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這些事實使人一提起這些契約關係就會理所當然地對由這些關係造成和認可的古人類產生各種懷疑和抵觸情緒;正是在這裏需要許諾,正是在這裏需要讓許諾者記住諾言,正是在這裏人會起疑心,也正是在這裏發現了冷酷、殘忍、疼痛。為了讓人相信他關於還債的諾言,為了顯示他許諾的真誠,同時也為了牢記還債是自己的義務,債務人通過契約授權債權人在債務人還不清債務時享有他尚且“擁有的”,尚能支配的其他東西。例如他的身體,或者他的妻子,或者他的自由,甚至他的生命;在某些宗教意識濃厚的環境中,債務人甚至要轉讓他的後世幸福,他的靈魂得救的機會,乃至他在墳墓中的安寧,例如在埃及,債權人讓債務人的屍體在墳墓中也得不到安寧,而埃及人恰恰是講究這種安寧。具體地說就是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屍體隨意進行淩辱和鞭笞,例如可以從屍體上割下和債務數量相等的肉等:在早期,哪裏有這種觀念,哪裏就有精確的、法定的、對每一肢體、對身體的每一部位的細致可怕的估價。所以當羅馬的十二條法規聲稱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割肉多少並不重要:“若論割多割少,無異於詐騙一樣”(Siplus minusve secuerent,ne fraud esto),我就認為這已經是進步了,已經是更自由、更大度、更羅馬式的法律觀念的明證了。讓我們來弄清上述整個補償方式的邏輯,這種方式實在是夠怪誕的了。等量補償實現了,但不是直接地用實利(不是用同等量的錢、地或其他財物)來賠償債權人的損失,而是以債權人得到某種快感來作為回報或者相應的補償。這種快感來自於能夠放肆地向沒有權力的人行使權力,這種**欲是“為了從作惡中得到滿足而作惡”,這種滿足寓之於強暴:債權人的社會地位越低下,他就越是追求這種滿足,而且這種滿足很容易被他當作最貴重的點心,當作上等人才能嚐到的滋味。通過“懲罰”債務人,債權人分享了一種主人的權利:他終於也有一次能體驗那高級的感受,他終於能夠把一個人當“下人”來蔑視和**;如果懲罰的權利和懲罰的施行已經轉移到“上級”手裏,他至少可以觀看這個債務人被蔑視和被**。因此補償包含了人對他人實施殘酷折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