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哲學從辯證法、認識論、邏輯學三者相統一的原則來研究辯證思維,認為作為主觀辯證法高級形態的辯證思維,一方麵歸根結底是客觀辯證法的反映,另一方麵又有著自己相對獨立的規律、形式和方法,進行著思維“自己構成自己”的運動。辯證邏輯就是關於理性思維的辯證法的科學。要確切地把握辯證邏輯的特點,必須懂得客觀辯證法和主觀辯證法以及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的關係。
一、客觀辯證法和主觀辯證法
就內容而言,可以把唯物辯證法分為客觀辯證法和主觀辯證法。“所謂的客觀辯證法是在整個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謂的主觀辯證法,即辯證的思維,不過是在自然界中到處發生作用的、對立中的運動的反映”[1]。客觀辯證法和主觀辯證法,外部世界(自然和社會)運動的一般規律和人類認識活動的一般規律,是既相聯係又相區別的。“這兩個係列的規律在本質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現上是不同的”[2]。
一方麵,外部世界運動的規律和人類思維運動的規律本質上是同一的。客觀辯證法決定主觀辯證法,後者隻是前者的反映;支配著外部世界運動的規律,同樣也貫穿於人的思維活動中。因此,辯證邏輯在研究人的思維時,必須聯係實踐辯證法和客觀辯證法,並以它作為出發點和基礎,否則,就會陷入唯心主義,也無法有效改造自然和改造社會。
另一方麵,外部世界的規律和思維的規律在表現形式上又是不同的。外部世界的規律,通過人的物質運動的、必然性的形式而展開,離開人的認識活動而獨立存在;人的思維的規律,則通過思維活動的、邏輯的形式而展開,同人的自覺的認識活動相聯係。邏輯思維的形式,如概念、判斷、推理等,邏輯思維的方法,如歸納和演繹、分析和綜合等,雖然以客觀辯證法為基礎,但這些形式和方法本身並不存在於外部世界,而是為人的活動所特有的。外部世界,事物都是具體的,人們在思維過程中必須運用由抽象到具體的方法去把握客觀事物,這一方法也是辯證邏輯的重要內容。
客觀辯證法和主觀辯證法的一致性,說明唯物辯證法也就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認識論和邏輯學;客觀辯證法和主觀辯證法的差異性,又說明必須對人的認識和思維規律進行專門的研究,由此產生了邏輯這門科學。專門的邏輯科學之所以必要,是為了給人們提供一個科學的認識工具和方法,從而有效地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從這個意義上,研究外部世界的運動的規律,正是為了以此為基礎,進而揭示人的思維的活動規律,以滿足人們實踐活動的需要。離開思維規律單獨地、“純客觀”地去研究外在世界的規律,是不可能的。
二、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
“邏輯”一詞可從多種角度理解,有時是指客觀事物的規律性,即客觀邏輯;有時又是指科學的抽象思維,即邏輯的抽象;更多的時候是指以人的思維為研究對象的邏輯學。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取的都是後一種含義,即二者都是以思維為對象,都是關於思維的規律、形式和方法的科學。不同的是,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是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去研究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的。形式邏輯是撇開思維的內容,單純從形式方麵考察思維;撇開思維發展的實際過程,主要從現成形態中分析和研究思維。因此,形式邏輯側重於按照形式上的結構對各種概念、判斷和推理給以整理,以便對不同思維形式之間的共同性問題進行形式化的處理。辯證邏輯則從內容和形式的統一中研究思維;從思維發展的實際過程來考察思維,是人類認識史的邏輯概括,著重揭示每一思維形式的內容以及諸思維形式之間的關係。
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是兩種不同類型的邏輯科學。恩格斯指出:“辯證法突破了形式邏輯的狹隘界限,所以它包含著更廣的世界觀的萌芽。在數學中也存在著同樣的關係。初等數學,即常數數學,是在形式邏輯的範圍內運作的,至少總的說來是這樣;而變數數學——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積分——本質上不外是辯證法在數學方麵的運用。”[3]這裏,恩格斯把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的關係比喻為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係,而高等數學(變數數學)區別於初等數學(常數數學)的基本特征則是,“固定的範疇在這裏消融了”[4]。在這個意義說,形式邏輯是以固定範疇建立起來的思維科學,辯證邏輯則是以變動範疇建立起來的思維科學。
