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另外那種“暗淡的東西”,那種對於負罪的意識,那一整套“良心譴責”,又都是怎麽問世的呢?還是回到我們的道德譜係家們這兒來吧。讓我再重複一遍(也許我還未曾提到過),他們毫無用處;他們隻有自己那五拃長的、純粹是“現代化”的經曆;他們不了解過去,也沒有願望了解過去;特別是他們缺乏一種曆史本能,一種在這兒恰恰是必要的“第二預感能力”;——然而他們竟要寫作道德的曆史:這種嚐試勢必以產生和事實不符的結果而告終。以往的這些道德譜係家們恐怕連在夢裏都未曾想到過,“負罪”這個主要的道德概念來源於“欠債”這個非常物質化的概念;懲罰作為一種回報,它的發展和有關意誌自由的任何命題都毫無關係。當然,曆史總是需要首先發展到了人性的高級階段,“人”這種動物才開始把那些非常原始的罪行區分為“故意的”“疏忽的”“意外的”“應負刑事責任的”,並且開始在對立的立場上進行量刑。那個現在變得如此般廉價,顯得如此般自然、如此般必要的觀念,那個解釋了公正感的由來的觀念,那個被迫承認“罪犯應當受到懲罰,因為他本來有其他的選擇餘地”的觀念,它的的確確是很晚才出現的,是人的精練的辨別形式和決斷形式;如果有誰把它挪到人類發展之初,他就是粗暴地曲解了古人類的心理。在整個人類曆史的一段極為漫長的時期裏是不存在著刑罰的,因為人們能夠使肇事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時奉行的原則也並不隻是懲罰有罪的人,而是像今天的父母懲罰他們的孩子那樣,出於對肇事者造成的損失的氣憤——但是這種氣憤是有限度的,也是可以緩和的,因為人們會想到任何損失都可以找到相應的補償,甚至使肇事者感到疼痛也可以作為一種補償。這種古老的、根深蒂固的、也許現在已無法根除的觀念,這種用疼痛抵償損失的觀念是怎麽產生的?我已經猜到了:它產生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中。這種契約關係和“權利主體”的觀念一樣古老,而後者還涉及買賣、交換、貿易、交通的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