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論個人的品質可能對別人的幸福產生的影響

引 言

從對別人的幸福產生的影響這方麵來說,人的品質分為兩種:有益的和有害的。

實事求是地說,我們不道德的企圖或惡行之所以讓他人憤怒,一是因為我們破壞了別人的幸福。二是因為這種行為本身違反了法律中的正義原則。製止和懲罰犯罪是法律的威嚴所在。人們因懼怕這種威嚴而不敢破壞他人的幸福,這也是所有的政府機構費盡心機希望做到的。各個國家和政府都製定了民法、刑法。所以,究竟哪些行為破壞了他人和社會的幸福這一命題應該成為最重要的學科——自然法學——的研究重點。然而,到目前為止,自然法學還處於起步階段,目前情況下我們無法對其進行詳盡的探討。不過,最正直無邪的人在法律不能為他們提供合理的解釋和保護的情況下仍然會尊重那些不破壞他人幸福的人。這種品質還與其他美德(比如說對他人的同情、偉大的人道和高尚的仁義)緊密連接在一起,表現出對他人的關心,就會受到高度的尊重甚至崇敬。顯然人們對此已有充分的了解,所以無須贅述。

本篇中,我們隻想試圖說明天性體現出一種調節次序。據此,我們有限的善行通常先指向個人,再指向社會。顯然,作為一種較高的智慧,調節天性在這裏也指導著一種次序。並且我們善行的必要性和有用性的大小程度與這種智慧直接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