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曾有張三、李四兩個人,因為房子問題產生了矛盾,到縣衙門打官司。
張三拿了30兩銀子向縣官行賄,請求判個勝訴,縣官一口答應下來。後來李四也到衙門行賄,送了50兩銀子,求縣官幫他打贏官司,縣官也答應了。
開庭審判的時候,縣官三言兩語問過,就命差役把張三拉下去打屁股,張三忙伸出3個手指說:“老爺,我是有理(禮)的呀!”
“什麽,你有理(禮)?”
縣官馬上伸出5個手指,對張三喝道:“他比你更有理(禮)!”
幽默的詭辯:“理”和“禮”是同音異字異義詞,它們的區別隻有寫出來才能從字形上看清楚,聽是聽不出的。
這個貪官正是利用了“理”與“禮”的諧音,偷換了概念,亦即偷換了判斷是非的標準,用“禮”偷換了“理”。
按照這個標準,判斷輸贏的依據不是道理和法律,而是是否送了禮以及送禮的多少。如果一個人送劄,另一個人沒送禮,則送禮者贏,沒送禮者輸;如果兩個人都送了禮,則禮多者贏,禮少者輸。
但是聽起來,縣官好像是以“理”和“法”作為斷案準繩的清官,實際上卻是一個貪贓枉法的昏官。
麵對著這樣腐敗的官吏,難怪人們幽默地諷刺說:“有禮走遍天下,無禮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