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耐是交際的重要之道,人心如同人臉各不相同,一旦不合自己的心意就生氣的人,一定會父子不合、夫妻反目、兄弟相爭,朋友也可能難以交往,最後成為敵人,這簡直是自作自受啊。因此,對待他人應該這樣:從感情上能原諒的就原諒、從事理上能寬解的就寬解。孔子也提倡人們要嚴於律己,少責備別人,這就是養成美德的方法。

憤怒之後,還會產生傲慢和嫉妒,這也是不得不戒除的。傲慢的人依仗自己的長處欺淩別人,嫉妒的人看見自己的短處而怨恨別人,這都背離了實事求是的原則。道德高尚、才華出眾的人,內心真誠,外表溫文儒雅。他們雖然謙虛自重,但隻要接觸到他們的儀容舉止,我們自然而然會敬佩和效仿他們,並自慚形穢。如果不從根本學起,卻一味模仿他人的外表用以自我炫耀,即便可以欺騙一時也不能長久。而那些欺淩蔑視他人的行為舉止,卻主動暴露了自己的惡劣品性。如果他人的才華名望勝於我們,我們就應當敬愛他、尊重他,審視自己的不足並趕上對方。反之,隻是一味地嫉妒他人,對自己有什麽好處呢?這種行為愚蠢可笑,這樣的心理更加令人鄙視。

情欲不能不加以控製,道理大概也是這樣的。思考控製它的辦法,應該是什麽樣的呢?欲望強烈時,往往不是理性所能控製的,也不是利害關係的道理能夠說服的,隻有用感情控製感情這一方法才可以。

用感情控製感情的方法是什麽樣的呢?憤怒的時候,用音樂來平複心緒,鬱悶的時候,可以登山玩水來排解,如此便能心曠神怡,什麽煩惱都消失了,再回想憤怒和鬱悶的情形,便都覺得無所謂了。

感情和欲望強烈的時候,如同燎原之火讓人不敢接近,但是時間稍過,自然會衰落,這是欲望的常態。因此自製的關鍵在於養成忍耐的習慣。當欲望極為強烈時,忍耐力的強弱關係到人一生的禍福,而所爭執的事物隻在片刻而已。以前有個人性情暴躁,在他憤怒的時候,一旦不能自持要有不合理的言行時,他就口念數字,從一數到一百,用這個方法來壓製怒火,這個用意很好,方法也值得效仿學習。

選自《中學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我的新生活觀

什麽叫舊生活?是枯燥的,退化的。什麽是新生活?是豐富的,進步的。舊生活的人,其中一部分是既不工作、又不求學,終日把吃喝嫖賭當作消遣的人。他們不生產物質產品,精神上也一點兒沒有進步。還有一部分人整日做苦工,沒有求學的機會,身體上疲乏得不得了,做事情也是事倍功半,精神上得過且過,豈不全是枯燥的嗎?那些不工作的人,體力會逐漸衰退;那些不求學的人,心力則逐漸委靡;就這樣一代傳一代,體力越來越衰退,精神越來越委靡,這不就是退化嗎?新生活就是每一個人每一天都有固定的地方去工作,又有一定的時間來學習,所以製品不斷增加。

這樣不是越來越豐富麽?工作越幹越熟練,生產出來的產品必定增多;而且“熟能生巧”,還會衍生出新的工作來。其中有一部分學問,是講現在工作的道理,弄明白了這個道理,工作就會得到改良。還有一部分學問,是講其他工作的道理,弄懂了之後,又可以改良別的工種。從簡單的工種改良到複雜的工種;從容易的工種改良到繁難的工種;從產量較少的工種改良到產量較多的工種。還有一種學問,雖然與工作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是掌握了以後,眼光會越來越遠大,心態會越來越平和,這樣無形中會讓生活變得更幸福。這不是進步嗎?如果有一個人肯天天工作,並堅持每天學習,那麽他就是一個新生活的人;如果一個團體裏所有的人都天天工作,天天堅持學習,那麽這就是一個新生活的團體;如果全世界的人都天天工作,天天堅持學習,那麽這就是新生活的世界了。

選自《蔡孑民先生言行錄》蔡元培

原文

義務與權力

權利者,為所有權自衛權等,凡有利於己者,皆屬之。義務則凡盡吾力而有益於社會者皆屬之。

普通之見,每以兩者為互相對待,以為既盡某種義務,則可以要求某種權利,既享某種權利,則不可不盡某種義務。如買賣然,貨物與金錢,其值相當是也。然社會上每有例外之狀況,兩者或不能兼得,則勢必偏重其一。如楊朱為我,不肯拔一毛以利天下;德國之斯梯納(Strne)及尼采(Nietsche)等,主張唯我獨尊,而以利他主義為奴隸之道德。此偏重權利之說也。墨子之道,節用而兼愛;孟子曰,生與義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此偏重義務之說也。今欲比較兩者之輕重,以三者為衡。

