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人借公益事業來沽名釣譽,雖然有時他的行為看起來與真正實行公益的人沒有差別,但二者的心理完全不同,甚至有時他會做出倒行逆施的行為。為什麽?他的目的在於名聲。假如可以得到好的名聲,其他的就不必多慮了,那麽看似有益實則有害的事情,他也會施行。真正推行公益事業的人就不同,他的目的在於公益。隻要事業有益於社會,即使受到沒見識的人的誹謗和非議,也不會受其阻擋輕易放棄。這就是兩者心理的不同,而他們的成績也相差懸殊。

既然知道應當興辦公益事業,那麽社會上的公共財物,就不能不加以愛護。普通人與公共物品的關係較為疏遠,就會有漫不經心的人,把損傷破壞公共物品看做很平常的事,這也是公德心淺薄的一種表現。既然知道他人的財物是不可以侵犯的,為何不明白社會的公共物品更為貴重?而且既然知道毀壞他人的物品,無論大小,都有賠償的責任,為何公然毀壞社會公共的物品,卻不承擔賠償的責任?就像學校裏的學生,總是有抹髒牆壁、隨地吐痰的行為,而公共場所的花卉、道路旁遮蔭的樹木,路人總是無端攀折,至於有些青年人到神廟佛寺拜祭,就弄倒油燈瓦罐並以此為樂,這都是無賴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歐美各國,每個人都尊重公共事物,以此為習慣並已變成風俗,損傷破壞公共物品的事情,已經無法見到。公園的座椅這類物品,時而在其背後寫上愛護公共財物之類的文字,這真是一種美好的風俗,而我國人應該將其奉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國民公德的水平,要看他們是如何對待公共事物的,像一木一石這樣微小的物品,對於社會的利害關係,雖然看起來好像沒有多大的關係,卻足以表現國民公德的深淺,那麽這種關係,也就不能說是小事了。

選自《中學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互助與依賴

西方有個寓言,說的是:“有甲、乙二人,他們都非常不幸。甲生來雙目失明,乙雙腿殘疾不能行走。兩人相依為命:甲背著乙走路,乙給甲指路,這樣兩人都減少了痛苦。”甲看不到事物,乙幫助他,乙不能行走,甲幫助他,這就是互助。

互助的道理是這樣的:甲的義務,就是乙的權利,同時乙的義務,也是甲的權利,相互付出,互相受益。由此,我們得出了分工製度的原理:通常情況下,一個人的需要是由很多人的勞動來滿足的;反過來講,這個人的勞動也滿足了很多人的需要。這是一種複雜的互動。

如果有人不盡義務卻攫取他人的勞動成果作為權利,這就是依賴。

在我國舊社會,依賴之風泛濫。比如乞丐是人人都唾棄的。然而,那些紈絝子弟、官僚親朋、幫閑清客、官署冗員,都是些無所作為卻依賴別人生活的人,難道他們就比乞丐強嗎?

《禮·王製》記載說:“聾子、啞子、瘸子、殘疾、侏儒,都是依靠自己的能力來養活自己。”晉國的胥臣說:“駝背的,讓他彎腰敲鍾;身體有殘疾而不能低頭的,讓他拿玉磬;身材矮小的,讓他到雜技團演出;眼睛失明的,讓他彈奏音樂;耳朵聾的,讓他劈柴燒火。”身有殘疾的人,還能憑自己的一技之長養活自己,那些身體健壯卻還依賴別人的人難道不感到羞恥嗎?

從前的慈善家們,總喜歡對窮人施舍、救助。他們的出發點很好,但這種行為卻大大助長了個別人的依賴心理。現在人們采取了投資建立貧民工廠來代替之前的施舍。在饑荒的年代,以工代娠。讓被禁的犯人做工藝活,然後替他們把賺得的錢存起來,為出獄後的謀生積累資本。這些都是杜絕依賴的好辦法。

人們在年幼的時候,不得不依靠別人生活,如果能夠發奮讀書,成年後再勤奮工作,就完全能夠償還之前所欠下的撫養費用,並且還有剩餘。平日裏努力工作,節約用度,把剩餘的錢儲蓄起來,以備日後的不時之需,這樣即使是年老生病的時候,也能夠憑借自己的積蓄實現自給自足,而不至於連累別人,這也是自助的道理,與互助並不矛盾。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愛情與**欲

關愛全世界的人,是普遍意義上的愛,也是純粹倫理學性質的愛。還有一種特別的愛,隻發生在男人和女人之間,我們稱之為愛情,愛情既有倫理學上的大愛,又包含生理之愛。生理之愛,常常因為人的不同,而產生專一與分散、長久與短暫的不同。自夫妻製度產生以來,愛情變得忠貞牢固。這是以倫理學上的愛涵蓋了生理之愛,於是純潔的愛情就誕生了。

