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一般術語來表達,倫理學原則不是範疇。範疇是實現無條件強製的統一,是其所有範圍內的東西都不可避免地處於它約束之下的形式。普遍地講,範疇在一定現實層麵上以特殊形式表現為自然法則。這對於範疇來說,絕無例外。進而言之,哪怕出現一個例外,那也隻能證明法則已不存在。範疇的合法性是堅不可摧的。存在的自然法則與具體存在之間絕不會有任何矛盾。“事例”完全依賴於法則,它們以盲目服從的方式“追隨”著法則。在每一個“事例”中都充斥著各種法則。這也就是為什麽每個事例都能清晰地向探究者顯示出某一法則的原因——如果探究者有經驗,他就知道怎樣把這個法則孤立出來看。每一個事例——隻要它完全敞開以供人們觀察——都是所有事例的代表,也是其所屬範疇的代表。
說到價值,那就是另一回事了。當然,它們能夠被實現,並且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實現。但是,它們也有可能得不到實現。“事實應該與價值相對應”並不是作為原則存在於價值的本質中。在這裏,顯著的背離甚至異常激烈的對抗都有可能產生。也就是說,“事實應該與價值相對應”不是從作為原則的價值中抽取出來的。原因是,前者的本質不同於存在主義法則的本質,即:它不是強製性的,並不支配存在。價值不依賴於現實中價值被滿足的程度,而是超拔於現實,僅表明一種“要求”、一種“應然”、一種“非必然的需要”或“非真實的強製”。在該理念中,價值所是的東西在於它超越真實“存在”與“非存在”的權利。對善的要求是不會受該權利有沒有實現或者該權利能不能實現的影響的。實存中的例外、背離和反抗等因素並沒有取消人們對善的要求。
價值並不是通過“價值包含於或不包含於真實之中”的事實才被認定的。即使是在給定事例與價值相互衝突——甚至是所有現實的事例與價值相互衝突——的地方,價值也依然能夠生存。事例本身並不揭示價值。這是因為,隻要人們沒有事先從其他一些來源了解價值,該價值——無論事例是否認同它——對人們來說依然是可疑的。
如果我們將問題限定在更窄的、倫理學意義上更積極的“應然”問題上,上述差異就變得更顯著了。在這種情況下,道德原則尤其是指那些沒有實現或尚未完全實現的價值。它們代表命令,總是表示“非存在”,因而可以確切地表達為積極的“應然”。在生活中,道德善絕不單單是真實的,一個人也絕不單純是他應該是的那樣。那麽,被命令的東西——如同上麵所說的例子那樣——怎樣才能從他真實的行為、決定和品性中顯現出來呢(換句話說,被命令的東西能否像行為、決定和品性那樣可以被我們經驗到)?在命令和人的實際行為之間挺立著人的自由決定,自由決定打開“支持”或“反抗”的大門。確切地說,一旦他采取行動進行反抗,命令就會出現在與之對立的立場上,大聲在威脅著、譴責著他。無法履行的價值不是一種自然的威壓,而是加在人身上的必要條件和必然要求,就像表達它的命令一樣。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命令對他是一個消極的負擔,相反,它將他轉變成了一個道德實體。如果我們假設,這種命令對他來說隻是個自然法則,那麽他就隻需要盲目地服從這個自然法則,就像石頭服從地心引力的規律一樣。如果是這樣,那他會成為純粹的自然實體,從構造上來看,就像一塊石頭。命令與法則之間的差別——也就是他不可避免地要服從的自然統一性總是與他能夠僭越的各種命令相互伴隨這一事實——是他人性的先決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