的的自主性,它們同樣不能被隨意地操縱、互換,或者被降低到一種靜止不動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