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之翰回,商人也。自奉甚儉,而勇於為善;嚐造倫敦大道;又憫其國育嬰院之不善,自至法蘭西、荷蘭諸國考查之;歸而著書,述其所見,於是英之育嬰院為之改良。其歿也,遺財不及二千金,悉以散諸孤貧者。英之沙伯,業織麻者也。後為炮廠書記,立誌解放黑奴,嚐因辯護黑奴之故,而研究民法,卒得直;又與同誌設一放奴公司,黑奴之由此而被釋者甚眾。英之菜伯,鐵工也。憫罪人之被赦者,輒因無業而再罹於罪,思有以救助之;其歲入不過百鎊,悉心分配,一家衣食之用者若幹,教育子女之費若幹,餘者用以救助被赦而無業之人。彼每日作工,自朝六時至晚六時,而以其暇時及安息日,為被赦之人謀職業。行之十年,所救助者凡三百餘人。由此觀之,人苟有誌於公益,則無論貧富,未有不達其誌者,勉之而已。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注意公眾衛生
古諺有雲:“千裏不唾井”,言將有千裏之行,雖不複汲此井,而不敢唾之以妨人也。殷之法,棄灰於道者有刑,恐其飛揚而眯人目也。孔子曰:“君子敝帷不棄,為埋馬;敝蓋不棄,為埋狗。”言已死之狗、馬,皆埋之,勿使暴露,以播其惡臭也。蓋古人之注意於公眾衛生者,既如此。
今日公眾衛生之設備,較古為周。誠以衛生條件,本以清潔力一義。各人所能自營者,身體之澡浴,衣服之更迭,居室之灑掃而已。使其周圍之所,汙水停瀦,廢物填委,落葉死獸之腐敗者,散布於道周,傳染病之黴菌,彌漫於空氣,則雖人人自潔其身體、衣服及居室,而衛生之的仍不達。夫是以有公眾衛生之設備。例如溝渠必在地中,溷廁必有溜水,道路之掃除,棄物之運移,有專職,有定時,傳染病之治療,有特別醫院,皆所以助各人衛生之所不及也。
吾既受此公眾衛生之益,則不可任意妨礙之,以自害而害人。毋唾於地;毋傾垢水於溝渠之外;毋棄擲雜物於公共之道路若川流。不幸而有傳染之疾,則亟自隔離,暫絕交際。其稍重者,寧移居醫院,而勿自溷於稠人廣眾之間。此吾人對於公眾衛生之義務也。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愛護公共之建築及器物
往者園亭之勝,花鳥之娛,有力者自營之、而自賞之也。今則有公園以供普通之遊散;有植物、動物等園,以為賞鑒及研究之資。往者宏博之圖書,優美之造象與繪畫,曆史之紀念品,遠方之珍異,有力者得收藏之,而不輕以示人也。今則有藏書樓,以供公眾之閱覽,有各種博物院,以興美感而助智育。且也,公園之中,大道之旁,植列樹以為庇蔭,陳坐具以供休憩,間亦注引清水以資飲料。是等公共之建置,皆吾人共享之利益也。
吾人既有此共同享受之利益,則即有共同愛護之義務;而所以愛護之者,當視一己之住所及器物為尤甚。以其一有損害,則爽然失望者,不止己一人已也。
是故吾人而行於道路,遊於公園,則勿以花木之可愛,而輕折其枝葉;勿垢汙其坐具,亦勿踐踏而刻畫之;勿引杖以擾猛獸;勿投石以驚魚鳥;入藏書樓而有所誦讀,若抄錄,則當慎護其書,毋使稍有汙損;進博物院,則一切陳列品,皆可以目視,而不可手觸。有一於此,雖或幸逃典守者之目,而不遭誚讓,然吾人良心上之嗬責,固不能幸免矣。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關於職業
凡人不可以無職業,何則?無職業者,不足以自存也。人雖有先人遺產,苟優遊度日,不講所以保守維持之道,則亦不免於喪失者。且世變無常,千金之子,驟失其憑借者,所在多有,非素有職業,亦奚以免於凍餒乎?
有人於此,無材無藝,襲父祖之遺財,而安於怠廢,以道德言之,謂之遊民。遊民者,社會之公敵也。不唯此也,人之身體精神,不用之,則不特無由暢發,而且日即於耗廢,過逸之弊,足以戕其天年。為財產而自累,愚亦甚矣。既有此資財,則奚不利用之,以講求學術,或捐助國家,或興舉公益,或旅行遠近之地,或為人任奔走周旋之勞,凡此皆所以益人裨世,而又可以自練其身體及精神,以增進其智德;較之飽食終日,以多財自累者,其利害得失,不可同日而語矣。夫富者,為社會所不可少,即貨殖之道,亦不失為一種之職業,但能善理其財,而又能善用之以有裨於社會,則又孰能以無職業之人目之耶?
