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紀後半葉,日趨衰敗的明王朝一度出現政治比較清明、國家轉向富強的局麵。在這場振弊起衰的轉變中,起主導作用的是傑出的政治家、宰輔張居正。

張居正(1525-1582),字叔大,號太嶽,湖廣江陵(古稱南郡,今屬湖北省)人。他童年時,家道小康,所以他說:“正起自寒士,非閥閱衣冠之族。”〔1〕但他從小“穎敏絕倫”,胸有大誌,加上他的孜孜不倦,因此學業進展很快。他十二歲時補荊州府學員〔2〕。第二年,他到湖廣首府武昌參加鄉試,湖廣巡撫顧磷接見居正,“許以國士,呼為小友”〔3〕。但為了砥礪張居正為大器,雖然文章出眾,並未錄取。

嘉靖十九年(1540),張居正十六歲,通過鄉試考中舉人,顧磷解犀帶相贈。居正二十歲赴京會試失利,二十三歲再試成功,中二甲進士,改庶吉士,從此開始了他的政治生涯。

庶吉士是在翰林院學習的後備官員,人們目之為“儲相”,即後備宰相。庶吉士讀書翰林院,有條件閱讀外麵難得見到的文獻典籍。一般的庶吉士多在文詞上下功夫,張居正慨然以天為己任,每日認真地研究國家的典章製度,總結曆代治亂興衰的經驗教訓,探討治國的大計。後來他在《翰林院讀書說》一文中寫道:“道不兼乎經濟(經國濟民),不可以利用,為學應該‘敦本務實’。”三年後,他被授翰林院編修。嘉靖四十二年(1563),張居正任裕王朱載重(古厚字)的日講官,也就是裕王的老師,後升任侍講學士,領翰林院事。

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1567年1月),嘉靖帝病死,裕王即位,是為穆宗。隆慶元年(1567)正月,張居正以裕王舊臣的身份,被擢為禮部右侍郎兼翰林院學士,二月,又晉升為吏部左侍郎兼東閣大學士,進入內閣,參預大政。他入閣後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和當時的首輔徐階共同起草世宗的遺詔,在遺詔中“盡反時政之不便者”〔4〕,糾正了嘉靖時期的諸多弊政,受到朝野上下的歡迎。

明朝中期,早已度過了它的“黃金時代”,而呈現出一派式微的景象。統治集團內部矛盾尖銳,政治日益腐化;官吏貪汙成風,弊端叢集;財政拮據,捉襟見肘;農民的反抗鬥爭此起彼伏;邊患叢生,險象迭至,南有倭寇肆虐,北有韃靼逞威。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挽救明朝統治的危機,張居正在入閣的第二年,就呈上洋洋幾千言的《陳六事疏》〔5〕,提出了省議論、振紀綱、重詔令、核名實、固邦本、飭武備等六項政治主張,這些主張切中時弊。但穆宗畢竟不是英明之主,加上首輔李春芳寬和老成,不求興革,但求朝廷安寧。張居正的政治主張,並沒有得到實行。

嘉靖二十九年(1550)八月,由於明朝武備不修,韃靼的俺答汗率眾越過長城,打到北京城下,嘉靖帝和首輔嚴嵩、統帥仇鸞束手無策,聽任俺答大掠三日後回歸塞外,這一年是庚戌年,史稱“庚戌之變”。此後,俺答曾幾次主動提出通貢互市,都為嘉靖帝拒絕,但又無力製止俺答南下,致使長城沿線地區人民深受禍難。麵對韃靼貴族的騷擾,張居正力主抵抗。隆慶時,在張居正的建議下,明政府調抗倭名將譚綸、戚繼光等主持薊遼防務,命總兵李成梁鎮守遼東。戚繼光創造了馬、步、車相結合的戰法,變消極防禦為積極防禦,又在東起山海關、西至居庸關的長城防線上加修了“敵台”三千餘座〔6〕,作為偵候守禦之所。張居正對於戚繼光等人的活動,給予了很大的支持,“欲為繼光難者,輒徙之去”〔7〕。在各族人民的支持下,明政府多次擊退韃靼貴族的進攻。隆慶五年(1571),明朝政府在兵部尚書王崇古的建議下,接受韃靼的臣服,奉行了與蒙古俺答汗之間的茶馬互市政策,此事得到張居正的極力支持。張居正認為:通貢後,朝廷給俺答所部的撫賞不過萬餘銀兩,而節省軍費百餘萬,這樣做不僅能使長城地區人民生命得以“全活”,北方的農業生產免於戰爭的破壞,更可以借此興修屯田,加強邊備。從此以後,約有二三十年間,北邊無戰爭。

