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與時間》(1927)(節選)
《關於人道主義的書信》(1946)
《存在與時間》(1927)(節選)
一種本真能在的此在式的見證、決心
第五十四節 一種本真的生存上的可能性的見證問題
所尋求的是此在的一種本真能在;這種本真能在是由此在本身在其生存可能性中見證的。但這一見證自身首先必須能夠被找到。如果這種見證可以“讓”此在在其可能的本真生存中領會自己本身,那它就會在此在的存在中有其根苗。從而,對這樣一種見證的現象學展示就包含著對它源出於此在的存在建構的證明。
這種見證應供人領會一種本真的能自身存在。我們曾用“自己”這個詞來回答此在為誰的問題[1]。我們曾從形式上把此在的自己之所以為自己規定為一種去生存的方式,也就是說並非規定為一種現成存在者。此在之誰首先並非我自己,而是常人自己。本真的自己存在規定自身為常人的一種生存變式,這種生存變式可以從生存論上加以界說。[2]這種變式中含有些什麽?這種變式之所以可能的存在論條件都有哪些?
隨著喪失於常人之中的境況,此在切近的實際能在——諸種任務、規則、措施、操勞在世和操持在世的緊迫性與廣度——總已被決定好了。常人總已經從此在那裏取走了對那種種存在可能性的掌握。常人悄悄卸除了明確選擇這些可能性的責任,甚至還把這種卸除的情形掩藏起來。誰“真正”在選擇,始終還不確定。此在就這樣無所選擇地由“無名氏”牽著鼻子走並從而纏到非本真狀態之中。隻有當此在本己地從喪失於常人之中的境況中把自己收回到它自己麵前時才能扭轉上述情形。而這一收回所具有的存在方式必定就是那樣一種存在方式:由於它的耽擱,此在曾喪失於非本真狀態中。從常人中收回(zurueckholen)自己就是從常人自身的生存方式轉為本真的自己存在的生存方式;而這必定以補做(nachholen)某種選擇的方式來進行。補做選擇卻意味著對這一補做的選擇進行選擇,意味著決定要從本己的自己方麵來能在。借助對選擇進行選擇,此在才使自己本真的能在成為可能。
但因為此在已喪失於常人之中,它就首先得找到自己。而要找到自己,它就得在它可能的本真狀態中被“顯示”給它自己。此在需要某種能自身存在的見證,即見證此在按照可能性向來已經是這種能自身存在。
在下麵的闡釋中提出來作為這樣一種見證的,是此在的日常自我解釋所熟知的;它被稱為“良知的聲音”[3]。對良知這一“事實”尚有爭議,關於良知對此在生存的裁決作用有各種不同的估價,而對於“它說的是什麽”又有各種各樣的解釋。若不是這種實際情況的“可疑性”和良知解釋的“可疑性”恰恰證明了這裏擺著此在的一種源始現象,上麵提到的紛紜狀態真要誤引我們輕視良知這種現象了。下麵的分析將從基礎存在論的意圖著眼,把良知作為純生存論探索先行具有的東西進行專題討論。
首先應得把良知直追溯到其生存論基礎和結構,使它作為此在的現象而明顯可見。提到此在,則須牢記前此獲得的這一存在者的存在建構。以這種方式著手的存在論良知分析先於心理學上對良知體驗的描述和分類,同樣它也不同於生理學上的解釋,那種“解釋”意味著把良知這種現象抹滅。它同良知的神學解釋卻也一樣不沾邊,更別說把這種現象用來作為對上帝的證明或對上帝的“直接”意識。
不過,在對良知探索加以這些限製的時候,我們既不可誇大其結果,也不可反過來小視其結果。良知作為此在的現象不是擺在那裏的、偶爾現成在手的事實。它隻“存在”於此在的存在方式中;它隻用實際生存一道並即在實際生存之中才作為實情宣泄出來。要求對良知的“事實性”及其“聲音”的合法性提供“歸納的經驗證明”,這根源於在存在論上倒置了良知現象。但凡把良知隻當作時而出現的而非“已普遍確定了的和可以確定的事實”來對良知進行批評,無論多麽高超,也都免不了這種倒錯。良知的實情根本擺不到這類證明或否證之下,這不是什麽缺陷,而是一種標誌,說明它在存在論上與周圍世界的現成事物根本不屬同類。
良知給出某種可加領會的東西;它有所開展。這一形式上的特征指示我們把這一現象收歸此在的展開狀態。我們自己向來所是的這種存在者的這種基本建構是由現身、領會、沉淪與話語組建而成的。對良知的更深入的分析揭露其為呼喚。呼喚是話語的一種樣式。良知的呼喚具有把此在向其最本己的能自身存在召喚的性質,而這種能自身存在的方式就是召喚此在趨往最本己的罪責存在。
流俗的良知解釋在某種限度內總也對良知有些領會並且把這種領會變成概念,作為良知的“理論”。雖然是生存論闡釋為這些日常存在者層次上的知性理解提供了存在論上的基礎,兩者卻必然相去迢迢。從而,生存論的闡釋須得通過對流俗的良知解釋加以批判而獲驗證。從清理出來的良知現象將能表露出它在何種程度上見證此在的一種本真能在。與良知的呼喚相應的是一種可能的聽。對召喚的領會嶄露其自身為願有良知。而在願有良知這一現象中就有我們所尋找的那種生存上的選擇活動——對選擇一種自身存在的選擇。我們按照其生存論結構把這一選擇活動稱為決心。因此,本章的分析分為:良知的生存論存在論基礎(第五十五節);良知的呼聲性質(第五十六節);良知之為操心的呼聲(第五十七節);召喚之領會,罪責(第五十八節);生存論的良知闡釋和流俗的良知解釋(第五十九節);在良知中得以見證的本真能在的生存論結構(第六十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