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與公德
凡是趨向於具有相同利害關係的人會集合成一個群體,如果這個群體和國家沒有直接的關係,在法律上也沒有一定的限製,都稱為社會。因此社會的範圍大小不定,小到局限於鄉村,大到橫貫於世界,就像所謂的北京社會、中國社會、東洋社會,以及勞工社會、學者社會之類,都是這個含義。人生來就有合群的天性,即使種族、國土不同,都要互相依靠、扶持,聚合成為一個社會,這就是之所以有人類社會道德的原因。然而人類常常由於土地、種族相近的原因組成特別的團體,並有統一管理和裁決的權利,這稱之為國家,國家是為彌補各種社會的缺憾,使人們互相保護對方的福利而存在的。因此社會的範圍,雖然原本沒有界限,卻更多地受限於國家。世界各國都有其社會的特性,而不能互相融合,因此談到道德的實踐,人類社會固然有普遍的道德,而對於各國社會,卻又各有其特別的道德,這是由於他們風土、人種、習俗、曆史的差別而產生的。而本書所論及的,都是適合於我國社會的道德。
社會組織與家庭組織相同,而一個家庭對於社會來說,也就像一個人對於家族一樣。人類的本性是厭惡孤立而喜歡群居,因此會結合成家族,並終身依靠它。而我們喜歡群居的本性,還不僅僅以家族為限。假如使人局限在家庭之內,而與家族以外的人不溝通感情,不共謀事,那麽這一家人無異於處在窮山荒野之中,而此家庭又怎能存在呢?
人類的體魄和精神,其能力本就不算完備,如果不互相幫助,就無法長期生存。就體魄來說,我們之所以能夠躲避風雨寒暑的苦痛,抵禦猛獸毒蛇的侵害,而安然保全自己的性命,哪一樣不是社會所賜予的呢?就精神來說,如果人不得已處於孤立的境地,感情和思想都不能讓他人知曉,那麽一定會有非同尋常的苦痛,甚至會有因此而生病癲狂的人。人對社會的需要是如此之大。就像語言文字之類,但凡用來保存我們情感與智慧並使之發揚光大的工具,也必定依賴於社會的組織才開始存在。這樣一切事物與社會的關係,就可想而知了。
人獲得社會如此多的恩賜,那麽應當如何去報效社會呢?回答說:廣泛發展公益事業,開展社會事務,建立功業,不顧個人的一己私利,謀求社會的幸福,就可以稱得上是盡到了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義務了。因公而忘私的品質,是最為高尚的道德,而社會的進步,實在是由此而來。因此,觀察一個社會中誌士仁人的多少,其進步程度就可想而知了。假使人人都堅持利己主義,而漠視整個社會的利益,這個社會必定越來越腐敗,人民必定越來越衰落,最終達到每個人都深受其害卻又無法挽救的程度,能不令人恐懼嗎?
社會之上還有負責統一管理和裁決的,這就是國家。國家具有獨立的主權,管轄固定的土地、人民,並製定法律來統治他們。普通人既然是社會的一個成員,就應遵循社會的道德,同時又是國家的一個公民,也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道德本來是用來彌補法律所無法覆蓋的範圍,而法律也是用來輔助道德所無法企及的領域,二者相輔相成。如果違犯了法律,就成為國家的罪人,而決不能引用社會道德來保護自己。衡量國家的能力,本來就不通過社會,因此在法律範圍之外,國家絕不要幹涉社會事務,而社會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也有其在道德層麵的自由。
人在社會中,其基本義務雖然不一而足,但概括起來有兩類,一是公義,二是公德。
