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巡視後的結果報告

《巡視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麵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相比,《巡視工作條例》刪除了有關影響經濟社會發展、涉及重大政策調整、體製機製改革方麵的問題也可形成專題報告的內容,避免了巡視內容寬泛、重點不突出的現象,體現了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要求。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各巡視組要撰寫書麵的巡視報告,反映巡視中了解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報告一般分為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建議、嚴格要求四大部分。巡視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對被巡視地區、單位工作情況,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紀檢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評價;(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三)有關意見建議。報告最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注明,巡視組是否收到反映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是否按有關規定將問題線索轉紀委、組織部等有關部門處理等。巡視組對巡視中了解到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麵的重大問題,特別是帶有全局性、普遍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應當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專題報告。有關巡視報告撰寫完畢後,巡視組應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情況。

巡視報告的重點是發現問題。比如2015年中央第十三巡視組巡視武漢鋼鐵(集團)公司發現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管黨治黨責任缺失,黨的領導弱化、淡化。“兩個責任”落實失之於軟、失之於散、失之於寬,逐級衰減,一個時期以來好傳統、好作風逐漸丟失。二是選人用人不講規矩。個別領導幹部搞團團夥夥,部分幹部“帶病提拔”,影響惡劣。三是以“鋼”謀私,大肆斂財。有的領導人員違規插手武鋼工程項目,有的領導人員親屬圍繞武鋼經商辦企業。四是違規決策,管理混亂,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采購環節製度缺失、管理混亂,存在利益輸送、蠶食企業的腐敗問題;重大項目違規決策,一些項目沒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即組織實施;部分工程項目招標不規範,存在暗箱操作、內定投標單位等問題。五是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公款旅遊問題屢禁不止,公款送禮、公款吃喝、違規操辦婚喪嫁娶等問題仍然存在。同時,巡視組還收到反映一些領導人員的問題線索,已按規定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及有關部門處理。

《巡視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巡視期間,巡視組應就巡視有關情況特別是一些重要情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聽取匯報並就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聽取中央巡視組巡視情況匯報,省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聽取省級巡視組巡視情況匯報。特別是巡視工作結束後,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都應聽取其派出的巡視組工作匯報。中央巡視組巡視了解完畢後,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都會專門聽取巡視組的工作匯報,中紀委書記王岐山主持並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黨中央。省級巡視工作結束後,省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聽取省級巡視組巡視情況匯報,並將處理意見報省級黨委。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