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進駐後的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首先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通報情況,商請召開巡視工作動員會,通報開展巡視工作的計劃安排和要求,說明巡視目的和任務。同時通過當地媒體公布巡視工作的監督範圍、時間安排及巡視組的聯係方式。巡視工作動員會是巡視組同被巡視地區、單位的見麵會、部署會,是巡視開始的主要標誌。比如,中央巡視組從2013年5月27日進駐江西後,5月28日下午就在南昌召開了巡視江西省工作動員會,中央第八巡視組組長王鴻舉講話,江西省委書記強衛主持會議並作動員講話,巡視組副組長寧延令及巡視組全體成員出席動員會,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同誌就如何配合巡視工作提出要求。江西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黨組成員出席會議;其他在職副省級以上領導幹部,剛離職的省級領導幹部列席會議。在巡視工作動員會召開後,中央第八巡視組隨即通過媒體公開了巡視組的電話、地址、郵箱等信息,開始收集線索,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存在的問題,標誌著巡視工作正式開展。

巡視組巡視了解期間,應注重運用溝通協調、調閱資料、定量分析、明察暗訪、專題檢查、借用外力等方式方法,著力發現問題:一是“聽”,聽取工作匯報和專題匯報;二是“坐”,列席有關的會議;三是“接”,接聽接收群眾的來電、來訪、來信;四是“查”,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開展專項檢查;五是“談”,進行個別談話和召開各種座談會,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六是“看”,調閱、複製有關的文件、資料、檔案;七是“測”,通過民主測評、問卷調查的形式了解被巡視單位的相關情況;八是“訪”,通過調研和走訪的方式,到相關單位、部門了解情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九是“請”,對一些專業性的問題或者特別重要特別關鍵的問題,邀請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協助工作,綜合運用各種力量。

巡視期間,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巡視組報經巡視領導小組同意後,可以成立專題小組,製定具體方案,進行深入了解。發現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等問題,應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特殊情況可以越級匯報,比如涉及副部級以上官員違法違紀問題,應及時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匯報;牽涉特別重要的人物和事件,可直接向中共中央的主要領導匯報,比如直接向中共中央總書記匯報。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