(一)以意識之程度衡之。下等動物,求食物,衛生命,權利之意識已具;而互助之行為,則於較為高等之動物始見之。昆蟲之中,蜂蟻最為進化。其中雄者能傳種而不能作工。傳種既畢,則工蜂、工蟻刺殺之,以其義務無可再盡,即不認其有何等權利也。人之初生即知吮乳,稍長則饑而求食,寒而求衣,權利之意識具,而義務之意識未萌。及其長也,始知有對於權利之義務。且進而有公而忘私,國而忘家之意識。是權利之意識,較為幼稚,而義務之意識,較為高尚也。

(二)以範圍之廣狹衡之。無論何種權利,享受者以一身為限;至於義務,則如振興實業推行教育之類,享其利益者,其人數可以無限。是權利之範圍狹而義務之範圍廣也。

(三)以時效之久暫衡之。無論何種權利,享受者以一生為限。即如名譽,雖未嚐不可認為權利之一種,而其人既死,則名譽雖存而所含個人權利之性質,不得不隨之而消滅。至於義務,如禹之治水,雷綏佛(Lessevs)之鑿蘇彝士河,汽機電機之發明,文學家美術家之著作,則其人雖死而效力常存。是權利之時效短而義務之時效長也。

由是觀之,權利輕而義務重。且人類實為義務而生存。例如人有子女,即生命之派分,似即生命權之一部。然除孝養父母之舊法而外,曾何權利之可言?至於今日,父母已無責備子女以孝養之權利,而飲食之教誨之,乃為父母不可逃之義務。且列子稱愚公之移山也曰:“雖我之死,有子存焉。子又生孫,孫又生子,子子孫孫,無窮匱也,而山不加增,何苦而不平?”雖為寓言,實含至理。蓋人之所以有子孫者,為夫生年有盡,而義務無窮,不得不以子孫為延續生命之方法,而於權利無關。是即人之生存為義務而不為權利之證也。

唯人之生存,既為義務,則何以又有權利?曰,盡義務者在義務與權利有身,而所以保持此身使有以盡義務者,曰權利。如汽機然,非有燃料,則不能作工。權利者,人身之燃料也。故義務為主而權利為從。

義務為主,則以多為貴,故人不可以不勤。權利為從,則適可而止,故人不可以不儉。至於捐所有財產以助文化之發展,或冒生命之危險而探南北極試航空術,則皆可為善盡義務者。其他若厭世而自殺,實為放棄義務之行為,故倫理學家常非之。然若其人既自知無再盡義務之能力,而坐享權利或反以其特別之疾病若罪惡,貽害於社會,則以自由意誌而決然自殺,亦有可諒者。獨身主義亦然,與謂為放棄權利,毋寧謂為放棄義務。然若有重大之義務,將竭畢生之精力以達之,而不願為室家所累,又或自忖體魄在優種學上者不適於遺傳之理由,而決然抱獨身主義,亦有未可厚非者。

今欲進而言諸君之義務矣。聞諸君中頗有以畢業後必盡教員之義務為苦者。然此等義務,實為校章所定。諸君入校之初,既承認此校章矣。若於校中既享有種種之權利,而竟放棄其義務,如負債不償然,於心安乎?畢業以後,固亦有因結婚之故而家務校務不能兼顧者。然胡彬夏女士不雲乎:“女子盡力社會之暇,能整理家事,斯為可貴。”是在善於調度而已。我國家庭之狀況,煩瑣已極,誠有使人應接不暇之苦。然使改良組織,日就簡單,亦未嚐不可分出時間,以服務於社會。又或約集同誌,組織公育兒童之機關,使有終身從事教育之機會,亦無不可。在諸君勉之而已。

