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的人口較多,乘車在高峰時是很擁擠的。

一輛公共汽車開到某站,車下的人不等下車的人下完,便一窩蜂似的往上擠,突然,“嘩啦”一聲,一塊玻璃被一個小夥子弄碎了。

售票員對他說:“同誌,你把玻璃弄碎了,你要賠償!”

小夥子反問道:“為什麽要我賠?”

售票員說:“損壞了人民的財產就應當賠償。”

小夥子理直氣壯地說:“我是人民中的一員,人民的財產也有我的一份兒,用不著賠,我的那份兒不要了。”

混淆的詭辯:在我們國家裏,國營企業的公共汽車是國家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因而售票員所說的“人民的財產",從邏輯上看,其中"人民"一詞表達的是集合概念。所謂集合概念是反映由許多個體對象組成的集合體或群體的概念。

集合概念與非集合概念的根本區別是它的內涵所反映的屬性是屬於集合體的,而不屬於集合體中的個別分子。

例如,"人民群眾是曆史的創造者"這個判斷,是說“曆史的創造者”這個屬性屬於“人民群眾”這個集合體,不屬於人民群眾中的個別分子,人民群眾中的任何人都不能說曆史是由他個人創造的。

非集合概念則不同,它的內涵所反映的屬性為它反映的一類事物中的每一個對象所具有。

例如“商品”這一概念的基本內涵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這一屬性為任何一種商品所具有。既然“人民的財產”中的“人民”是集合概念,那麽其涵義就是這些財產屬於由全體人民組成的群體,不屬於其中的個別人。

因而,作為人民中的一員,理應十分愛護公共財產,以便用它來為包括自己在內的全體人民的利益服務。如果不是這樣,而是每個人都以自己是人民中的一員為理由,任意地破壞或占有這些財產,那還有什麽"人民的財產”可言?

所以,這個小夥子的詭辯就是故意混淆了集合概念與非集合概念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