公義,就是不侵犯他人權利的意思。我與他人共同居住在社會之中,他人和我的權利並沒有什麽不同,我既不想有人侵犯我的權利,也決不會侵犯他人的權利。人與人互不相侵,那麽公義就樹立起來了。我們的權利,最重要的莫過於生命、財產和名譽。生命是一切權利的根本,一旦失去就不可能再恢複,生命不是他人的所得,也不能被侵犯,自不必多言。財產雖然是身外之物,然而人如果想要獲取功名、享受福利,總不能空手得到,必定要借助於財產。如果是通過正當手段得到財產,就是正當擁有,不是他人所能幹涉的。名譽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是由其本人積累德行之後才得到的,因此對於他人的誣陷和汙蔑,也有保護名譽的權利。這三者一旦失去安全保障,社會的秩序就將無法自然維持。因此國家特意設定了法律,為我們保護這三大權利。而我們也一定要尊重他人的權利,不能有所冒犯。這固然是為了完成謹守法律的義務,也同樣是為了遵從社會道德的秩序。
盡管如此,但如果人們僅僅是不去侵犯他人的權利,那便隻是有了消極的道德,還不足以盡到對社會的基本義務。對於社會的基本義務,還包括積極的道德,就是博愛。
博愛是人生最寶貴的道德。人之所以能夠稱為人就在於此。如果一個人隻知道有自己而不知道有國家,隻知道有家庭而不知道有社會,看到自己同胞的疾病痛苦、顛沛流離卻無動於衷,不去施予援手,那與動物又有什麽分別?世上常有天生便是殘疾的人,有的人無辜遭受牢獄之災的羞辱,其他如鰥寡孤獨、失業無助的人也有很多。而且文化漸漸開明,民智日趨進步,社會競爭日益激烈,貧富差距也越來越大。世上那些素來沒有依靠並因此而沉淪的人與日俱增,這也是理當如此、勢所必然的。而這些沉淪的人,既然已經越來越趨近困苦的境地,又不敢違反道德和法律的束縛去侵犯他人的權利,如不是有賑濟他們的人,又怎能不束手待斃呢?既然同是人類,同是社會的一員,不忍心坐視他人斃命卻不去設法拯救,於是本著博愛之心,種種慈善事業便因此興起了。
做到博愛就可以算是盡公德了嗎?還沒有。賑窮濟困,是用來彌補缺陷,而不是用來追求進步;也就是說是救濟眼下的困難,而不是用來圖謀長遠的。在社會中,我們絕不能認為眼下的福利就已經足夠了,況且眼下的福利,本來就不是從社會成立之初就有的,而是我們的祖先一代一代不斷經營才逐漸實現的。我們既然已經沐浴了祖先遺留下來的恩德,如果不能使我們從祖先那兒繼承的社會更加接近完美並留給子孫,不就是放棄了我們的基本義務嗎?因此人在社會中,應當各自按照其地位,估量各自的權勢和力量,去圖謀社會公益,開展社會事務,讓我們的社會變得更加美好。如果能夠用一個人的能力來造福億萬民眾,用一生的行為來澤被百世,即便本人過世,其創立的功業卻永遠不朽,縱然是古代的聖賢,也是無法輕視的了。
人們既不去侵犯他人的權利,又能在看見他人窮困後加以救助,興辦社會公益事業並推動發展,如此人生對於社會的基本義務才可以說是完成了。請允許我用孔子的話來作為證明,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又說:“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這兩句話,前一句是限製人的,要人不去做;後一句是勸導人的,要人去做。一個是消極的道德,另一個是積極的道德。一個是公義,另一個是公德,二者都不可以偏廢。我不想讓他人來侵犯我的權利,那麽我也要慎重不去侵犯他人的權利,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含義。若我是窮困的,常常希望別人來救濟我,我知道某事對社會有益,也就是對自己有益;而我的能力還不足以能夠做成此事,就會希望有人做成此事,明白了這個道理,我必定會盡自己最大的能力來救濟窮人並圖謀公益事業,這就是“欲立而立人,欲達而達人”的含義。此二者都是道德上的基本義務,而前者又同時是法律上的基本義務。如果一個人僅僅想避免成為法律上的罪人,那麽隻要做到前者就足夠了,如果想要避免道德上的錯誤,就不能不認真按照後者所說的來做事了。
選自《中學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行 為
良心不但能告訴人們善惡的區別,而且能迫使人遠離邪惡,靠近良善。做一件善事,良心會感到快樂無比;做一件惡事,隨即就會受到良心的譴責,這就是良心作用於行為的表現。因此想要了解一個人的良心,就不能不先討論他的行為。