為什麽這種純潔的愛情一定要限於夫婦之間呢?既然愛對方,就必須保護愛人的身體,安寧愛人的心緒,完善愛人的品格,美化愛人的聲譽,為愛人未來的幸福做準備。這一切,從今天的社會製度來看,隻有夫妻之間才能做到。假如在夫妻關係之外,又去放縱生理上的欲望,而對於愛人的命運不聞不問,便不是愛情,而是**欲。以下用幾個例子來說明:

一是納妾。小妾,大部分是貧窮人家的女子賣身充當的。同樣是人,她們卻成了被買賣的商品,看到這種情況,我們的內心能安寧嗎?同樣都是人,她們卻不能與被愛的人平等,反被視為奴隸,我們的內心能安寧嗎?一旦納妾,夫妻之間便有了嫌隙和猜疑,家庭的和睦也遭到破壞,或者任由妻子虐待小妾卻置之不理,或者因為寵愛小妾而疏遠妻子,很多罪惡的行為就這樣產生了。隻要還有一點兒良心,又怎麽忍心做出這樣的事呢?

二是嫖妓。妓女,大多是窮苦的妙齡女子,或受人**,或被人脅迫,被逼無奈才來做這樣的事。社會上的人難道不應該把她們當人看?我們同情可憐她們還來不及,怎麽忍心對她們動邪念呢!有的人會贖出妓女,這固然是救助她們的一種方法;但如果不慎重地為她們擇偶,而是強行霸占她們給自己做小妾,這就是好事沒做成,反倒讓自已陷入了另一個罪惡。

三是通奸。凡是犯通奸罪的人,不論男女,都應該被社會所鄙視,對女性更是如此,往往會葬送她們的終身幸福,嚴重的自殺,更嚴重的被殺。想到這些,我們怎能不嚇得發抖,並以此為戒嚴厲禁止通奸呢?

其他不純潔的愛情都不應該發生,道理和上麵基本一樣,可以通過推論得知。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子貢問孔子:“有沒有一句話可以讓我們一輩子堅持奉行的?”孔子說:“有啊,自己不想要的,也不要強加給別人。”又有一天,子貢說:“我不想讓別人強加給我什麽,我也不會強加給別人什麽。”這就是孔子對人們的告誡,也由此引發了諸多言論。西方的哲學家曾經說過:“每一個人都是自由的,而這種自由的界限是不妨礙他人的自由。”不難發現,這些話所包含的意思是相同的。也就是說,我們有思想和言論的自由,不願意受別人的幹涉,當然,別人的思想及言論自由我們也無權幹涉;我們都有保護自己的身體不被侵害的權利,那麽我們也不能侵害別人的身體;我們有保護通信隱私的自由,不希望隱私被別人窺視,因此,我們要嚴以律己不隨便偷窺他人的秘密;我們不想遭人欺騙,那我們就不能欺騙別人;我們不願意被人欺負怠慢,那麽,我們就不能欺負和怠慢別人。事情無論大小,做法都是一樣的。

看看我們與人的交往會發現,其中不但有消極的戒律,還有積極的行為。假如由孔子那句話引申出“自己想要的,就強加給別人”這句話,可以嗎?答案是,不完全是這樣。人類的欲望,有時會因為遺傳因素和不良環境的影響讓人做出有悖於正道的行為。如果把自己想要的一切,都強行施加給別人,這樣一來,非但無益,反而有害。例如那些貪官汙吏喜歡下屬的阿諛奉承,於是就對自己的上級也阿諛奉承,這樣可以嗎?迷信的鄉民,總愛聽傳教士那不著邊際的胡說八道,然後像傳教士一樣對自己的親友亂講一通,這樣可以嗎?至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有時候也會出錯,比如對於那些不好的名聲、直白的勸諫等,如果仍然依照“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原則不進行直言相勸,而是委婉地說出真相,也未必不好。

對於那些積極向上的行為,孔子固然說過:“自己想要立業,就要讓別人立業;自己想要成功,就要讓別人成功。”在這句話裏,“立”,就是在社會上站穩腳跟,有一席之地;“達”,就是使人達到目標,能夠成功。此時,強加給別人的事情,一定要以“立”和“達”為原則;不必強加給別人的,就以自己不想要的來概括吧。如果一輩子都能做到這樣,就不存在什麽弊端了。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原文

合 群

吾人在此講堂,有四壁以障風塵;有案有椅,可以坐而作書。壁者,積磚而成;案與椅,則積板而成者也。使其散而為各各之磚與板,則不能有壁與案與椅之作用。又吾人皆有衣服以禦寒。衣服者,積綿縷或纖毛而成者也。使其散而為各各之綿縷或纖毛,則不能有衣服之作用。又返而觀吾人之身體,實積耳目手足等種種官體而成。此等官體,又積無數之細胞而成。使其散而為各各之官體,又或且散而為各各之細胞,則亦焉能有視聽行動之作用哉?

