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有可能產生這樣的懷疑:對於這種從倫理學事實中抽取出來的判斷,如何才能保證人們對它的信心?嚴格地說,這一事實根本不是普遍的,因為人們會在自己的價值感中發生變化。不僅如此,為了將這一事實與其他類似的但不可理解的事實區分開來,難道我們不需要把價值感本身的事實當作另一個標準嗎?

這些疑慮暴露出一定的、對麵臨著道德意識現象的知識的不安全感。必須承認,在一些特殊的限製性條件下,這種不安全感是無可非議的。但是,這裏的問題並不是這種不安全感是否是普遍合理的,而是它是否是根本的和不可避免的。隻有當它絕對不可避免時,隻有當人類的判斷在它麵前顯得完全無助時,情況才會變得嚴重。但是,如果隻是平庸的人由於缺乏敏銳的感覺而造成不安全感,或者隻是由於道德上缺乏經驗和目光短淺,甚或是沒有哲學素養而造成不安全感,那麽,這種不安全感就是微不足道的。而在其他部分,尤其是在那些純粹先天判斷被接受進來的部分,同樣的不安全感正好發生了。但是,就不安全感本身而言,總是有可能培養人們對某一現象的理解力的,而這種培養正是倫理學家的任務。從這個方麵來看,此種情形(即接受純粹先天判斷的情形)在倫理學領域裏絕不會比在別的原則範圍裏更不適宜。上麵所說的這類現象——原初價值意識是它的證明——是不會弄錯的,也就是說,如果一旦它的意義已經被人們所掌握,就不會弄錯。它包括這樣一些表現:讚成或不讚成、譴責、自我責備、良心、責任感、罪惡感和同情心。當然,人們還可能歪曲這些現象。但是,通常情況下,這些表現是真實的,而且是基於某種真實的價值感而發現的。即使是在歪曲的情形下,依然隱藏著真實事物的內核。最後,除此之外,發現弄虛作假的行徑是倫理學家的事。不過,即使是在這裏,人們的洞察力也應該變得敏銳些,否則就會陷入相反的情形,比如說,對藝術品做出錯誤的判斷,或者對審美上不合適的部分矯揉造作,不懂裝懂。

判斷真實與虛假的標準就是原初價值意識本身。即使是哲學家也會在他的探究中帶有這種價值意識。它不僅包含在他的研究工作中,而且它也存在於道德意識(它在道德意識中找到自己的定位)的現象中。這樣,誤導別人的可能性就不像它第一眼看上去那麽大了。在對整個過程的判斷中,人們不應該忘記,價值的知識——即使是第二手的,例如哲學知識——絕不是單單從事實中衍生出來的,但它也絕不是“後驗”的知識。對價值的洞見,是並且依然保持了先驗的洞見,無論它擁有價值感的最初形式,還是經過深入思考和辨別後所產生的形式。

穿過道德意識之事實的迂回路徑,僅僅意味著對人們自身價值理解——這種價值理解是對不會不落入其觀察範圍之內的事物之理解——的一種引領或引導。在場的對象,發現的場合和動機,都不是發現本身,而僅僅是發現的主題。即使是洞見經由道德意識現象的途徑被向上引導到了價值的結構,它也必定依然將這些價值直接地或麵對麵地看作價值本身。價值評價的洞見並不信任或信仰“事實”分析所提供的東西,而分析隻是把它引向另一個更深刻的現象,而這一現象本身是獨立的,並且是獨立地被察覺到的。價值的內在現象不再是一種實際的現象,也不再會消失在一些倫理實在的領域。並且,這一新的、具有不同構成的和理想的現象隻能因其自身而被人們覺識為理想的現象。

在這裏出現了一種知識類型,它具備它自身的法則和直接性,成為一種先驗的直覺,它既獨立於實際現象的後驗性之外,又作為後驗現象的一部分而發揮其指南作用。在這裏,後驗的價值感——正如人們具備了理論原則的知識一樣——僅僅是一條通向先驗的價值洞見的迂回之路。

選譯自[德]N.哈特曼:《倫理學》,科伊特英譯本,《道德現象學》,第一卷,第二部分,第四、五、六章,倫敦,麥克米倫出版公司,1932,同時參考了該英譯本交易出版社2002年新版。牛冬梅譯,萬俊人校。

[1] 請參考本書《導論》。

[2] 參見《認識的形上學概要》,251~253頁,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