世界上雖然有一種說法是把人生的一切動作都稱作“行為”,但倫理學上所說的“行為”,其意義卻有很大的限製。它指的是以意誌作用為本質的那類行為。如果不是由意誌作用而引發的,叫做動作,而不能稱之為行為,比如呼吸之類的自然動作就是;除此外其他特別的動作,有的是因為生理上的常態變化,而無意識做出的動作,有的是受迫於強權者的命令,不得已而做出的。像這樣,凡不是自己的意誌自由選擇的動作,都不能稱之為行為。
因此,行為的本質不在於外在的舉動,而在於其內在的意誌。一旦意誌產生作用,那麽即便他的動作還沒表現出來,也可以稱之為行為,這是因為我們是以初始的“原因”為判定依據,而不是根據“結果”。
法律有隻討論結果而不追究原因的情況,比如:即便是無意識地犯罪,也不能免除處罰,相反,雖然有犯罪意念,但沒有實施,那執法者也不能追究他的法律責任。但是,道德卻不是這樣,如果有人想殺一個人,但後來由於種種原因而沒有實施成功。這種行為,從法律的角度來衡量,不能說他有罪,但以道德的準繩來看,他已經和殺人犯沒什麽區別了。由此可以知道,和法律相比,道德具有糾正規範內心的效果,它所約束的範圍更加廣泛。
選自《中學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動 機
行為的基本要素,是意誌的作用無疑,然而這個意誌的作用是由什麽產生的呢?回答是:源於有欲望。這種欲望的產生,有的是被事物**,有的是受環境遭遇的驅使,各不相同,關鍵在於必定先有欲望,然後意誌的作用才會產生。所以,欲望就是意誌緣於它而萌生的因素,因此我們稱之為動機。
任何人想要得到一件東西,做成一件事情,就會對其所向往的事物產生一種意念,這就是所謂的動機了。意誌受這種意念的驅動,進而決定行動,於是表現於行為,比如學生在家用功讀書,時間久了而厭倦,於是到野外散步來使自己振奮,散步的意念就是動機。人的意誌受動機的驅動,決定出行,然後攜帶手杖出門,於是意誌實現成為切實的行為了。
行為的基本要素,是意誌的作用,而意誌的作用,又是源起於動機,那麽動機這個因素,真是行為中最重要的基本要素啊!
動機是行為中最重要的基本要素,因此行為的善惡,多半是根據動機來判斷的。然而有人專門用動機來作為判定善惡的依據,那還不夠全麵。為什麽呢?因為人的行為導致的結果如果在其意料之外,確實可以不承擔責任。相反,若後果的厲害可以預料,卻仍然那樣做了,雖然不是行為人所希望的結果,他卻是不能推卸責任的。假如現在有一個人不滿朋友的**和品行不端,因而想加以勸阻,他的動機是善的,倘若朋友不聽勸諫,於是自己生氣打他以致朋友受傷,這種情況肯定不是他的本意,然而打人必定會造成傷害,既然這是他所能預料到的,就不可以因為他的動機沒有惡意而寬宥他打人的罪過。這是判定善惡的標準,在後麵一章將詳細談到這一點。
選自《中學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財 產
生命的重要性,已經在上一章說過了。然而人不是僅僅愛惜生命而已,也一定要在他有生之年,行動自由,而不是受人操縱,這樣他的生命才能有快樂可言,於是財產權便由此產生。財產,是人通過辛苦經營所獲得的,如果對財產不能擁有支配的權利,一生的辛苦勤勞就都落空了,辛苦所得卻與自己毫不相關,活著還有什麽意義呢?況且人沒有財產權,生計必定得不到保障,最終生命也將無法保全。因此財產的重要性僅次於生命,而盜竊之罪也僅次於殺傷,這也是古今中外的人都認知的。
財產是如此的重要,然而財產究竟是從何而來的呢?它的來源有兩個:一個是先占,一個是勞力。
這裏有一件物品,本來沒有歸屬,那麽我可以取走並占有它。為什麽?無主之物,我占有了它,而且從一開始就沒有妨礙到他人的權利,這就叫做先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