選自《蔡孑民先生言行錄》蔡元培

謹慎與畏葸

果敢之反對為畏葸;而鹵莽之反對為謹慎。知果敢之不同於魯莽,則謹慎之不同於畏葸,蓋可知矣。今再以事實證明之。

孔子,吾國至謹慎之人也,嚐曰:“謹而信。”又曰:“多聞闕疑,慎言其餘,多見闕殆,慎行其餘。”然而孔子欲行其道,曆聘諸侯。其至匡也,匡人誤以為陽虎,帶甲圍之數匝,而孔子弦歌不輟。既去匡,又適衛,適曹,適宋,與弟子習禮大樹下。宋司馬桓魅,欲殺孔子,拔其樹。孔子去,適鄭、陳諸國而適蔡。陳、蔡大夫,相與發徒役,圍孔子於野,絕糧,七日不火食。孔子講誦弦歌不衰。圍既解,乃適楚,適衛,應魯哀公之聘而始返魯。初不以匡、宋、陳、蔡之厄而輟其行也。其作《春秋》也,以傳指口授弟子,為有所刺、譏、褒、諱、挹、損之文辭,不可以書見也。

是其謹慎也。然而筆則筆,削則削。吳楚之君自稱王,而《春秋》貶之曰子。踐土之會,晉侯實召周天子,而《春秋》諱之曰天王狩於河陽。初無所畏也。故曰:“慎而無禮則葸。”言謹慎與畏葸之別也。人有恒言曰:“諸葛一生唯謹慎。”蓋諸葛亮亦吾國至謹慎之人也。其《出師表》有曰:“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然而亮南征諸郡,五月渡瀘,深入不毛;其伐魏也,六出祁山,患糧不繼,則分兵屯田以濟之。初不因謹慎而怯戰。唯敵軍之司馬懿,一則於上邦之東,斂兵依險,軍不得交,再則於鹵城之前,又登山掘營不肯戰,斯賈詡、魏平所謂畏蜀如虎者耳。

且危險之機,何地蔑有。試驗化電,有爆烈之虞,運動機械,有軋轢之慮,車行或遇傾覆;舟行或值風濤;救火則涉於焦爛,侍疫則防其傳染。若一切畏縮而不前,不將與木偶等乎?要在諳其理性,預為防範。孟子曰:“知命者,不立乎岩牆之下。”漢諺曰:“前車覆,後車戒。”斯為謹慎之道,而非為畏葸者之所得而托也。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方正與拘泥

孟子曰:“人有不為也,而後可以有為。”蓋人苟無所不為,則是無主宰,無標準,而一隨外界之誘導或壓製以行動。是烏足以立身而任事哉?故孟子曰:“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又曰:“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言無論外境如何,而決不為違反良心之事也。孔子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謂視聽言動,無不循乎規則也。是皆方正之義也。

昔梁明山賓家中嚐乏困,貨所乘牛。既售,受錢,乃謂買主曰:“此牛經患漏蹄,療差已久,恐後脫發,無容不相語。”買主遽取還錢。唐吳兢與劉子玄,撰定武後實錄,敘張昌宗誘張說誣證魏元忠事。後說為相,讀之,心不善,知兢所為,即從容謬謂曰:“劉生書魏齊公事,不少假借奈何?”兢曰:“子玄已亡,不可受誣地下。兢實書之,其草故在。”說屢以情蘄改。辭曰:“徇公之請,何名實錄?”卒不改。一則寧失利而不肯欺人,一則既不誣友,又不畏勢。皆方正之例也。

然亦有方正之故,而涉於拘泥者。梁劉進,兄獻每隔壁呼進。進束帶而後語。吳顧愷疾篤,妻出省之,愷命左右扶起,冠幘加襲,趣令妻還。雖皆出於敬禮之意,然以兄弟夫婦之親,而尚此煩文,亦太過矣。子從父令,正也。然而《孝經》曰:“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孔子曰:“小杖則受,大杖則走,不陷父於不義。”然則從令之說,未可拘泥也。官吏當守法令,正也。然漢汲黯過河南,貧民傷水旱萬餘家,遂以便宜持節發倉粟以賑貧民,請伏矯製之罪。武帝賢而釋之。宋程師孟,提點夔部,無常平粟,建請置倉;遘凶歲,賑民,不足,即矯發他儲,不俟報。吏懼,白不可。師孟曰:“必俟報,饑者盡死矣。”竟發之。此可為不拘泥者矣。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循理與畏威

人生而有愛己愛他之心象,因發為利己利他之行為。行為之己他兩利,或利他而不暇利己者為善。利己之過,而不惜害他人者為惡。此古今中外之所同也。

蒙昧之世,人類心象尚隘,見己而不及見他,因而利己害他之行為,所在多有。有知覺較先者,見其事之有害於人群,而思所以防止之,於是有賞罰:善者賞之,惡者罰之,是法律所托始也。是謂酋長之威。酋長之賞罰,不能公平無私也;而其監視之作用,所以為賞罰標準者,又不能周密而無遺。於是隸屬於酋長者,又得趨避之術,而不憚於惡;而酋長之威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