張居正的政治思想,主要是講“綜核名實”,就是“凡事務實,勿事虛文”〔8〕。他認為“天下之事,極則必變,變則反始,此造化自然之理也”〔9〕,痛斥那些墨守成規的人是“腐儒不達時變”。他主張“尊主權,課吏職,信賞罰,一號令”〔10〕,目的是要加強中央集權。因此,他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一、整頓吏治,講求實效。張居正認為,吏治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國家機器能否正常運轉。嘉靖、隆慶年間政局混亂,其症結在於吏治腐敗,名實不符。官僚們或“大言無當者,以虛聲竊譽;倜儻伉直者,以忤時難合;而脂韋(圓滑阿諛之意)逢迎者,以巧宦(善於鑽營趨奉)取容”〔11〕。他還認為,造成明中葉以後農民起義的原因是政治腐敗,官吏貪殘,所謂“吏不恤民,驅民為盜,此皆釀禍之根”。為此,張居正主張整頓吏治,裁汰一批因循苟且的官僚,獎勵一些“急功進取”的官吏。他在執政伊始,就奏請神宗實行考成法。他在上給神宗的奏疏中說:“蓋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不難於聽言,而難於言之必效。若詢事而不考其終,興事而不加屢省,上無綜核之明,人懷苟且之念,雖使堯舜為君,禹皋為佐,亦恐難以底績而有成也。”〔12〕考成法規定,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對於各項章奏,都應立即轉各有關衙門執行。轉發前,“俱先酌量道裏遠近,事情緩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每月終注銷”〔13〕。此外,另立兩本文簿,一本送六科備案,由各科查核執行情況,任務已執行者在冊上注鐺,未按規定執行者則糾舉上奏;一冊送內閣查考,如果發現六科所報有容隱欺蔽者,則加以舉奏。這樣,對於應辦之事,從內閣到六科,從六部到各衙門,都做到心中有數,層層考成,做到“月月考,歲有稽,不惟使聲必中實,事可責成,而參驗綜合之法嚴,即建言立法者,亦將慮其終之罔效,而不敢不慎其始矣”〔14〕。

按照明朝的祖製,一切行政事務,分屬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部行政長官有尚書、左右侍郎。同時又有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科有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給事中。尚書是二品,都給事中隻有七品,但是對於六部有封駁、糾劾之權,六科實際上是六部的監察機關。內閣本來是皇帝的秘書處,事實上不負行政責任,更談不上監察責任。實施考成法之後,居正以內閣控製六科,就從立法上擴大了內閣作為中樞機構的權限,這不能不說是一創舉。考成法實施後,對於貫徹朝廷政令,特別是在整理賦稅方麵,產生的影響最大。與此同時,張居正對於用人行政方麵,也針對當時存在的弊端,提出了一些改革意見。他提出今後用人,應當“但問功能,不可拘資格”〔15〕,苟“非貪婪至無行者,盡可隨才任使”〔16〕。萬曆二年(1574),為了糾正當時存在的“官不久任,事不責成,更調太繁,遷轉太驟”〔17〕的消極效應,張居正又推行了內外官久任法。規定:知府、知縣六年一遷,其間如發現某人不宜任某官,某官不宜在某地的,撫、按官可量行更替;各省布政使、按察使三年一遷;中央科、道、部、曹六年一遷。這樣,“藩(布政使)、臬(按察使)、守、令皆得自展”〔18〕,努力盡心本職工作。他還主張慎選地方官吏。他說;“守令者,親民之吏也。”〔19〕請求皇帝“勒下吏部,慎選良吏,牧養小民,其守令賢否殿最。惟以守己端潔,實心愛民,乃與上考稱職,不次擢用。若但善事上官,幹理簿書,而無實政及於百姓者,雖有才能幹局,止於中考,其貪汙顯著者,嚴限追贓,押發各邊,自行輸納,完日發遣發落”〔20〕。經過一番整頓,萬曆初年吏治情況大為好轉,中央政令,一經發出,“雖萬裏外,朝下而夕奉行”〔21〕。