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有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同一律的公式:A是A,即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一個思想(概念、判斷等)反映的對象是什麽就是什麽,不能既是A又是B。矛盾律的公式:不能既是A又不是A,即一對矛盾判斷或反對判斷不能同為真,其中必有一假。排中律的公式:或者是A或者不是A,即一對矛盾判斷不能同為假,其中必有一真。形式邏輯這些規律是任何一種正常思維必須遵守的規律,要求我們的思想必須是確定的,不能自相矛盾,不能“亦此亦彼”,模棱兩可,模糊不清。
形式邏輯及其符號化、形式化的作用,是有其客觀依據的,這就是事物的相對靜止以及不同事物之間的確定界限。當人們的思維活動限於在這個範圍內反映事物,對相互聯係的事物分別進行考察,把它們明確地區別開來的時候,以固定範疇為特征的形式邏輯就是必要的和有效的。但是,如果把形式邏輯所反映的事物的特定方麵擴展到一切方麵,把形式邏輯的適用範圍誇大為適用於一切範圍的世界觀,那就是錯誤的了。
把形式邏輯誇大為世界觀的錯誤就在於,把事物的相對獨立、相對確定的界限絕對化,從而否認事物之間的相互聯係和相互貫通;把事物的相對靜止絕對化,從而否認事物的運動、變化和發展;把事物自身的同一性絕對化,從而否認其內部包含著差異和矛盾。這就陷入了形而上學。舊的形式邏輯之所以往往同形而上學難解難分,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它不滿足於自己的適用範圍,而奢望變成世界觀。
辯證邏輯不僅反映了事物之間的相互區別,而且反映了它們之間的相互聯係;不僅反映了事物的相對靜止,而且反映了事物的絕對運動;不僅承認事物自身的同一性,而且認為這種同一存在於差異和對立之中。辯證邏輯“不知道什麽嚴格的界限,不知道什麽普遍絕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學的差異互相轉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適當的地方承認‘亦此亦彼!’,並使對立通過中介相聯係”[5]。為了全麵、深刻地反映客觀辯證法,人的思維就不能滿足形式邏輯的規律,而必須自覺地掌握辯證邏輯的規律。
辯證邏輯高於形式邏輯,但不排斥形式邏輯。正確的抽象思維,必須具有內在的連貫性、嚴密的邏輯性和可論證性,並且在同一理論體係中,各個原則之間在邏輯上應是沒有矛盾的,形式邏輯的規律是一切正確思維,包括辯證思維必須遵守的規律,是認識現實的必要條件。列寧指出:“‘邏輯矛盾’——當然,在正確的邏輯思維的條件下——無論在經濟分析中或在政治分析中都是不應當有的。”[6]這裏所說的“邏輯矛盾”,就是指由於違背形式邏輯規律,使思維喪失它應有的明確性、確定性和一貫性而造成的邏輯混亂。否定形式邏輯的規律,也就是否定事物的相對靜止、相對穩定,必然導致相對主義、詭辯論和折中主義,也就不會有辯證思維。
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的關係說明,形式邏輯在一定條件下能夠保證人們正確思維,但從更廣闊的發展過程來看,人們要正確思維就必須遵循辯證邏輯。列寧對辯證邏輯本身提出了基本要求,認為“要真正地認識事物,就必須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麵、一切聯係和‘中介’。我們永遠也不會完全做到這一點,但是,全麵性這一要求可以使我們防止犯錯誤和防止僵化。這是第一。第二,辯證邏輯要求從事物的發展、‘自己運動’(像黑格爾有時所說的)、變化中來考察事物……第三,必須把人的全部實踐——作為真理的標準,也作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點的聯係的實際確定者——包括到事物完滿的‘定義’中去。第四,辯證邏輯教導說,‘沒有抽象的真理,真理總是具體的’”[7]。
三、辯證法、認識論、邏輯學的一致
在哲學史上,黑格爾以前的哲學家通常把哲學分成本體論、認識論和邏輯學三個部門。本體論是關於存在的學說,研究世界的本質及其規律;認識論是關於認識的學說,研究認識的能力、源泉、過程和作用等問題;邏輯學是關於理論思維的學說,研究思維的邏輯形式和邏輯規律。在他們的哲學體係中,這三個部門總的說來是互不相關、各自獨立的。黑格爾第一次提出辯證法、認識論、邏輯學一致的思想。但是,黑格爾的這一思想是建立在絕對精神自我運動的唯心主義基礎上的。在黑格爾看來,存在的本質是某種神秘的絕對精神,絕對精神自己揚棄自己,自己認識自己,在經曆存在階段、概念階段後,絕對精神在理念階段中複歸自身。因此,黑格爾雖然提出並論證了辯證法、認識論、邏輯學一致的問題,但沒有科學地解決這一問題。
馬克思批判地吸取了黑格爾關於辯證法、認識論和邏輯學一致的思想,同時又對這一思想加以唯物主義的改造,認為世界的本質是物質而不是精神,辯證法、認識論和邏輯學三者一致的前提是現實世界的聯係和運動,基礎是人的實踐活動。辯證法、認識論和邏輯學都產生於實踐,並在實踐的基礎上達到統一。隻有堅持科學的實踐觀,才能正確理解辯證法、認識論和邏輯學三者的一致。
馬克思主義哲學在強調辯證法、認識論、邏輯學的一致,絕不意味著取消三者之間的差別。從研究對象上看馬克思主義哲學中的辯證法、認識論、邏輯學的差別體現在:辯證法研究自然、社會、思維的一般規律;認識論研究認識活動的一般規律;辯證邏輯研究理論思維的一般規律。從其研究對象的區分中,同時可以發現三者之間的內在統一性。
