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的形式上的特點在於:善總是顯現為某種被要求,或被命令的東西;惡則顯現為某種被禁止的東西。康德把他的道德哲學的全部重心都放在這個特點上,並且由於他的雄辯而使這個特點很出名。善行是要求於我們或希望於我們做的那一類行為,或者像康德以來人們通常所說的那樣:我們應該做的行為就是善。而要求、請求或者欲望(desire),是有要求、請求或欲望的人提出來的,所以道德律的創造者必定也是給定了的,這樣才能借助於要求的形式上的屬性,使特征的刻畫成為清楚明確的。
這裏有著各種不同的意見。在神學倫理學中,這個創造者是上帝。按照其中的一種解釋,善之所以為善,就是因為上帝希望於它。這樣,善的形式上的特點(作為上帝的命令),該是表達了善的真正的本質。按照另一種也許深刻一點的解釋,上帝所以希望善,那是因為它就是善。在這種情況下,善的本質必須由某些先於和獨立於那些形式規定的實質性品格給出。在傳統哲學的倫理學中,流行的意見有許多種,比如,主張善的創造者是人類社會(功利主義)或者積極的自我(幸福論),甚至主張善沒有創作者(絕對命令論)。康德關於“絕對應當”(“absolute ought”)亦即關於沒有命令者的命令的學說,就是從這最後一種意見出發的。他的倫理學思想的一個最大的錯誤,就在於他相信,隻要闡明了道德善的純形式特性,也就窮盡了這個概念的全部內容,也就是說,除了是被要求的、“應該的”之外,善就沒有任何別的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