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名言

權利是“個人握在手裏的政治王牌”。

——[美]德沃金

案例

某證券公司進行改製,委托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為其員工計算工齡,用於買斷職工工齡,為改製做準備。當中心人事代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清理其公司員工檔案並計算工齡的時候發現,該公司員工有的檔案居然還是學生檔案(即畢業後沒有辦理參加工作手續或沒有報到證的檔案),根據政策規定,這類員工不算參加工作,亦即沒有工齡。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一些學生在畢業時認為這個社會隻要有本事、能力,就不受人事關係的束縛。因此,畢業後沒有重視自己的檔案,有些將檔案放在學校,一直到單位要求將檔案找出來計算工齡時才想起檔案沒有托管;另有一部分人員參加工作後跳槽,並且將檔案放在家裏,自行保管了好幾年,也是公司要求才想起來托管,而現在來辦理人事代理手續,想彌補幾年的工齡,為時已晚了,給自己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損失。

我國政策規定,除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及社會職業中介組織均不得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並明確規定,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人事檔案。離開原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在一年之內,要及時將新進入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存入本人檔案,否則不再保留其幹部身份,不再連續計算工齡。

一、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法》規定的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基本形式,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勞動者保護自己權益的基本形式和書麵文件,是整個勞動關係的核心,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基礎。一旦勞動者所在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此為依據通過行政、協商、仲裁和司法等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屏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發布的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勞動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它將成為繼《勞動法》出台後的對勞動者相關權益保護的又一堅強有力的法律屏障。其中,畢業生應重點掌握以下法律條款。

1.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4.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5.勞動者的知情權和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6.勞動者的拒絕收費權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7.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違約金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製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9.勞動合同無效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10.勞動報酬的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麵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11.加班補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12.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3.用人單位解除權的限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就業協議

(一)就業協議的概念

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權利和義務的書麵表現形式,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麵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製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

(二)簽訂就業協議的意義

就業協議作為用人單位、畢業生之間雙方的一份意向性協議,不僅能為畢業生解決工作問題,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保障了用人單位能夠從不同學校找到合適、優秀的畢業生。

第一,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約束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的內容等。當發現所要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不一致,特別是出現對維護畢業生權益不利的情況時,畢業生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已經簽訂生效的就業協議,製定新的勞動合同,使其內容符合就業協議。

第二,保障用人單位能方便地直接從學校方麵調出該畢業生真實的檔案、資料,使用人單位能夠方便、清楚地了解畢業生的真實情況。

(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勞動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書麵協議。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製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隻要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產生拘束力。就業協議則是由三方構成,即畢業生本人、用人單位、高校。僅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兩方簽字、蓋章的就業協議並不正式生效。一份有效的就業協議書必須有畢業生、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學校共同簽署意見並蓋章。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麵麵,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勞動保障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四)簽訂、履行就業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目前,大學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應該注意如下問題:

第一,認識就業政策的嚴肅性,嚴格履行就業協議。無論是學生還是用人單位,一旦選擇了對方,簽訂了協議,並經學校認證,就應當嚴格執行。因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協議約定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就業協議的內容盡可能的全麵,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盡量避免協議漏洞,尤其是工資待遇、違約責任等盡可能寫到就業協議中。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口頭向畢業生承諾工作條件和待遇,學生報到後發現相差甚遠,此時如果改派,既受到接收單位不予退回學校的限製,又錯過了最佳的擇業期。

三、人事代理

(一)人事代理的概念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托,在其服務項目範圍內,為多種所有製經濟尤其是非公有製經濟單位及各類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出國政審等全方位服務,是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係管理分離的一項人事改革新舉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單位委托,也可由個人委托;可多項委托,將人事關係、工資關係、人事檔案、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等委托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也可單項委托,將人事檔案委托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

人事代理是畢業生擇業過程中,由用人單位或畢業生本人委托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對其人事關係實行社會化管理的一種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可以高效、公正、負責地為各類畢業生解決在擇業就業中遇到的人事方麵的有關問題,並提供以檔案管理為基礎的社會化人事管理與服務。

(二)人事代理的服務內容

人事代理的具體內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協商確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務:

第一,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谘詢,並協助委托方研究製定人才發展規劃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第二,為委托方管理人事關係、人事檔案。辦理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工作;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後的轉正定級手續,調整檔案工資;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國、自費留學、報考研究生、婚姻登記和獨生子女手續等與人事檔案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為國家承認學曆的大中專畢業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從簽訂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關規定承認身份,申報職稱,計算工齡,確定檔案工資,辦理流動手續。

第四,為委托方接轉黨團組織關係,建立流動人員黨團組織,開展組織活動。

第五,為委托方代辦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業務。

第六,為委托方代辦人才招聘業務,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薦所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負責聘用人員合同簽證。

第七,根據委托方要求,開展崗位培訓,並協助委托方製訂培訓計劃。

第八,根據委托方要求,開展人才測評業務。

第九,代理與人事管理相關業務。

還有,凡通過雙向選擇,已同外資企業、股份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私營企業、民辦科技、教育、醫療機構以及各種中介機構等無人事接收權的非國有單位和實行聘用製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畢業生,準備複習考研或自費出國留學、自主創業、自主擇業的各類畢業生等,均可辦理人事代理。