在職官方麵,明朝在永樂十九年(1421),遷都北京後,南京仍保留六部諸寺,但多半形同虛設。嘉靖、隆慶年間曾開始裁革。萬曆三年(1575),在張居正的主持下,朝廷下令:此後南京官員出缺,非緊要者不必一一推補。經過九年的裁革,除了有名望的大官和必須的屬員以外,凡冗濫者皆裁汰之。這些都是居正任內的成績。

二、嚴肅法紀,信賞必罰。張居正在奏疏中一再強調“刑賞予奪,一歸之公道”,“法所當加,雖貴近不宥,事有所枉,雖疏賤必申”〔22〕,又說,“有功於國家,雖千金之賞,通侯之印,亦不宜吝;無功國家,雖嗍笑之微,敝禱之賤,亦勿輕予。”〔23〕張居正說到做到。世襲雲南總兵官黔國公沐朝弼作惡多端,擅殺無辜,兵部三法司會議認為法應處死。但其始祖三世,皆大有功於國家,朝廷曾送給鐵券,子孫許免一死,非有反逆實跡,應稍從寬宥,待以不死。張居正根據上述情況,擬旨“沐朝弼屢抗明旨,作惡多年,擅殺無辜,情罪深重。本當依律處死,但念元勳世裔,姑從輕,著革去冠帶為民,押發南京隨住”〔24〕。萬曆七年(1579),神宗援引武宗和世宗朝的成例,命文書官邱得用,口傳聖旨,進封他的嶽父王偉為伯爵,吩咐內閣擬旨。居正無從拒絕,他說:“既有正德以後事例,王偉中宮至親,臣等不敢抗違”。但是他指出:“臣等恭照聖祖定製,公侯伯爵,非有軍功,不得濫封。”〔25〕他又提到嘉靖八年,世宗曾詔廷臣會議外戚封爵事理,諸臣議稱:“祖宗之製,非軍功不封。夫爵賞者天下之爵賞,人主所恃以勵世之具也。今使椒房之屬(指外戚),與有大勳勞之人,並享茅士(指封爵),非所以昭有功,勸有德也。今除已封見任者,姑準終身外,此後凡皇帝、駙馬、俱要查照祖宗舊製,不許夤緣請封。”〔26〕申明王偉的爵位隻能終其身,子孫不得世襲。直到居正身後,這個限製才被撤銷。

整頓驛遞是張居正嚴肅法紀的又一項內容。明朝政府在從京師到各省的交通幹線上都有驛站,專為公差人員提供食宿和旅途方便。驛站的交通工具和民夫都由沿途百姓負擔。民夫三年一幸占,周而複始。這對於交通幹線附近的人民,不能不說是規定,隻有軍國大事,才能憑“勘合”(護照)使用驛站。但到後來,這一規定漸成具文,有的官員甚至在驛站恣意滋擾,百般需索,致使驛遞“困敝至極”,人民也不堪負擔。萬曆三年(1575),張居正提出整頓驛遞的計劃:“凡官員人等非奉公差,不許借行勘合;非係軍務,不許擅用金鼓旗號。雖係公差人員,若轎扛夫馬過溢本數者,不問是何衙門,俱不許應付。撫、按有違明旨,不行清查,兵部該科指實參治。若部、科相率欺隱,一體治罪……凡內外各官丁憂、起複、給由、升轉、改調、到任等項、俱不給勘合,不許馳驛。”〔27〕

