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何佳良回家了。何佳旺在韓健副書記家裏籌劃著幹片生產廠的掛牌開業事宜。這個時候,有人捎話來了,佳旺匆匆趕回了家。問了哥哥,並熱情地同哥哥帶回的客人握了手,隨後一同坐了下來。

“佳旺,幹得不錯,但我總感覺到還有一點不足,就是新農村建設的氣息不夠濃,好像是缺點啥的。”佳旺的哥哥對佳旺說。

“宣傳上的問題,我們所到之處,沒見一個標語或橫幅,我看應該造一點聲勢。”江懷智說。

“這是咱縣委機關的一個科長,他對農村工作是很感興趣的,也是挺內行的。”何佳良指著江懷智介紹道。

“那好啊!農村工作千頭萬緒,牽扯到社會的方方麵麵,今後還得多多關照。”何佳旺知道江懷智是哥哥的同事後,非常恭敬地對江懷智說。

“村主任這個位子,是不同於一般的職位的,最大的區別點在於他是村民直接選出來的,他是中國民主政治在農村的具體體現,他代表了這個村上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代表了這個村的廣大村民的根本利益。所以,村主任的職責就是圍繞著如何帶領村委會一班人,為村民謀幸福這個主線而工作,具體到製定本村經濟發展規劃,帶頭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引導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等。當然,村委會的主要任務包括四個方麵的內容,一是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二是調解民間糾紛,三是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四是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江懷智點到了這次來萬隆的主題。

“村委會是一個法人組織,但它又與一般的法人組織有著明顯的區別,這就是說,村委會主任不能個人說了算,特別是重大事項的決策必須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否則,與外界發生的一切業務,如簽訂的合同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從這個角度看,村委會又是一個執行機構。”何佳良聽了江懷智的一番話後認真地說道。

“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個性質特點決定了它不是國家政權機關,也不是國家政權機關的派出機構。所謂的自治即村民自治,其含義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同時,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選舉幾個內容,它們相互間是有機統一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江懷智在何佳良談的基礎上,又向縱深說了說。

此時的何佳旺,一言沒發,隻是認真地聽著,而且認真地想著,他似乎覺得是哥哥他倆在討論問題,又似乎覺得是在給自己上課,不管咋說,這是難得的機會,他要把哥哥和江懷智的話記下來。就在這時,韓健副書記、常奮副主任和張牢娃、李三柱委員也來了,他們要見見何佳良,想聽聽外邊的世界。何佳良呢,非常客氣,他遞給韓健、牢娃和三柱一支他平時最喜歡抽的軟猴煙,並熱情地拉他們坐了下來。

“我看你們縣委大院都抽一枝筆、芙蓉王什麽的,你還是老習慣。”韓健接過佳良遞來的煙,很不理解地說道。

“那沒關係,我也不講究,能抽軟猴也就可以了。”何佳良無奈地回答。

“如今的機關幹部,薪水不過八、九百元,能幹什麽?能顧上基本生活就很不錯了。當然,佳良算是有資格的了。”江懷智說。

“常主任,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搞出來麽?我哥他倆是縣村民自治工作的專家,還是請他倆給咱指導指導,特別是老江同誌。”常奮主任的到來,何佳旺想到了村級民主管理製度的事,特別是新班子成立後,如何建立和完善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成了一件頭痛的事,對這項工作,他專門作了安排,但至今沒有拿出一個成文的東西來,正好,哥和老江提及這個話,所以,佳旺借機說道。

“這個事嘛?是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還是請懷智說說吧!”何佳良說。

“村規民約屬‘公約’的一種形式。它一般由名稱,正文和結尾三部分組成。目前較普遍使用的,也是較為規範的村規民約的名稱為《某某村村規民約》,正文的結構形式為比較規範明確的‘條款’式,即具體分為第一條、第二條……

村規民約的結尾部分,一般在右下方寫上通過的具體時間,正文部分是不能千篇一律的,但也有一定的共性。”說話間,江懷智從包裏取了一本資料,給常奮主任看。常奮接過資料,一看是個範本,認真地讀了起來。

xxx村規民約

一、熱愛祖國,熱愛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勞動;

二、履行村民義務,依法按時完成村、組下達的各項任務;

三、遵紀守法、不偷盜、不賭博、不打架鬥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四、愛護公物,愛護集體財產;

五、講禮貌,尊老愛幼,團結互助,幫助五保戶、困難戶,不虐待婦女兒童;

六、講文明,講衛生、搞好環境美化、綠化;

七、學科學、學文化、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

八、提倡晚婚,少生優育,搞好計劃生育;

九、尊重自己的民主權利;

十、積極參加各種公益活動。

年月日

“好,全麵,切合實際,略加充實就行了。”常奮副主任讀完村規民約的範本正文後連連稱好。

“另外,還要注意,製定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的一項重要職權,具體製定時是要走一定程序的。首先必須由村民會議討論製定,征求大多數村民的意見,不能由村委會少數幾個人說了算。一般情況下,分五個步驟進行:一是宣傳教育,提高認識,明確村規民約的性質、作用和意義;二是廣泛討論,提出意見,特別是本村群眾最關心、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三是集中意見,擬定草案;四是召開村民大會表決通過,使其具有約束力;五是張榜公布,並報鄉鎮政府備案。”江懷智非常認真地說道。

“製定個村規民約還這麽複雜,我總認為是叫個人擬幾個條條就行了。”張牢娃說道。

“那不是走形式,走過場了嗎?”何佳良說。

“村民自治章程咋寫?能否給我們也講講。”韓健副書記說。

“村民自治章程,是我國農村在實施村委會組織法,開展村民自治活動中極具意義的新生事物,是實現村務規範化管理的好辦法,也是目前農村村務管理中層次最高、結構最完善的規章,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綜合性規章,村民形象地稱之為‘小憲法’。從已有的實踐經驗來看,村民自治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村民組織。重點規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組成、職權和會議製度;規定村委會的產生、職責、工作製度和下設工作機構;規定村民小組的劃分和村民小組長的職責;規定村民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村幹部的行為規範。二是經濟管理。重點規範勞動積累、土地管理、承包費的收取使用、生產服務、財務管理、村辦企業管理辦法。三是社會秩序。重點規定社會治安、村風民俗、鄰裏關係、婚姻家庭、計劃生育等等。”對於村支部副書記韓健的提問,江懷智講的是頭頭是道。接著,他又講:“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都是目前我國農村實施村務規範化管理的重要規章,它們的相同地方是目的、製定過程、製定原則和總的要求一樣。不同地方是村民自治章程是村規民約的延續和發展,村民自治章程相對於村規民約來說,村民自治章程更為規範,更為全麵,也更為係統。例如,在製度規定上,村規民約隻講‘幾要’、‘幾不要’,多屬於正麵提倡,而村民自治章程則講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反對什麽,違反了怎麽辦。”江懷智說到這裏,端起茶杯喝了一口。也就在這個時候,何佳旺的妹妹何小寧通知大家吃飯了,端上來的果真是酸湯飥飥,正宗的油潑辣子生薑蒜,夠味。自然,凡到家裏的人一個都沒有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