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觀點與康德的意見相反。揭示善的形式上的特點,隻是決定善的內容亦即闡述它的實質特點的一項準備工作。如果我們知道了善是所要求的,我們一定還會問:那麽它實際上要求什麽呢?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轉而研究提出要求的人,並去調查他的意願(Will)和欲望,因為他的欲求的內容正是他期望發生的事情。當我把某個行動作為行“善”推薦給別人時,我就表達了我意欲該行動發生這個事實。
隻要立法者不是確定已知的,我們就必須如其一般被遵守的那樣對待法律,按照我們在人們中所見那樣表述道德準則。我們必須去發現的是:不同的人們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智者或宗教著作家把什麽樣的行動方式(或意向,或者隨便使用什麽術語)稱為“善”。隻有通過這一途徑,我們才會真正達到對善這個概念的內容的理解。從這樣的內容出發去論證立法的權威,也許是可能的,如果這個權威不能用別的方法來樹立的話。
在搜集包含某些被認定為道德上善的東西的個別事例時,我們必須尋找它們的共同因素,亦即那些使這些事例顯得彼此一致和互相類似的特性。這些類似的因素就是“善”概念的特性。它們構成了善概念的內容,並且,為什麽“善”這同一個詞會使用在各種不同的情況,其理由就在這些因素之中。
是的,人們會立刻遇到許多找不到共同之點、其間似乎完全隻有差異的例子;同一事物——例如,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製(polygamy)——可能在一個社會中被認為是道德的,在另一個社會中又被認為是犯罪行為。這有兩種可能性。第一,可能存在著若幹個根本不同的“善”的概念(它們在純形式的特性方麵又是一致的;即都是以某種方式“被要求”的);如果是這樣,就不存在惟一的道德,而是有許多種道德。或者第二,也可能是,各種道德判斷的分歧隻是表麵上的,而不是根本的,就是說,這些判斷歸根結底都是指向同一個目標,但是,在關於用怎樣的方式導向這個目標以及應該要求人們作出怎樣的行為這些方麵,又表現出意見的分歧。(例如,一夫多妻製或一夫一妻製都並非僅就其自身被判定為道德的。這裏評價的真正對象也許是家庭生活的和睦,或兩**的最少煩惱的狀態。某個人相信這種目的隻有通過一夫一妻製才能達到,於是就認為這種婚姻在道德上是善的;另一個人相信隻有一夫多妻製才能達到這種目的,就認為多配偶婚姻是善的。可能一個人是正確的,另一個人錯了。但他們的分歧並不在於他們的最後評價不同,而隻是由於他們的觀察力,即判別能力不一樣,或者經驗不一樣。)
人們中間是否實際上存在著許多種彼此互不相容的道德,或者道德領域中的差別是否隻不過是表麵上的,因而哲學家在每種場合仍然能夠透過道德的各種偽裝和假麵具,發現那惟一的善的本來麵目,這兩種說法究竟哪一種合乎實際,我們現在還不能決定。但無論如何,總還是存在著承認道德判斷一致性的廣闊領域。我們歸到誠實可靠、樂於助人、和藹可親這些美名之下的那些行為方式,總是到處被判定為“善”,而諸如偷竊、謀殺、好爭吵等,則一律被認為是“惡”。所以,關於各種不同行為方式的共同特性的問題,是可以得到實際上普遍有效的回答的。如果這樣一些共同的特性被發現適合於一大批行為,那麽,人們可能就會致力於“例外”和不規則性,就是說,同一行為在不同時間和不同的人們中間引發出不同的道德判斷的例子。這裏人們會發現,可能的情形是:或者,這種判斷並沒有與所有通常情況下作出的判斷不同的根據,隻是這種根據比較深遠、比較隱蔽罷了;或者是被運用到了變化了的情況;或者人們就得注意這樣一個事實,即表明“善”這個詞還有另外新的意義,或有兩種以上的歧義。最後,有某些個別人物對於善和惡的意見,和他們同一時代、同一社會中的人們的意見不同,這當然也偶爾有之。如果這些人地位顯赫,是些預言家、道德著作家或道德上有創造性的話;或者,他們的教誨揭示了某些潛伏的道德潮流,或他們作出的那些道德判斷給人類和未來留下了深刻的印記的話,在這種情況下也和其他比較正常的情況下一樣,弄清他們的意見的內容以及他們產生這些意見的原因,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