張居正執法很嚴,而且從自身做起。他的兒子由京師回江陵應試,吩咐兒子自己雇車;父親過生日,吩咐仆人背著壽禮,騎驢回裏祝壽。萬曆八年(1580),居正次弟居敬病重回裏,保定巡撫給以照顧,發給勘合,居正隨即繳還,並附去一信說:“仆忝在執政,欲為朝廷行法,不敢不以身先之。”〔28〕最難辦的還是內監和衍聖公。內監是宮內的親信,輕易幹涉不得,居正隻得吩咐他們的上級去設法。衍聖公是孔子六十四代孫尚賢。他每年從曲阜入京朝貢,沿途騷擾,“百姓如避虜賊”〔29〕。山東布政使據實秉告居正。居正答書說:“夫聖人秉禮為教,誌在從周,假令生今之時,亦必斤斤守朝廷之法,不可逾越,況其後裔乎?後若再行騷擾,亦宜一體參究,庶為持法之公也。”〔30〕後居正與山東巡撫重新商定,將衍聖公每年入朝,改為“如王府例,每歲隻差人進馬入貢,不必親行;或當朝覲之年,預期奏請,得旨而後行,亦為簡便”〔31〕。從而減少了交通幹線附近居民不少的驚惶。經過張居正的一番整頓,驛遞狀況大有改觀,以致萬曆八年(1580),神宗派皇親上武當山祈神賜子,也不敢使用驛站乘傳。

三、治理河患,解決漕運。明代的黃河在今江蘇濱海縣境內出海,其中自徐州至清河(今淮陰西)的一段黃河又是運河河道,時稱“借黃為運”。清河以東到出海口,黃河又與淮河共一河道,黃河水漲,淮水被逼,倒灌運河。當時黃河經年泛濫,常使運河阻斷,漕運不通,農田也大量被淹沒,成為關係國計民生的一大問題。張居正對此極為憂慮。為了解決黃、淮水患,他認為必須統一事權,由一人兼任河道總督和漕運總督。根據他的建議,朝廷於萬曆六年(1578)正月,命吳桂芳兼理河漕。不久吳逝世,居正又推薦有治河經驗的水利專家潘季馴以工部左侍郎兼右都禦史銜,總理河漕,許以便宜行事。季馴從“民生運道兩便”出發,采取“築堤障河,束水歸漕,築堰障淮,逼淮注黃”〔32〕的治水方案,治理黃、淮。在張居正的大力支持下,朝廷批準了他的計劃,又給以充足的經費,潘季馴得以排除幹擾,大膽地執行他的方案,改變了黃、淮兩河經常決口,漕運不通的狀況。“數年以來,居民既奠,河水安流”〔33〕,而“田廬皆盡已出,數十年棄地轉為耕桑”〔34〕,漕船也可直達北京,對農業生產和南北經濟交流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推行一條鞭法。張居正改革的最主要內容是改革賦役製度,推行一條鞭法。他在任首輔後即曾尖銳指出:“自嘉靖以來,當國者(指嚴嵩)政以賄成,吏股(juān、捐,剝削)民膏以媚權門,而繼秉國者(指徐階)又務一切姑息之政,為逋負(拖欠稅賦)淵藪,以成兼並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貧,國匱民窮,病實在此。”〔35〕為了富國足民,他認為必須從根本上整頓國家的賦役;為了均平賦役,必須首先清丈土地。萬曆六年(1578),張居正下令清丈全國各種類型的土地,限三年完成,並且規定對破壞清丈者,要“下詔切責”〔36〕。這次清丈正如他所說的,“在小民實被其惠,而於官豪之家殊為未便”〔37〕。經過三年的努力,共丈得天下土田七億畝,比弘治十五年(1502)超出二億八千萬畝〔38〕。盡管這一田畝數額不免有所誇張,但畢竟使一些豪強地主受到了抑製。萬曆九年(1581),張居正又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把嘉靖初年已在福建、江浙等局部地區施行的一條鞭法,下令在全國範圍實行。一條鞭法的內容比較複雜,各地施行也不一致。根據《明史·食貨誌》和其他史書記載,它的主要內容是:統一役法,把原來的裏甲、均徭、雜泛合並為一,不再區別銀差、力差,一律折銀征收,力差由官府雇人應役。原來按照戶、丁派役的辦法改為按照丁、糧派役。丁和糧各占多少比例,沒有統一規定,各地實行不一,或丁六糧四,或糧六丁四,或丁糧各半。賦役數目,以縣為單位計算,以原有稅額為基準,不得減少。這種把田賦和名目繁多的力役,總編為一條的辦法,稱為“一條鞭法”(亦稱“一條編”)。它的特點概括起來說,就是賦役合一,按畝計稅,用銀交納,手續簡便。施一條鞭法的實施,從實際效果來說,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製兼並和均平賦役的作用,減輕了一些地區農民的負擔。《明史·食貨誌》說:“賴行條鞭法,無他科擾,民力不大絀(拮據)。”這種賦役製度,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地丁合一”製,反映了賦役逐漸趨向一元化的曆史進程。它規定的賦役征銀,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又反轉過來促進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有利於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以銀代役,相對鬆弛了對農民的人身控製,客觀上有利於生產的發展。從萬曆十年至十五年(1582-1587)短短的五年間,太倉積粟達一千三百餘萬石,可支全國五六年之用〔39〕,國庫積銀也有六七百萬兩之多,使明朝政府的財政支絀情況有所好轉。誠如談遷所說:張居正“洵經濟之才也”〔40〕。

