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洪武元年(1368)正月,朱元璋於應天府(今江蘇南京,即皇帝位,是為明太祖。明朝建立之初,官僚機構設置基本沿襲元朝,於中央設中書省,由左右丞相(初稱相國)總理禮、兵、刑、工六部事務。地方則設行中書省,總理地方軍政事務。另於中央設禦史台,為監察機構。
朱元璋在認真總結元朝滅亡原因時,認為“委任權臣,上下蒙蔽”〔1〕是導致元朝統治衰敗的重要根源。為此,他著手對所承襲元朝的現行官製進行重大的改革。
洪武九年(1376),強化明朝統治的改革首先從削弱地方權力開始。朱元璋下令撤銷行中書省,罷免平章政事及左右丞,而將全國分為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十二個布政使司以及南京直隸區,共計13個行政區劃,洪武十五年(1382),又增置雲南布政使司(明成祖朱棣遷都北京[原北平布政使司治所],後遂改北平布政使司為北京直隸區,尋複增置貴州布政使司,於是便為兩直隸區、十三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於布政司分置承宣布政使,職掌地方民、財兩政;提刑按察使,職掌地方司法刑獄;都指揮使,職掌地方軍事防務。三職互不統屬,各自直屬朝廷有關機構。三職合稱“三司”,將原來無事不統的行省權限,分為軍、政、司法的三權分立,以此避免地方官長的事權專擅,利於中央對地方的控製和集權。
布政使司區劃之下,簡化為府(或直隸州)、縣(或屬州)兩級,分設知府、知州、知縣為長官,均由朝廷任免。縣以下劃分為裏甲,凡110戶編為一裏,設裏長主管錢糧之事,裏甲主管差役派征之事,裏書主管稅糧等事。裏下設甲,一甲10戶,輪流充任甲長。城鎮都市中則分坊、廂,有坊長、廂長。裏、甲、坊、廂長皆由官府指任或選派。明朝由此形成了由中央到地方十分嚴密的統治網,有效地將臣民百姓控製在網中。
廢置行中書省後,地方軍、政、財及監察司法諸權悉收歸朝廷,皆集中於中書省,於是作為總領中書省的丞相之權益發膨大,這與朱元璋的本意相悖,君權與相權的矛盾隨之突出,且日趨尖銳。朱元璋認為丞相的設置弊端尤甚,“自秦以下,人人君天下者,皆不鑒秦設相之患,相從而命之,往往病及於國君者,其故在擅專威福”〔2〕。出於這種考慮,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謀逆”之罪,將專肆威福,招權納賄,生殺黜陟,不奏徑行的左丞相胡惟庸處死。旋即下令罷廢中書省,罷丞相一職不設,而將中書省及丞相之權分屬於六部,而令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由此形成朝廷內外權力高度集中於皇帝一人的統治格局,自秦朝以來千餘年的宰相製度,自隋唐以來沿襲700餘年的三省製度,終於結束於朱元璋之手。朱元璋還把廢除丞相作為“祖訓”,告誡子孫後代:“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3〕。宰相製度的廢止,標誌著中央專製集權統治的高度強化。
丞相罷置之後,朱元璋又對監察機構——禦史台進行改革。洪武十五年(1382),改禦史台為都察院,“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備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4〕。都察院設左右都禦史、左右副都禦史、左右僉都禦史,以及十三道(一布政使司為一道)監察禦史,分掌十三道,監察、檢舉各級官吏的不法行為。朱元璋賦予都察院極大的權力,“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5〕。尤其是監察禦史,雖隻是正七品官,卻“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麵劾,或封章奏劾”〔6〕,權力極大。朱元璋此舉旨在以小製大,以內製亂。此外還專設六科給事中,以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成為專事六部的監察機構。理刑審獄時,都察院須和大理寺、刑部共同進行,合稱“三法司”,避免“專於一司”的弊端。
軍隊建置。朱元璋於洪武初置大都督府,由大都督節製中外諸軍。洪武十三年,又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然隻掌兵籍、軍政,不能直接統領軍隊。選授軍官之權則由兵部掌管,而調遣、發兵指揮權則握於皇帝手中。軍隊的編製為衛所,“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7〕。大體每衛5600人,置指揮使統領。每衛下轄5個千戶所,每千戶所1120人,置千戶為指揮官。每千戶下轄10個百戶所,每百戶所112人,長官為百戶。其下設二總旗,每總旗下轄5小旗,每小旗10人。府縣各衛歸各布政使司的都指揮使司管轄,其上歸統於五軍都督府。軍士另立“軍戶”之籍,且世襲,不得隨意脫籍。每逢征戰,由皇帝下旨,兵部僉發調兵之令,都督府長官則奉命統衛所兵出征。戰事結束,總兵歸還將印,兵士返歸衛所。軍製上的改革,極大地加強了皇帝對軍隊的控製。
