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道,自從1984年台灣通過“優生保健法”使墮胎合法化以來,台灣的墮胎率年年攀升,現在一年有四十多萬墮胎案例,已經超過了出生嬰兒的人數。有關方麵因此也在積極修正“優生保健法”,其中對於已婚婦女墮胎須否經過配偶同意的問題引發各方爭議。

其實,像墮胎乃至安樂死等問題,並不是法律、宗教、道德所能規範的,這是極為複雜的問題,攸關生命、人權、道德、信仰,甚至因果等種種牽連。有的宗教反對墮胎,但是為了照顧未婚生子的少女,也有“未婚媽媽之家”的設立,可見都在努力想要解決社會問題。

佛教對於墮胎的看法,認為胎中嬰兒也是一個生命,墮胎是殺生。理上雖然如此,但有的婦女墮胎是不得已之舉,例如所懷的是個殘障兒,如果第三者說不可以墮胎,但是母親生下一個殘障兒,要養育數十年,衛道人士能提供她什麽幫助或關懷嗎?

或者有的婦女不幸被人強暴而懷孕,如果我們隻是一味地基於慈悲不可以殺生而反對墮胎,又何能體會母親一生對兒女的愛恨情感?所以,有些事情不是單純從道德或法律的立場所能解決的,它所牽連的關係是多方麵而複雜的,最好是授權給當事者,也就是母親本人做出決定,縱有因果,也由母親自行承擔一切後果,旁人無權置喙。但是現在社會上還有一個現象,就是有的婦女墮胎後有罪惡感,一些不肖商人於是趁機勸她花幾千元買個嬰靈牌位來超度,以為花錢消災就能化解冤結,其實是利用婦女軟弱的心靈來斂財。

世間上有很多的問題,不是法律、道德、輿論能夠徹底解決的。可不可以墮胎?我認為這是母親的事情,應該交由女主人自己決定,別人是做不了主的。一個女人墮胎必定有許多的辛酸,許多的壓力,許多難以告人的痛苦,我覺得應該給婦女一些自主權,給她們寬容的同情。

不過,如果是青年男女偷嚐禁果,未婚懷孕,小至家庭,大至國家社會,都應及早防微杜漸,尤其要加強道德觀、禮儀規範和性教育。這裏所要強調的是,青年男女既然已經未婚懷孕有錯在前,則不應該墮胎繼續一錯再錯,應勇敢地麵對現實,擔起養育的責任。

印光大師說:“**殺二業,乃一切眾生生死根本。最難斷者唯**;最易犯者唯殺。”墮胎是殺生,如《大集經》雲:“愛因緣故,四大和合,精血二滴,合成一滴,大如豆子,名歌羅邏時。”《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言:“歌羅邏時,此雲雜穢,入胎七日,狀如凝酥,即凝滑也。即有三事:一命,二暖,三識,出入息為命,不臭不爛為暖,業持火大,色不臭爛。此中,心意為識;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依,命暖隨謝,便名犯殺。”因此,要防杜墮胎,最好就是不要邪**。若在不得已情況下必須墮胎,則要消冤解結,可以通過行善、懺悔、修持等功德回向。當然更重要的還是要多多修養身心,能夠防範未然,遠勝於事後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