人不可無職業,而職業又不可無選擇。蓋人之性質,於素所不喜之事,雖勉強從事,輒不免事倍而功半;從其所好,則勞而不倦,往往極其造詣之精,而漸有所闡明。故選擇職業,必任各人之自由,而不可以他人幹涉之。
自擇職業,亦不可以不慎,蓋人之於職業,不唯其趣向之合否而已,又於其各種憑借之資,大有關係。嚐有才識不出中庸,而終身自得其樂;或抱奇才異能,而以坎坷不遇終者;甚或意匠慘淡,發明器械,而細於資財,齎誌以沒。世界蓋嚐有多許之奈端,瓦特其人,而成功如奈端、瓦特者卒鮮,良可慨也。是以自擇職業者,慎勿輕率妄斷,必詳審職業之性質,與其義務,果與己之能力及境遇相當否乎,即不能輒決,則參稽於老成練達之人,其亦可也。
凡一職業中,莫不有特享榮譽之人,蓋職業無所謂高下,而榮譽之得否,仍關乎其人也。其人而賢,則雖屠釣之業,亦未嚐不可以顯名,唯擇其所宜而已矣。
承平之世,子弟襲父兄之業,至為利便,何則?幼而押之,長而習之,耳濡目染,其理論方法,半已領會於無意之中也。且人之性情,有所謂遺傳者。自高、曾以來,曆代研究,其官能每有特別發達之點,而器械圖書,亦複積久益備,然則父子相承,較之崛起而立業,其難易遲速,不可同年而語。我國古昔,如曆算醫藥之學,率為世業,而近世音律圖畫之技,亦多此例,其明征也。唯人之性質,不易撰以一例,重以外界各種之關係,亦非無齡齲於世業者,此則不妨別審所宜,而未可以膠柱而鼓瑟者也。
自昔區別職業,士、農、工、商四者,不免失之太簡,泰西學者,以計學之理區別之者,則又人自為說,今核之於道德,則不必問其業務之異同,而第以義務如何為標準,如勞心、勞力之分,其一例也。而以人類生計之關係言之,則可大別為二類:一出其資本以營業,而借勞力於人者;一出其能力以任事,而受酬報於人者。甲為傭者,乙為被傭者,二者義務各異,今先概論之,而後及專門職業之義務焉。
選自《中學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傭者及被傭者
傭者以正當之資本,若智力,對於被傭者,而命以事務給以傭值者也,其本務如下:
凡給於被傭者之值,宜視普通工值之率而稍豐贍之,第不可以同盟罷工,或他種迫脅之故而驟豐其值。若平日無先見之明,過音其值,一遇事變,即不能固持,而悉如被傭者之所要求,則鮮有不出入懸殊,而自敗其業者。
傭者之於被傭者,不能謂值之外,別無本務,蓋尚有保護愛撫之責。雖被傭者未嚐要求及此,而傭者要不可以不自盡也。如被傭者當勞作之時,碎有疾病事故,務宜用意周恤。其他若教育子女,保全財產,激勵貯蓄之法,亦宜代為謀之。唯當行以誠懇側但之意,而不可過於幹涉,蓋幹涉太過,則被傭者不免自放其責任,而失其品格也。
傭者之役使被擁者,其時刻及程度,皆當有製限,而不可失之過酷,其在婦稚,尤宜善視之。
凡被傭者,大抵以貧困故,受教育較淺,故往往少遠慮,而不以貯蓄為意,業繁而值裕,則濫費無節;業耗而傭儉,則口腹不給矣。故傭者宜審其情形,為設立保險公司,貯蓄銀行,或其他慈善事業,為割其傭值之一部以充之,俾得備不時之需。如見有博弈飲酒,耽逸樂而害身體者,宜懇切勸諭之。
凡被傭者之本務,適與傭者之本務相對待。
被傭者之於傭者,宜摯實勤勉,不可存嫉妒猜疑之心,蓋彼以有資本之故,而購吾勞力,吾能以操作之故,而取彼資財,此亦社會分業之通例,而自有兩利之道者也。
被傭者之操作,不特為對於傭者之義務,而亦為自己之利益。蓋怠惰放佚,不唯不利於傭者,而於己亦何利焉?故摯實勤勉,實為被傭者至切之本務也。
休假之日,自有樂事,然亦宜擇其無損者。如沉湎**,務宜戒之。若能乘此暇日,為親戚朋友協助有益之事,則尤善矣。
凡人之職業,本無高下貴賤之別。高下貴賤,在人之品格,而於職業無關也。被傭者苟能以暇日研究學理,尋覽報章雜誌之屬,以通曉時事,或聽絲竹,觀圖畫,植花木,以優美其胸襟,又何患品格之不高尚耶?
