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有些病人纏綿病榻多年,感到苦不堪言,因此要求安樂死,如此也算是自殺嗎?
其實,安樂死能否施行,現在是舉世關心卻又備受爭議的問題。有些國家立法準許安樂死,有些國家抱持保留的態度,有些國家則斷然否決。中國人的思想一向認為“上天有好生之德”,即使是一個垂死的病人,也隻能盡量幫助他延續生命,怎麽可以幫他提早結束生命呢?人把“生”看成是歡喜的、寶貴的,把“死”當作是悲哀的、不好的,因此惜生畏死,這是正常的心理。其實如果我們能重新認識生命的意義,重新調整對生死的觀念,知道生未必是喜,死未必是悲,我想對安樂死的爭議就會減少。
在台灣關於安樂死的問題,有一半人說可以,有一半人覺得不可以。讚成的人認為,當一個人被病魔折磨得不成人形,甚至成為植物人,活得很痛苦,你不讓他死,活著的人看了都不忍心。而反對的人則說,上天都有好生之德,為什麽要讓一個生命提早死去呢?這是不道德的。隻是反對或讚成安樂死都隻是一句話,對於家有親人長期臥病的人來說,往往一照顧就是幾十年,其中艱辛絕非外人所能知曉。
大約40多年前,台灣中山女中有一個很優秀的學生叫王曉民,因為車禍成為植物人。當時台灣有很多的官員、衛道人士都不讚成讓她安樂死,她的媽媽很可憐,一直陪伴女兒40多年,就為這麽一個女兒奉獻了一生。
其實,安樂死不是宗教、道德、法律所能解決的,隻有愛他的人有權力決定,或是若當事人自己願意擔當後果,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負責。問題是誰可以證明這個人是完全愛他的呢?這又是個關係重大的問題。
台北有一名婦女很有錢,身體也很好,她的兒女卻希望她早一點死,如此一來他們就可以早一點分得財產。本該最愛父母的兒女卻希望健康的父母早一點死亡,這個愛的標準該從何界定?看來還是由最接近他的人成立一個委員會,推舉最愛他的人來做最後的決定吧!實在說,要求安樂死的人必定很痛苦的,因此有人把死亡也看成是解脫。
至於安樂死到底算不算自殺,這也很難有定論。隻是當一個人生不如死的時候,等於世緣已了,其實也不必再去借助插管、氧氣筒等方法來延續,應該讓生命回歸自然。不過,有時候一個人即使重病彌留之際,能不能再生也是很難斷言的。譬如在台北有一位趙老居士,經常往來於監獄,為身陷囹圄的犯人說法。多年前他不慎跌了一跤,腦震**,送到“三軍總醫院”,醫生宣布回天乏術,將他送到太平間,認為不久於人世,但趙老居士至今仍然身體健朗,在台北各道場往來走動。
在戰場上,一個負傷的將軍怕被俘虜後受到屈辱,因此拿槍命令部下一槍把他打死,以保持自我的尊嚴。一個臨終的病人,也希望在臨終時保有生命的尊嚴。人健康的時候像英雄,有病了就像狗熊,甚至覺得病容難看,不希望被人看見,所以人死以後,家屬都會用布幔、床單,把亡者覆蓋,不希望給人看到死相。
有些病人知道自己的病已是藥石罔效,他也不希望拖延時日,隻盼早一點結束痛苦的生命,因此要求醫生給他一針,以求得解脫。但這不是醫生可以決定的,即使醫生是出於慈悲、愛他、可憐他而給他一針,以幫助他解脫痛苦。縱使有這種想法,在法律上並沒有立場,因此要由家屬或將來立法,才能獲得解決。可是,最愛他的人有權決定給予病人安樂死,這算不算殺生呢?
其實,佛教有種種法門與方便,而一切的法門與方便如果不能和大悲心相應的話,都是魔法。有時候一個壞人殺了許多好人,站在慈悲、維護公理和正義之下把這個壞人殺掉。殺了他之後,我有功,也有過,因為殺人終究要受罪業的果報,但相較之下,殺人的罪過比較輕,維護公理正義的積極功德是比較大的。
在佛經裏,佛陀於因地修行時,曾為了救500個商人而殺了一個壞人,所以殺生有時候也可以看成是一種慈悲。例如,在國與國發生戰爭的時候,為了救國,他會挺身殺敵,或是為了慈悲救人,他也寧可自己擔負業報而犧牲自己去殺生救人。所謂“有愛則可平於天下,無愛則家庭不和”,家屬在愛與慈悲之下決定許多事情,就如大乘佛教裏所說的“饒益有情”。
所以,對於安樂死我並不絕對否定它,也不斷然肯定它。我們對於每一個生命都應該本著愛心、慈悲心讓它健康地存在,萬一不得已而施以安樂死,如果確認是出於慈悲心,不忍病人、親人受苦,也無可厚非,關鍵在於是否以慈悲心為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