吾人生活於世界也亦然。孤立而自營,則凍餒且或難免;合眾人之力以營之,而幸福之生涯,文明之事業,始有可言。例如吾等工業社會,其始固一人之手工耳。集夥授徒,而出品較多。合多數之人以為大工廠,而後能適用機械,擴張利益。合多數工廠之人,組織以為工會,始能漸脫資本家之壓製,而為思患預防造福將來之計。豈非合群之效歟?

吾人最普通之群,始於一家。有家而後有慈幼、養老、分勞、侍疾之事。及合一鄉之人以為群,而後有守望之助,學校之設。合一省或一國之人以為群,而後有便利之交通,高深之教育。使合全世界之人以為群,而有無相通,休戚與共,則雖有地力較薄、天災偶行之所,均不難於補救。而兵戰、商戰之慘禍,亦得絕跡於世界矣。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生 命

人之生命,為其一切權利義務之基本。無端而殺之,或傷之,是即舉其一切之權利義務而悉破壞之,罪莫大焉。是以殺人者死,古今中外之法律,無不著之。

人與人不可以相殺傷。設有橫暴之徒,加害於我者,我豈能坐受其害?勢必盡吾力以為抵製,雖亦用橫暴之術而殺之傷之,亦為正當之防衛。正當之防衛,不特不背於嚴禁殺傷之法律,而適所以保全之也。蓋彼之欲殺傷我也,正所以破壞法律,我苟束手聽命,以至自喪其生命,則不特我自放棄其權利,而且坐視法律之破壞於彼,而不盡吾力以相救,亦我之罪也。是故以正當之防衛而至於殺傷人,文明國之法律,所不禁也。

以正當之防衛,而至於殺傷人,是出於不得已也。使我身既已保全矣,而或餘怒未已,或挾仇必報,因而殺傷之,是則在正當防衛之外,而我之殺傷為有罪。蓋一人之權利,即以其一人利害之關係為範圍,過此以往,則製裁之任在於國家矣。犯國家法律者,其所加害,雖或止一人,而實負罪於全社會。一人即社會之一分子,一分子之危害,必有關於全體之平和,猶之人身雖僅傷其一處,而即有害於全體之健康也。故刑罰之權,屬於國家,而非私人之所得與。苟有於正當防衛之外,而殺傷人者,國家亦必以罪罪之,此不獨一人之私怨也,即或借是以複父兄戚友之仇,亦為徇私情而忘公義,今世文明國之法律多禁之。

決鬥者,野蠻之遺風也,國家既有法律以斷邪正,判曲直,而我等乃以一己之私憤,決之於格鬥,是直彼此相殺而已,豈法律之所許乎?且決鬥者,非我殺人,即人殺我,使彼我均為放棄本務之人。而求其緣起,率在於區區之私情,且其一勝一敗,亦非曲直之所在,而視乎其技術之巧拙,此豈可與法律之裁製同日而語哉?

法律亦有殺人之事,大辟是也。大辟之可廢與否,學者所見,互有異同,今之議者,以為今世文化之程度,大辟之刑,殆未可以全廢。蓋刑法本非一定,在視文化之程度而漸改革之。故昔日所行之刑罰,有涉於殘酷者,誠不可以不改,而悉廢死刑之說,尚不能不有待也。

因一人之正當防衛而殺傷人,為國家法律所不禁,則以國家之正當防衛而至於殺傷人,亦必為國際公法之所許,蓋不待言,征戰之役是也。兵凶戰危,無古今中外,人人知之,而今之持社會主義者,言之尤為痛切,然坤輿之上,既尚有國界,各國以各圖其國民之利益,而不免與他國相衝突,衝突既劇,不能取決於樽俎之間,而決之以幹戈,則其國民之躬與兵役者,發槍揮刃,以殺傷敵人,非特道德法律,皆所不禁,而實出於國家之命令,且出公款以為之準備者也。唯敵人之不與戰役,或戰敗而降服者,則雖在兩國開戰之際,亦不得輒加以危害,此著之國際公法者也。

選自《中學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愛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