(三)人事代理的方式

人事代理的方式可分為單位委托和個人委托兩種,可全權委托代理,也可單項或多項委托代理。

(四)人事代理的程序

第一,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材料。

個人辦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據各自情況的不同,須向當地人才流動機構分別提交下列有關證件:

應聘到外地工作的,須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請、聘用合同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聘用單位證明信(證明其單位性質、主管部門、業務範圍)等;

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須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請、原單位同意由人才流動機構保存人事關係的函件、出國的有關材料等;

辭職、解聘人員尚未落實單位的,須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請,辭職、解聘證明,身份證複印件等證件。

第二,代理方對委托方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

第三,委托方與代理方簽訂人事代理合同。

第四,代理方向有關方麵索取人事檔案及行政、工資、組織關係等材料,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人事代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以協議的形式予以明確,共同遵守。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擇業期內,未正式進入國有單位和進入非國有單位工作的畢業生,準備複習考研或自費出國留學、自主創業、自主擇業的畢業生,可持已派發的就業報到證及相關手續,到政府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辦理人事代理事宜。具體辦理程序可參閱各級人才交流中心網站。

(五)大學畢業生應該知道的人事代理問題

第一,人事代理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後,如何辦理轉正定級?

委托人事代理的應屆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後,按國家規定可持存檔憑證向人才交流中心申請辦理轉正定級。轉正定級雖然對在非國有單位工作的人員意義不大,但是轉正定級後意味著幹部身份的正式確定,如果變動工作調入國有單位,轉正定級將作為享受有關待遇的主要依據。

第二,人事代理畢業生如何初定職稱?

根據國家規定,全日製普通院校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後,經考核合格,即可在轉正定級之後,申請辦理初定專業技術職務手續(個別職稱係列除外)。人事代理畢業生可於見習期滿的當年10月,向人才交流中心申請辦理相應職稱(職務)初定手續。如果畢業生在擇業期內不辦理人事代理,將影響其有關資曆的認定、待遇的提高和就業的機會。

第三,人事代理畢業生如何調整檔案工資?

根據國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工資時,凡是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事檔案並保留幹部身份的人員,本人符合國家規定的升級條件,可按照國家規定的調資政策核定其增資額,記入本人檔案。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招錄人員核定工資,是以檔案工資為依據。

第四,人事代理畢業生如何轉黨組織關係?

人事代理畢業生中的中共黨員,其組織關係可以轉到其所在工作單位或社區,也可以隨檔案轉到人才交流中心並編入所屬黨支部參加黨員活動。畢業生在校期間入黨後未轉正的,可在轉正期滿前1個月向其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提出轉正申請。

第五,人事代理畢業生如何計算工齡?

畢業生憑《就業報到證》到人才交流中心報到後,從報到之日起開始計算工齡。工齡是畢業生正式進入國有單位享受工資晉升、職務升遷、退休、保險等待遇的依據之一。

第六,人事代理畢業生怎樣參加社會保險?

接收單位統一參保的,可通過單位辦理新增投保手續。接收單位未辦社會保險或暫無接收單位的,本人可持身份證、人事代理相關手續到人才交流中心,由其代為辦理開戶和代收代繳手續,按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標準繳費。

第七,人事代理畢業生如何考研?

在研究生報名階段,人才交流中心可以為其出具考研證明;錄取階段,憑招生學校調檔函可在人才交流中心辦理錄取的政審,憑錄取通知書,人才交流中心可辦理人事關係、工資關係、黨員組織關係的轉移手續。

另外,通過人才配送途徑實現就業的畢業生,也可以通過以上程序辦理人事代理,實現其人事關係與工作關係的有效分離,真正方便畢業生在不同區域求職。

(六)人事代理的服務項目和益處

第一,實現落戶和檔案轉遞。畢業生辦理人事代理手續以後,妥善解決了戶口及檔案托管問題,可以放心大膽地到省內外一切單位工作,不再為戶口和檔案問題煩惱,徹底實現了對畢業生使用和人事關係管理的分離。

第二,保障自身各項權益。畢業生辦理檔案代理後,可以享受到與國有單位工作人員相同的人事待遇,一旦畢業生正式進入國有單位,其轉正定級、每年幹部身份的保留、工齡的計算、檔案工資調整、職稱資格評定等對其資曆認定、提高待遇和核定工資很有好處,不會出現斷檔情況。

第三,方便改簽和人事調動手續。在擇業期內,委托代理機構為改簽的畢業生辦理戶口遷移和檔案提取手續;超過擇業期涉及工作調動的,委托代理機構憑畢業生所持正式手續,為其辦理戶口遷移和檔案提取手續。

第四,出具相關證明。涉及考研升學、結婚生育、參加養老保險、黨組織關係的畢業生,依據有關規定,可委托代理機構為其出具以檔案材料為依據的相關人事證明等,並協助其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