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力捐財,以助公益,此人之所能為,而後世子孫,與享其利,較之飲食征逐之費,一啕而盡者,其價值何如乎?例如修河渠,繕堤防,築港埠,開道路,拓荒蕪,設醫院,建學校皆是。而其中以建學校為最有益於社會之文明。又如私設圖書館,縱人觀覽,其效亦同。其他若設育嬰堂、養老院等,亦為博愛事業之高尚者,社會文明之程度,即於此等公益之盛衰而測之矣。

圖公益者,又有極宜注意之事,即慎勿以公益之名,興無用之事是也。好事之流,往往為美名所眩,不審其利害何若,倉卒舉事,動輒蹉跌,則又去而之他。若是者,不特自損,且足為利己者所借口,而以沮喪向善者之心,此不可不慎之於始者也。

又有借公益以沽名者,則其跡雖有時與實行公益者無異,而其心迥別,或且不免有倒行逆施之事。何則?其目的在名。則苟可以得名也,而他非所計,雖其事似益而實損,猶將為之。實行公益者則不然,其目的在公益。苟其有益於社會也,雖或受無識者之謗議,而亦不為之阻。此則兩者心術之不同,而其成績亦大相懸殊矣。

人既知公益之當興,則社會公共之事物,不可不鄭重而愛護之。凡人於公共之物,關係較疏,則有漫不經意者,損傷破毀,視為常事,此亦公德淺薄之一端也。夫人既知他人之財物不可以侵,而不悟社會公共之物,更為貴重者,何歟?且人既知毀人之物,無論大小,皆有賠償之責,今公然毀損社會公共之物,而不任其賠償者,何歟?如學堂諸生,每有抹壁唾地之事,而公共花卉,道路蔭木,經行者或無端而攀折之,至於青年子弟,詣神廟佛寺,又或倒燈複甕,自以為快,此皆無賴之事,而有悖於公德者也。歐美各國,人人崇重公共事物,習以為俗,損傷破毀之事,始不可見,公園椅榻之屬,間以公共愛護之言,書於其背,此誠一種之美風,而我國人所當奉為圭桌者也。國民公德之程度,視其對於公共事物如何,一木一石之微,於社會利害,雖若無大關係,而足以表見國民公德之淺深,則其關係,亦不可謂小矣。

選自《中學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互助與依賴

西人之寓言曰:“有至不幸之甲、乙二人。甲生而瞽,乙有殘疾不能行。二人相依為命:甲負乙而行,而乙則指示其方向,遂得互減其苦狀。”甲不能視而乙助之,乙不能行而甲助之,互助之義也。

互助之義如此。甲之義務,即乙之權利,而同時乙之義務,亦即甲之權利:互相消,即互相益也。推之而分工之製,一人之所需,恒出於多數人之所為,而此一人之所為,亦還以供多數人之所需。是亦一種複雜之互助雲爾。

若乃不盡義務,而唯攫他人義務之產業為以權利,是謂依賴。

我國舊社會依賴之風最盛。如乞丐,固人人所賤視矣。然而紈絝子弟也,官親也,幫閑之清客也,各官署之冗員也,凡無所事事而倚人以生活者,何一非乞丐之流亞乎?

《禮·王製》記曰:“瘖聾、跛躃、斷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晉胥臣曰:“戚施直鎛,蘧蒢蒙璆,侏儒扶盧,矇瞍修聲,聾聵司火。”廢疾之人,且以一藝自贍如此,顧康強無恙,而不以倚賴為恥乎?

往昔慈善家,好賑施貧人。其意甚美,而其事則足以助長依賴之心。今則出貲設貧民工藝廠以代之。饑饉之年,以工代賑。監禁之犯,課以工藝,而代蓄贏利,以為出獄後營生之資本。皆所以絕依賴之弊也。

幼稚之年,不能不倚人以生,然苟能勤於學業,則壯歲之所致力,足償宿負而有餘。平日勤工節用,蓄其所餘,以備不時之需,則雖衰老疾病之時,其力尚足自給,而不至累人,此又自助之義,不背於互助者也。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愛情與**欲

盡世界人類而愛之,此普通之愛,純然倫理學性質者也。而又有特別之愛,專行於男女之間者,謂之愛情,則以倫理之愛,而兼生理之愛者也。生理之愛,常因人而有專泛久暫之殊,自有夫婦之製,而愛情乃貞固。此以倫理之愛,範圍生理之愛,而始有純潔之愛情也。

純潔之愛,何必限於夫婦?曰既有所愛,則必為所愛者保其康健,寧其心情,完其品格,芳其聞譽,而準備其未來之幸福。凡此諸端,準今日社會之製度,唯夫婦足以當之。若於夫婦關係以外,縱生理之愛,而於所愛者之運命,恝然不顧,是不得謂之愛情,而謂之**欲。其例如下:

一曰納妾。妾者,多由貧人之女賣身為之。均是人也,而儕諸商品,於心安乎?均是人也,使不得與見愛者敵體,而視為奴隸,於心安乎?一納妾而夫婦之間,猜嫌迭起,家庭之平和為之破壞;或縱妻以虐妾,或寵妾而疏妻,種種罪惡,相緣以起。稍有人心,何忍出此?

二曰狎妓。妓者,大抵青年貧女,受人**,被人壓製,皆不得已而業此。社會上均以無人格視之?吾人方哀矜之不暇,而何忍褻視之。其有為妓脫籍者,固亦救拔之一法;然使不為之慎擇佳偶,而占以為妾,則為德不卒,而重自陷於罪惡矣。

三曰奸通。凡曾犯奸通之罪者,無論男女,恒為普通社會所鄙視,而在女子為尤甚,往往以是而摧滅其終身之幸福:甚者自殺,又甚者被殺:吾人興念及此,有不為之慄慄危懼,而懸為厲禁者乎?

其他不純潔之愛情,其不可犯之理,大率類是,可推而得之。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子貢問於孔子曰:“有一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乎?”孔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他日,子貢曰:“我不欲人之加諸我也,我亦欲無加諸人。”舉孔子所告,而申言之也。西方哲學家之言曰:“人各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為界。”其義正同。例如我有思想及言論之自由,不欲受人之幹涉也,則我亦勿幹涉人之思想及言論;我有保衛身體之自由,不欲受人之毀傷也,則我亦勿毀傷人之身體;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不欲受人之窺探也,則我亦慎勿窺人之秘密;推而我不欲受人之欺詐也,則我慎勿欺詐人;我不欲受人之侮慢也,則我亦慎勿侮慢人。事無大小,一以貫之。

顧我與人之交際,不但有消極之戒律,而又有積極之行為。使由前者而下一轉語曰:“以己所欲施於人。”其可乎?曰是不盡然。人之所欲,偶有因遺傳及習染之不善,而不軌於正者。使一切施之於人,則亦或無益而有損。例如腐敗之官僚,喜受屬吏之諂媚也,而因以諂媚於上官,可乎?迷信之鄉愚,好聽教士之附會也,而因以附會於親族,可乎?至於人所不欲,雖亦間有謬誤,如惡聞、直言之類,然使充不欲勿施之義,不敢以直言進人,可以婉言代之,亦未為害也。

且積極之行為,孔子固亦言之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立者,立身也;達者,道可行於人也。言所施必以立達為界,言所勿施則以己所不欲概括之,誠終身行之而無弊者矣。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