萬曆十年(1582)六月,張居正病逝,神宗開始獨自處理政務。由於居正的改革在某些方麵同至高無上的皇權發生矛盾,竟招來身後的不測之禍。萬曆十一年(1583)三月,神宗為了發泄他對張居正“威權震主”的積怨,加上新進者的參奏攻擊,竟強加張居正以亂政不忠等罪名,下詔剝奪張居正生前官號,並下令查抄張居正在江陵的老家,因此,張居正的改革也隨之半途而廢。然而,曆史並不能由萬曆定是非,張居正作為封建社會傑出的政治改革家,其功績誠如崇禎朝吏部尚書李日宣等所言:“故輔居正……肩勞任怨,舉廢飭弛,弼成萬曆初年之治。其時中外安,海內殷阜,紀綱法度,莫不修明。功在社稷,日久論定,人益追思。”〔41〕這一評論還是公允的。

注 釋

〔1〕《張文忠公全集》書牘一五《謝病別徐存齋相公》。

〔2〕《明史·張居正傳》稱一五為諸生,與《首輔傳》同,當係嘉靖十五年之誤。

〔3〕《張文忠公全集》書牘一五《與南掌院趙麟陽》。

〔4〕《明史》卷二一三《郭樸傳》。

〔5〕《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陳六事疏》。

〔6〕《明史》卷二二二《譚綸傳》。

〔7〕《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

〔8〕《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七《謝召見疏》。

〔9〕《張文忠公全集》文集一一《雜著》。

〔10〕《明史》卷二一三《張居正傳》。

〔11〕《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陳六事疏》。

〔12〕〔13〕〔14〕《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三《請稽查章奏隨事考成以修實政疏》。

〔15〕《明史紀事本末》卷六一《江陵柄政》。

〔16〕《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一二《論時政疏》。

〔17〕《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陳六事疏》。

〔18〕《明通鑒》卷六六。

〔19〕《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一二《論時政疏》。

〔20〕《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陳六事疏》。

〔21〕《明史》卷二一三《張居正傳》。

〔22〕〔23〕《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陳六事疏》。

〔24〕《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二《議處黔國公沐朝弼疏》。

〔25〕〔26〕《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二《論外戚封爵疏》。

〔27〕萬曆本《明會典》卷一四八。

〔28〕《張文忠公全集》書牘一二《答保定巡撫張滸東》。

〔29〕〔30〕《張文忠公全集》書牘一二《答藩伯徐中台》。

〔31〕《張文忠公全集》書牘一三《答山東巡撫何萊山》。

〔32〕《明史·河渠誌》。

〔33〕《明史》卷二二三《潘季馴傳》。

〔34〕《張文忠公全集》附錄一《行實》。

〔35〕《張文忠公全集》書牘六《答應天巡撫宋陽山論均糧足民》。

〔36〕《國榷》卷七○。

〔37〕《張文忠公全集》書牘一三《答應天巡撫何萊山》。

〔38〕《明史》卷七七《食貨誌》。

〔39〕《張文忠公全集》書牘六《答河漕王敬所》。

〔40〕《國榷》卷七○。

〔41〕《明史》卷二一三《張居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