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價值不是在人的行為中被發現的。相反,為了辨別行為是符合還是褻瀆倫理價值,人們必須事先了解關於這些倫理價值的知識。在這一點上,倫理學研究絕不能指望通過純粹分析使道德原則變得一目了然。這就是倫理學的根本難題所在。價值的發現必須采取另一條路線,僅是各種實例的現實性無法成為我們的向導。

如果我們盡力來刻畫這種境況,那麽探究倫理原則的道路就會被完全切斷。而在沒有任何進一步的反思之前,人們感到自己無法勉強達到倫理原則。即使人類行為的事實不能揭示出這種倫理原則,我們所能調動的也不單單是這些事實,還有與這些事實相伴隨的評價意識。這種評價意識不是對原則的意識,也不是對價值的純粹把握,而是一種價值感,是一種更清楚或更模糊的對實際行為之有無價值的了解。

這種認識(即評價意識)在對事實的評價中已被預設,但這並不意味著一種惡性循環。原因是,我們尋找的是其理想個體性中的價值結構,但這隻有在預先假設了這種對理想個體性的意識是未分化的,並且常常是模糊不清的,以及預設了意識到實例中大體上含有某種價值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因此,這種依附性的模糊意識——它不可避免地要成為哪怕是哲學探究者的指南——同樣屬於事實的領域。但是,該意識的倫理表象不同於本體論意義上的實在。二者同樣都是真實的,不過,後者包含了一種更本質性的要素。在這裏,問題發生了轉變。這兩種真實共同擁有著根本的和本體論的實在結構。行為與品性對於真正的人來說是真實的,正如質量和運動對於真正的物體來說是真實的一樣。但是,除此以外,對於人來說還有一些其他的真實,它們並不是根據存在的法則構建起來的,而是伴隨著人的價值情感,包括拒絕與接受,譴責與辯護。

倫理實在要比理論實在更加豐富,因為倫理學包括了道德意識的實在。這樣,問題便轉向了建立於經驗可能性之上的道德意識。道德意識不包括人的決定和品性(它們既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壞的——也就是說,它們可以徑直走向道德意識的反麵),但道德意識包括獨特的價值感——這種價值感能夠將價值中的好與壞區分開來,並構成它們的倫理標準。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道德意識的確永遠也不會是完全的,而且也許永遠無法避免在運用它的過程中,也就是在實際的、對行為和品性的評價中犯錯誤。但是,它仍然是純粹的價值意識,並足以對之進行現象分析,這種分析是為了發現現象的價值結構,並從概念上對之進行甄定。

因此,如果我們將這裏所說的道德意識——在人類生活中,它是毋庸置疑的事實——與客觀的真實聯係起來,那麽我們就不能再容忍下述做法,即:倫理原則的探究沒有任何實際的經驗材料作為其依據。相反,存在著這樣的事實:我們絕對不能依據某一虛假的真實來尋求倫理原則。具體來說,無論在人的實際行為中,還是在人類社會的實際變遷和曆史現象中,都無法找到這樣的倫理原則,它僅隻存在於善與惡本身的原初意識裏——隻要這樣的東西曾經是顯見的。這就是原初的倫理學現象,即:倫理學的“事實”。

當然,它是一種完全不同於理論材料的事實。它是真實的,能夠被人們經驗到。不過,就其本質而言,它又不是經驗主義的,因為即使是原初的價值意識也是一種先驗意識。是故,我們在此有一定的權利將它稱作“先驗的事實”。這種說法的自相矛盾僅僅隻是表麵上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所有先天的洞見實際上都可以被稱作事實。即使是在理論領域,先驗知識的理論也是植根於現實之中的。如果後者不存在,就不會有先驗知識的問題。在倫理學領域裏,這一理論環境早在很久以前就由康德建立並加以闡明。將“道德律令”描述為“理性事實”的,正是康德本人。實際上,這種康德哲學的“理性事實”恰恰就是我們所說的“原初價值意識的事實”,也就是價值感。從這個方麵來看,倫理學事實要比那些被理解為僅僅是存在的東西更加豐富。

從上述結論出發,這一事實也不受“背離價值原則”困難的影響。原初的、情感的價值意識——在它根本存在的地方,並且隻要它呈現出來——無法依照個人的喜好去讚同或不讚同某一原則,就像行為和品性的情形那樣。為了與倫理學原則相協調,倫理學事實必須是它在意識中的表達,除此以外什麽都不是。這也是原則規定意識(並且原則在規定意識的過程中得以呈現)的方式。

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意識到所有的道德價值,就像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洞悉所有的數學命題一樣。但是,無論什麽人,一旦他擁有了某種真正的價值意識,這一價值意識在他的心理就是對價值本身的直接證明。換言之,價值本身能夠通過它在意識中的到場而被人們看清楚。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對這一事實進行更多的探索,因為事實本身直接揭示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