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加盟協議是加盟成功的標誌,是7—Eleven與加盟店確立正式督導關係的約束。加盟協議中的主要內容包括商標的使用權,門店設備的使用,門店建築物、設備與各種費用,保險,營業活動,會計帳冊,實地盤點,廣告,店主人的收入與7—Eleven的加盟費用,協議期限、協議期滿續約等等。

由7—Eleven集合眾多專家製定的加盟協議是比較苛刻的。然而正是這種苛刻的協議為7—Eleven便利連鎖店組織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在7—Eleven的加盟協議之中,很是明確的指出了7—Eleven便利連鎖店的營運宗旨和合作基礎。7—Eleven的決策者是如此定義加盟店和公司之間的關係:通過依賴與共存共榮的理念,結合為協力的協同關係,對地區居民提供消費生活方麵的服務與貢獻。

然而7—Eleven對加盟店並沒有產權,在7—Eleven的加盟協議中還指出,加盟店是“獨立的事業者,自己的店屬於獨立、自主營運、自主管理的商店”,在加盟店中,店主對其店內員工和營運情況負全責。加盟店具有使用係統、商標、商業機密和接受各項服務的權利,公司應當保護其使用權。然而7—Eleven對在加盟店所在的地域能否開新店的權力牢牢地控製在自己手中,7—Eleven可以在“充分考慮加盟店的努力結果,使其能持續營運的條件下,在該加盟店所處地區的任一地點,開設其它加盟店”。

7—Eleven的加盟協議中還規定,總公司會在發生7—Eleven名稱、係統侵害等糾紛時,維護加盟店的權益,因此加盟店是有義務將在發生與加盟店營運相關之紛爭、侵害、以及其它一切糾紛之際,不論理由或事情的大小,都必須全部向總公司報告。

在7—Eleven加盟店中,產權是十分明晰的。合同期15年的土地、建築物是由加盟者提供,而加盟店內的一切設備基本上都屬於7—Eleven總公司所有,店主不需要在這方麵投資,但必須向總公司交納租賃費。同時總公司還對加盟店的內外裝潢、店麵設計、標識牌等擁有決定權,而店主則需要承擔這部分的費用。

在加盟店和總公司之間,7—Eleven實行開放會計的記帳方法。

在開店時,首先是在店主的借方列入商品庫存、消耗品庫存資金、收銀機備用金、營業許可費及150萬日元的周轉保證金;而在貸方列入店主匯入的現金。如借貸方出現差額,公司會主動予以融資,本息將會從加盟店的利潤中扣除。

其中加盟費主要包括商標使用權費、設備經費、扣除店主負擔之後的水電費、會計帳冊服務費、定期盤點服務費、商品策劃營銷服務費、廣告費、營運谘詢服務費和意外保險費等等。

在日本,7—Eleven的加盟費一般為毛利潤的45%,24小時營業店為43%。如果7—Eleven開店滿5年以上、平均日營業額達到30萬日元以上的門店,其加盟費可降低1%。每年毛利潤總額在5800—7800萬日元的,可再降低1%。每年毛利潤總額在7800萬日元以上的,可再降低2%。然而最高累計可降低3%。這種激勵政策也鼓勵店主積極經營來擴大自己的生意。

在加盟協議中還有一塊費用比較重要,這就是加盟店的營業費用。其中包括工作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固定資產賠償責任保險費、盤點盈虧、消耗品、建築物及設備維護費、未兌現支票、水電費和利息等等。

在扣除加盟費和營業費用之後的淨利潤中,店主可以每月從中提取生活費用,剩下的部分成為門店的資本公積金,存放在開放會計的帳麵上,這部分可用來償還總公司的融資本息。具體金額由總公司和加盟店協議解決。此外,每季度加盟店也可提取增加資本的70%自用。

7—Eleven總公司自身不負責商品配送業務,而是向加盟店提供各種供應信息供加盟店選擇。加盟協議中往往有這樣的規定,加盟商可以向“自己選定的供貨廠商采購商品,自己選定進貨商品的種類、品質、數量、搭配方式,決定自己店裏的賣價”。然而7—Eleven在加盟店在商品和采購方麵有一些具體的要求,也是一些基本的原則。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四點:

