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人們在讚揚或責備一種行為的時候,通常隻有三個層麵:首先是行為人內心的真實意圖或情緒,其次是由這種感情所引起的身體的外在行為表現或舉動,最後是行為實際或最終產生的結果,有正麵的亦有負麵的。這三個層麵構成了一種行為的全部內涵和本質,是我們藉以判斷他人的行為品質的依據。
毋庸贅言,僅僅根據三者之中的後兩種情況做出評價,一定會有人持異議。清白無辜或者罪該萬死的行為,其表現在身體上的舉動可能會是相同的。同樣是射擊,無論對象是鳥或者是人,都要做相同的扳動扳機的動作。與身體的動作相比,行為的實際後果更無關於褒貶,因為決定結果的不是行為人自己而是命運,所以我們不能將後果作為當然的依據而對行為人的品行產生任何情緒。
行為人可以為之負責的隻有那些可以預期到的、或者至少能反映其內心真實意圖的後果,這樣他才可以承受褒貶評價。因此,某一行為得到的所有讚揚或責備、同意或反對,其終極的對象是其內心的意圖或感情,行為適當與否,乃是動機善惡與否。
這一高度抽象凝練的原則因其不言而喻的正確性而為世人公認,沒有人會反對,絕無非議。人們普遍認為,由於種種偶然、意外、無法預料的因素所導致的不同行為,其結果可能有天壤之別;但是,隻要行為的意圖或動機是合情合理、慷慨仁慈的,那就是好的,有理由對行為人表示感激;相反,如果是本意就是不近人情、邪惡歹毒,毫無疑問行為是壞的,人們會報以憤怒。
不過,雖然理性會讓我們完全服從於這種正確的原則,但在麵對具體情況時,我們對於善惡行為的感受仍然會受其實際後果的巨大影響,幾乎總是隨之波動、無法做到理性客觀。盡管我們也希望將情感完全置於這一原則的控製之下,但是很無奈,這種願望在實際生活中很少能實現。
下麵,本書要繼續關注這種人人都能察覺到卻鮮有人充分認識更無人願意承認的感情上的矛盾。首先考察這種矛盾產生的原因,是人類的天性所導致的嗎?;其次考察它的影響,最後是它的結果,搞清楚上帝究竟想要通過它來達到什麽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