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如何才能被發現?”的問題在另一種更新了的意義上提了出來,它關注次級的和反思的發現。怎樣才能挖掘出尚未被清楚洞悉的寶藏(而這些寶藏總是無處不在,不斷成熟)?人們的思想如何識別和把握這些寶藏才能使它們現身於光天化日之下?
科學的理解勝過情感的接觸。那麽,在承認了“在我們時代的情感中,已經有一係列的價值在無意識的情況下為人們輕易獲得”之後,我們的問題是:如何才能將這種對價值的情感擁有轉化為對價值的科學擁有?如何才能獲得對價值的精確表述、更貼切的形容和界定、理性的判斷,以及合乎邏輯的解釋?
價值探究即原則探究。因此價值探究必定帶有原則探究的特征。作為整體,原則隻依靠自身,但是別的東西卻依靠這些原則。一旦這些原則被給定,我們就很清楚如何根據原則進行演繹推理。但是,當原則沒有被明確地給出時,如何才能到達這些原則呢?沒有什麽東西能超越於原則之上,並且,隻有那些根據原則推導出來的東西才能被統攝於原則之下。但是,如果假定這一依賴關係是既定事實,那麽,在某事物(它依賴於某一原則)的結構中,該事物所依賴的原則——作為一種假設——是能夠被認識的。法則總是預先就在那兒的,它們隻在依賴這些法則的具體事實中起作用。也就是說,隻有獲得了對法則的認識,法則對相關事實的作用才能發揮出來,否則就永遠談不上法則是否起作用。關於法則的知識和關於範疇的認識都不是先在的。對預先存在的東西的認識永遠都不是第一手的認識。那種想要使理論知識遊離於這一規律之外的企圖是根本錯誤的。在經驗之前——也就是指在具體的知識(知識不是直接地憑空獲得的,而是通過迂回的、後驗[2]的途徑獲得的)之前,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純粹的方法論思考”。
因此,認識過程得以實現的條件是:事實的根據,或一部分給定的、可分析的現象,或某種對事實的陳述。理論哲學就不會有這種缺乏事實的尷尬。在存在的範疇裏,在能被經驗感受到的事物之中,在經驗本身——無論是天然樸素的,還是科學的——的現象裏,理論哲學都能夠把握自身。在這裏,分析活動開始了,內在固有的法則從材料中被抽取出來,並且被提升,或者——如果人們更願意把它表達得清楚些——可以將其反過來進行推斷。在這一過程中,推斷隻是為了在事實(這個事實與推斷之間有著確定的關係)的基礎上弄清楚未知的相互關係。當然,無論怎樣,關係自身都必須是能夠被認識的。至於給這種認識以什麽名義,則無關緊要。
當原則沒有被給出時,倫理學也會陷入相同的情形。也就是說,倫理學也必須首先揭示出原則本身。換言之,它必須首先從具體的現象領域裏走出來,然後才能看見這些原則。在意願、決心和行動中,在性格傾向中,在對待生活的態度中,以及在平靜的參與中,原則被填入大量的這類調節因素。無疑,它們都有被認識的可能。但是,這些現象在經過一番描述之後,仍舊無法弄清楚自己是什麽——現象對現象自身所知甚少,知識的原則也是如此。在這裏,人們已經知道的東西依然是:實例、境遇和奮鬥的特殊目的。在激烈的淘汰賽中,當一個人主動放棄采取不公平的手段擊敗對手時,或者相反,當他沒有後退,把握住這種不公平性所帶來的優勢時,他肯定需要知道的是:自己采取某一行動時,是出於一種正義感,還是出於對鄰人的愛,或是出於個人的同情心。他甚至無法確信自己是否在行“善”。模糊的價值感並沒有明確地區分出原則,它隻是大致上限定了行為的具體情形。在“這個行為是‘善’”的知識中,既不包含“這裏所說的‘善’由什麽構成”的知識,也不包含“什麽是善”的知識。原則僅僅是在行為者心中呈現並促使他下決心,但是他完全不知道關於原則的知識。
人們很可能因此確信,倫理學原則的發現進程與理論原則的發現進程可以進行嚴格類比。與理論經驗相對應的是倫理學經驗——當然,後者更接近生活,並且,相比於現象而言,它更少被誤解的可能。因為原則本身具備另一種不同的本質。價值不是存在的法則,它們沒有必要對現實做出限製。因此人們永遠——至少從經驗本身來看——無法知道,在人的某一既定行為中,價值是否已被實現。不過,為了判斷特殊的情形到底具備積極的價值還是消極的價值,他更願意去掌握善與惡的知識。通常情況下,這種知識可以作為衡量經驗的尺度。在上麵所舉的例子中,這種知識已經被預設了,即:它並不是從行為中產生,而在行為者心中,它先在於行為。並且,在道德評價中,在對它理所當然的認可中(而它的根據也許潛藏在人的道德意識裏),這種知識也都是先在的。是故,它純粹是先天的知識。僅以這種知識為根據,我就能舉出某個曾經經曆過的實例,並證明在這個實例中,道德原則已經被先天決定了。如果不是這樣,那麽我就無法從個別情形的經驗中發現原則。我也應該能夠在經驗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具備通過分析從經驗中發現原則的能力,是故,經驗已經精確地預設了原則知識本身。這是因為,經驗肯定經過了原則的挑選。
顯然,這就把整個情形顛倒過來了。在這裏產生了一個難以克服的困難,它無法麵對理論原則的探究,看上去就像一個不可避免的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