辯證法同時是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列寧指出:“辯證法,按照馬克思的理解,同樣也根據黑格爾的看法,其本身包括現在稱之為認識論的內容。”[8]“辯證法也就是(黑格爾和)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9]可以從三個方麵來理解辯證法就是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
第一,辯證法揭示了人類認識對象的客觀的、辯證的性質。認識論是關於認識的理論,但是,科學的認識論絕不能局限於純粹認識的領域,它必須聯係認識的對象來研究人的認識,沒有對象的認識是不存在的。而認識的對象處在什麽樣的狀態,是由辯證法來揭示的。離開辯證法,就談不上什麽科學的認識論。辯證法是認識論賴以確立的前提。
第二,辯證法所揭示的規律貫穿於認識的過程。辯證法要求用發展的觀點考察自己所研究的對象,這個對象既包括外部世界,也包括人的認識。就是說,貫穿著辯證法精神的“認識論同樣應當曆史地觀察自己的對象,研究並概括認識的起源和發展,從不知到知的轉化”[10]。辯證法所理解的認識,“是活生生的、多方麵的(方麵的數目永遠增加著的)認識,其中包含著無數的各式各樣觀察現實、接近現實的成分(包含著從每個成分發展成整體的哲學體係),——這就是它比起‘形而上學的’唯物主義來所具有的無比豐富的內容,而形而上學的唯物主義的根本缺陷就是不能把辯證法應用於反映論,應用於認識的過程和發展”[11]。辯證法所揭示的外部世界運動的一般規律也是認識活動的一般規律。認識論所闡明的主觀和客觀、認識和實踐、感性和理性、相對真理和絕對真理、改造主觀世界和改造客觀世界等一係列關係,無不是辯證法尤其是對立統一規律的體現。在這個意義上,辯證法是認識論的基本內容。
第三,辯證法是科學的認識工具。辯證法不僅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運動規律的反映,而且也是認識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方法。辯證法如果不作為認識論,就既沒有產生的可能,也沒有存在的價值。辯證法規律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它反映了客觀世界的矛盾運動,而且在於它為我們提供了認識世界(分析矛盾)和改造世界(解決矛盾)的方法論,在於這一世界觀同時又是認識論。
辯證法既然是人的認識活動所固有的,既然貫穿於人類認識的全過程,那麽,它的正確性和生命力,就要由人類的認識史來檢驗。離開認識論所揭示的人類認識的曆史,就不能證實和確立辯證法。離開辯證法,就沒有科學的認識論;離開認識論,就沒有科學的辯證法。
從進一步的層次來說,辯證法同時是馬克思主義的邏輯學。可以從三個方麵來理解辯證法和辯證邏輯的一致:
第一,辯證法所揭示的規律和範疇,同時也是邏輯的規律和範疇。辯證法的根本規律——對立統一規律,也是辯證邏輯的根本規律。辯證邏輯就是研究概念的矛盾運動的科學。正如列寧所說:“概念的關係(=過渡=矛盾)=邏輯的主要內容,並且這些概念(及其關係、過渡、矛盾)是作為客觀世界的反映而被表現出來的。”[12]邏輯學之所以不能脫離辯證法,不僅是因為邏輯思維的內容是辯證的,是對客觀規律的反映,而且是因為邏輯思維的形式和方法也是辯證的,是辯證法規律的邏輯表現。在馬克思主義哲學中,那些看起來純粹屬於邏輯的範疇,如概念、判斷、推理、分析和綜合、歸納和演繹等,無一不受辯證法規律支配。邏輯學研究主觀的、概念的辯證法,而事物的辯證法則創造著觀念的辯證法。離開了辯證法,也就沒有辯證的邏輯學。
第二,辯證法本身就是科學的邏輯體係,辯證法的規律、範疇都是邏輯思維的產物。辯證法概念的確立和發展,離不開邏輯的思維和思維的邏輯。在這個意義上,辯證法同時也是一門邏輯科學。
第三,隻有把辯證法應用於邏輯科學,它才有實際意義。辯證法研究客觀規律正是為了揭示思維規律,為人們提供一個科學的思維方法。換言之,辯證法的規律和範疇都具有邏輯學的意義。在馬克思主義哲學中,那些看起來似乎純粹是關於物質世界本身的本質和聯係的範疇,如物質、運動、時間、空間等,同時也是邏輯的範疇,對於辯證地認識世界具有方法論的意義。辯證法如果不同時是邏輯學,辯證法的規律如果不同時是邏輯思維的規律,那麽,這樣的辯證法就沒有實際意義,就不是馬克思主義的辯證法。
辯證法既是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又是馬克思主義的邏輯學。辯證法、認識論和邏輯學三者的一致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辯證唯物主義體係中。
當然,要深入把握辯證邏輯,就不僅要看到它是辯證法普遍規律的具體體現,而且要看到它是從人類認識史、思想史、思維發展史中概括出來的,本身具有思維活動的特殊性。辯證邏輯是在思維中把握和再現物質世界的過程,是概念、判斷、推理等辯證思維形式相對獨立的運行過程。因此,強調辯證邏輯與辯證法的一致性,並不是要把辯證邏輯與辯證法簡單地視為同一個東西,而是要在辯證法原則的基礎上更加深入地把握辯證思維的特殊矛盾運動,從而更加自覺地進行辯證思維。為此,我們要在研究辯證思維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把握辯證思維的基本形式和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