一是通知總公司委托品種的銷售,聽取總公司意見。

二是在商品種類、造型、品質、數量、搭配上,不得陳列與7—Eleven形象不符的商品。

三是若向推薦名單意外的廠商進貨,或者采購未經推薦的商品時,必須按照7—Eleven所製定的食品衛生管理標準,接受衛生檢驗。

四是若總公司要求對進貨、銷售等相關事項提出說明時,必須迅速答複。

在營業管理方麵,協議中規定總公司要推薦各類商品所銷售的項目和標準零售價格,提供推薦供貨廠商的銷售促銷情報,同時還需要提供各種有利於提高營業額和毛利率的流通情報,當然還包括一些協助和建議。

在門店營運上7—Eleven有一些更加具體的要求:

一是門店內不得從事便利商店以外的營業活動。

二是門店不得參加其它同業公司,或從事有損7—Eleven利益的一切活動。

三是為維持7—Eleven的良好形象,維持門店整潔,避免商品缺貨。

四是店主本人所擁有的未加盟的店鋪不得使用7—Eleven係統,或者從事類似的行為。

雖然7—Eleven便利商店的加盟協議一般為15年。在期滿前,雙方可以通過協議延長期限或簽訂新協議。但是如果出現了以下一些情況,其協議會自動中止:

一是店主死亡。

二是7—Eleven公司解散。

三是7—Eleven或店主破產。

四是門店建築物使用權限的喪失。

五是門店建築物的消失和損壞。

六是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而被勒令停業。

然而要解除協議,首先必須征求雙方的同意。不過有些情況是可以例外的。

一是協議期限已經履行5年以上,並且發生不可抗力等特別情況,7—Eleven可以提前3個月,以書麵方式通知解除協議。

二是在7—Eleven宣告破產、公司重組或進行整頓時,或由債權人進行資產、負債的全麵管理、整頓及強製執行時,7—Eleven可以自行解除協議。

三是如果7—Eleven公司沒有履行或者切實履行協議,導致該加盟店未能在規定的開業日開店。店主有權解除協議。

7—Eleven不僅嚴格要求店主,而且也嚴格要求自己。為了保障加盟店的利益,7—Eleven加盟協議中有些規定更加詳盡。主要規定有以下三條:

一是如果7—Eleven沒有對營運及營運問題的解決,提供督導、建議;沒有適時提供商品動向分析等資料;沒有適時提供標準零售價格;沒有推薦供貨廠商、進貨商品項目;沒有提供促進訂貨簡便化、交貨效率化的訂貨係統等,經加盟店書麵反映,超過10天以上還沒有對此進行改進的,加盟店可以自行解除協議。

二是7—Eleven沒有按照規定給加盟店的財產上保險,沒有及時設立或妥善保管營運記錄等,或沒有及時提供相關稅務申報材料;沒有及時支付加盟店店主應得的利潤;沒有履行加盟店店主獲得規定總收入的最低保證。加盟店可以自行解除協議。

三是並非是加盟店店主的責任,而發生7—Eleven提供的設備損壞、自然損耗等情況,如果7—Eleven沒有及時修理或者更換,店主也可以自行解除協議。

這些苛刻的高門檻及其規定,不僅是規定了店主的權利和義務,而且也規定了7—Eleven的權利和義務。這實際上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加盟店和7—Eleven雙方的利益。7—Eleven的決策者是如此解釋其經營思路的:我們的目標不僅僅是單純的擴張門店,更強調和門店的成功運作息息相關的各種因素。正是因為7—Eleven采取了如此“苛刻”的條件和各種努力,使得日本7—Eleven新開門店的日均銷售額達到了56萬日元,比日本同行業水平多出10萬日元。

為了進一步保障加盟店的利益,7—Eleven還采用了一些其它措施來解除了加盟店的後顧之憂。比如在出現毛利達不到預定計劃時,7—Eleven可以確保營業時間為24小時的加盟店得到的毛利額不低於1900萬日元,營業時間為16小時的加盟店得到的毛利額不低於1600萬日元。

此外,7—Eleven還有比較完整的援助體製,各種規章製度共同發揮作用,以保證加盟製度的順利推行。其中主要有以店主、店主配偶、從業人員為對象的撫恤金製度、醫療慰問金製度、退休金製度、店員養老製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