傭值之多寡,恒視其製作品之售價以為準。自被傭者觀之,自必多多益善,然亦不能不準之於定率者。若要求過多,甚至糾結朋黨,挾眾力以脅主人,則亦謬矣。
有欲定畫一之傭值者,有欲專以時間之長短,為傭值多寡之準者,是亦謬見也。蓋被傭者,技能有高下,操作有勤惰,責任有重輕,其傭值本不可以齊等,要在以勞力與報酬,相為比例,否則適足以勸惰慢耳、唯被傭者,或以疾病事故,不能執役,而傭者仍給以平日之值,與他傭同,此則特別之惠,而未可視為常例者也。
孟子有言,無恒產者無恒心。此實被傭者之通病也。唯無恒心,故動輒被人指嗾,而為疏忽暴戾之舉,其思想本不免偏於同業利益,而忘他人之休戚,又常以濫費無節之故,而流於困乏,則一旦紛起,雖同業之利益,亦有所不顧矣,此皆無恒心之咎,而其因半由於無恒產,故為被傭者圖久長之計,非平日積恒產而養恒心不可也。
農夫最重地產,故安土重遷,而能致意於鄉黨之利害,其摯實過於工人。唯其有恒產,是以有恒心也。顧其見聞不出鄉黨之外,而風俗習慣,又以保守先例為主,往往知有物質,而不知有精神,謀衣食,長子孫,囿於目前之小利,而不遑遠慮。即子女教育,亦多不經意,更何有於社會公益、國家大計耶?故啟發農民,在使知教育之要,與夫各種社會互相維係之道也。
我國社會間,貧富懸隔之度,尚不至如歐美各國之甚,故均富主義,尚無蔓延之慮。然世運日開,智愚貧富之差,亦隨而日異,智者富者日益富,愚者貧者日益窮,其究也,必不免於懸隔,而彼此之衝突起矣。及今日而預杜其弊,唯在教育農工,增進其智識,使不至永居人下而已。
選自《中學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官 吏
傭者及被傭者之關係,為普通職業之所同。今更將專門職業,舉其尤重要者論之。
官吏者,執行法律者也。其當具普通之智識,而熟於法律之條文,所不待言,其於職務上所專司之法律,尤當通其原理,庶足以應蕃變之事務,而無失機宜也。
為官吏者,既具職務上應用之學識,而其才又足以濟之,宜可稱其職矣。而事或不舉,則不勤不精之咎也。夫職務過繁,未嚐無日不暇給之苦,然使日力有餘,而怠惰以曠其職,則安得不任其咎?其或貌為勤劬,而治事不循條理,則顧此失彼,亦且勞而無功。故勤與精,實官吏之義務也。世界各種職業,雖半為自圖生計,而既任其職,則即有對於委任者之義務。況官吏之職,受之國家,其義務之重,有甚於工場商肆者。其職務雖亦有大小輕重之別,而其對於公眾之責任則同。夫安得漫不經意,而以不勤不精者當之耶?
勤也精也,皆所以有為也。然或有為而無守,則亦不足以任官吏。官吏之操守,所最重者:“舊毋黷貨,日勿徇私。官吏各有常俸,在文明之國,所定月俸,足以給其家庭交際之費而有餘,苟其貪黷無厭,或欲有以供無謂之糜費,而於應得俸給以外,或征求賄賂,或侵蝕公款,則即為公家之罪人,雖任事有功,亦無以自蓋其愆矣。至於理財征稅之官,尤以此為第一義也。
官吏之職,公眾之職也,官吏當任事之時,宜棄置其私人之資格,而純以職務上之資格自處。故用人行政,悉不得參以私心,夫征辟僚屬,誠不能不取資於所識,然所謂所識者,乃識其才之可以勝任,而非交契之謂也。若不問其才,而唯以平日關係之疏密為斷,則必致僨事。又或以所治之事,與其戚族朋友有利害之關係,因而上下其手者,是皆徇私廢公之舉,官吏宜懸為厲禁者也。
官吏之職務,如此重要,而司法官之關係則尤大。何也?國家之法律,關於人與人之爭訟者,曰民事法;關於生命財產之罪之刑罰者,曰刑事法。而本此法律以為裁判者,司法官也。
凡職業各有其專門之知識,為任此職業者所不可少,而其中如醫生之於生理學,舟師之於航海術,司法官之於法律學,則較之他種職業,義務尤重,以其關於人間生命之權利也。使司法官不審法律精意,而妄斷曲直,則貽害於人間之生命權至大,故任此者,既當有預蓄之知識;而任職以後,亦當以暇日孜孜講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