朱元璋分置行政、監察、軍事機構,使之各自相對獨立,不相統攝,卻互為製約,其目的正在於“我朝罷丞相,置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天下庶務,彼此頡頑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8〕。由此將朝廷內外大權獨操於皇帝一人手中,專製主義中央集權因此得以空前強化。
與此同時,朱元璋還在其它方麵采取了諸多的加強專製統治的措施。洪武三十年(1397),正式頒行《大明律》。《大明律》前後經曆20多年,其間朱元璋曾親自裁酌,有過三次大的修訂。律文計30卷,460條,分為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內含五刑、十惡、八議各款。《大明律》簡賅,然嚴酷無比,充分維護了君主集權的利益和需要。在此之前的洪武十八年(1385),朱元璋曾親自編撰並頒行《大誥》,之後又頒行《續篇》和《三篇》。洪武三十年,從中擇重選出有關條例,附為《大明律》例。其中匯集有懲治官民貪贓受賄、侵吞稅糧、偷逃賦役、流亡逃匿等案例和淩遲、梟示、族誅等重刑。這些法典的頒行,體現了朱元璋“治亂世,用重典”的治國之術。他要求“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臣民熟視為戒”〔9〕,甚至規定《大明律》和《大誥》要作為學校的必修課程,師生必須背誦。這從法律上確定了君主的絕對權威。
為了稽查臣僚及百姓中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威脅自己皇權地位的言談舉止,朱元璋更采取公開的恐怖措施。他於即位前後,曾派遣心腹或檢校、僉事等下級官吏,偵察、打探臣僚暗地的言行,及時上報。洪武十五年(1382),改而設立錦衣衛,置錦衣衛指揮使,下屬南、北兩個鎮撫司,除負責侍衛、緝拿盜賊奸宄外,還“察聽在京大小衙門官吏不公不法及風聞之事,無不奏聞太祖知之”〔10〕。錦衣衛鎮撫司設有法庭和監獄,可隨意捕人、審訊,所用酷刑,如刷洗、抽腸、剝皮、錫蛇遊等,多達數十種。錦衣衛的設置,有效地強化了君主對臣僚、百姓的控製。
與設置特務機構一樣,廷杖亦是朱元璋威懾公卿,維護皇權的一項重要措施,而且濫用無度。凡朝臣有過失,或進諫觸怒皇帝,即於殿上杖責大臣。據《明史·刑法誌》所載,朱元璋之侄、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書薛祥等人皆被廷杖致死。不僅如此,為鞏固自己的皇權地位,朱元璋以各種罪名加害於開國功臣,胡惟庸、藍玉兩獄,受株者多達5萬餘人。翦除這些與自己同生死的功臣,“其殘忍實千古所未有”〔11〕,但卻為朱元璋的獨裁徹底掃除了障礙。
朱元璋即位之初,十分重視興辦學校,自中央至地方分置國子學、州縣學、民間社學3類。洪武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置祭酒、司業、博士、助教、學正等學官。監生分官生與民生兩種。每年由州縣學按規定名額保送入國子監,主要學習《大明律》、《大誥》、四書、五經等。結業後可直接為官。與此同時,朱元璋大興尊孔,以此作為約束臣民思想言行的手段。
不僅如此,朱元璋大興文字獄,望字生義,曲解文意,而後羅織罪名,加害於人。如浙江府學訓導趙伯寧為海門衛撰《謝增俸表》中,有“作則垂憲”,被認為“則”近“賊”之音而遭誅殺。常州府學訓導蔣鎮作《正旦賀表》中,有:“睿性生知”,亦因“生”“僧”諧音而被殺。凡此種種,知識分子稍有不慎,即於文字上慘遭橫禍。
朱元璋在興辦學校的同時,也重視科舉製。洪武四年(1371),始設科取士。考試分3級:未入學的童生先參加州縣級考試,合格者入州縣學,稱為生員;省級考試為“鄉試”,每3年一試,中試者稱“舉人”;中央一級的考試為“會試”,於鄉試的次年進行,中試者再參加“殿試”,及第者即為“進士”。進士分3等:一甲賜進士及第,取3人,分別稱為狀元、榜眼、探花;二甲賜進士出身,人數不等;三甲賜同進士出身,人數亦不等。所有進士皆可任官。“卿相皆由此出”〔12〕。然而科舉又以“八股取士”,即規定考試專以四書、五經的文句命題,解題則以朱熹的注為依據,不允許擅自發揮。到明中葉以後,這種答題的格式便嚴格規定為排偶分股的文體,即“八股文”。“明太祖以製義取士,與秦焚書之術無異。特明巧而秦拙耳,其欲愚天下之心則一也”〔13〕。自明初開始推行的科舉取士之法,極大地禁錮了人們的頭腦。
朱元璋正是通過這一係列的措施和方法,從他即位之始,逐步加強中央專製主義集權統治,最終達到高度集中的皇權統治。
注釋
〔1〕《明太祖實錄》卷五九。
〔2〕黃佐《南癰誌》卷一○《謨訓考)。
〔3〕《明史》卷七二《職官誌一》。
〔4〕〔5〕〔6〕《明史》卷七三《職官誌二》。
〔7〕《明史》卷八九《兵誌一》。
〔8〕《明律匯編全集》卷一。
〔9〕大誥·頒行大誥第四十七。
〔10〕劉辰《國初事跡》。
〔11〕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二《胡藍之獄》。
〔12〕《明史》卷六九《選舉誌一》。
〔13〕廖燕《二十七鬆堂文集》卷一《明太祖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