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個縣官非常喜歡坑蒙百姓。
一日,他來金店要買金錠,店家遵命送來兩隻金錠。縣官問:“這兩隻金錠要多少錢?”
店家答:“太爺要買,小人隻按半價出售。”縣官看了看,收下一隻,還給店家一隻。
多日不還賬,店家便說:“請太爺賞給小人金錠價款。”縣官裝作不解的樣子說:“不是早已給了你嗎?”店家說:“小人從沒有拿到啊!”
縣官假裝拍案大怒道:“大膽刁民,本官要你兩隻金錠,你說隻收半價,我已把一隻還給了你,就折合那一半的價錢,本官何曾虧了你!”
店家聽罷,苦不堪言,認栽了!
同學們,你發現其中的縣太爺的勒索訛騙術了嗎?快來幫助可憐的店家吧!
強詞奪理的詭辯:這位縣太爺為了勒索錢財,絞盡腦汁想辦法訛人。他的話乍聽起來似乎有理。
我們假定原先每隻金錠1000元,店家說隻按半價出售,即每隻降為500元。現在縣官不是把兩隻金錠都留下,而是隻留下一隻,把另一隻仍按1000元計算退還給店家,其中500元是減了半價之後的金錠的價錢,餘下的500元作為自己留下的那隻金錠的價款付給了店家。
這裏的奧秘我們來分析:首先,退還的那隻金錠不應仍按1000元計算;其次,這隻金錠原先並沒有付錢(如果原先已經付了1000元,減了半價之後也就無須退還了),因而它仍然是店家的而不屬於縣官,怎麽能用它折合留下的那隻金錠的價錢呢?
把原本屬於別人的東西當成自己的東西來頂賬,這就是縣官玩弄的強詞奪理的詭辯。從概念的角度看,就是故意混淆概念,即把“還給了你一隻金錠”等同於“還給了你一隻金錠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