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湖州城南逸老堂左側有路死者,身首斧痕五處。驗後數日,長興民婦某氏,認屬其夫姚兆祥,且控數日前小馬二誘之出,其死必知情。捕得小馬二,實王文龍。供與氏有奸,殺之而謀其婦,婦不知其殺也。詞連周姓、鍾姓等皆同謀。前令刑求,周與某皆誣服,止鍾姓不承。餘攝縣事,心疑之:豈有奸止一人,而眾乃助之殺者?且周姓年六十餘,須發盡白,其非圖奸可知。固詰周姓,乃曰:“文龍許我同殺兆祥,養我老耳。”語更不情。因嚴鞫,文龍始吐實。蓋文龍與兆祥夥竊,食宿其家,與氏通久矣。殺兆祥之次日,複至家,誘其婦雲:“汝夫犯夜,須汝保領。”婦以其偕出而獨歸也,窮詰之,文龍遁。婦心疑,聞郡有路死事,乃來視,始知夫被殺也。文龍去投故賊伴,周姓與某留之。後知其事,逐之,乃被獲。鍾住逸老堂側,是晚文龍投宿,見其身有血跡,不留。故皆銜之,欲與牽連俱死耳。獄乃定,文龍抵死;某氏律應絞,念其出首,始得獲凶,有不死其夫之心,請止科奸罪;餘釋放。竟如所請。
《逐齋偶筆》下卷
【原文】
湖州城南的逸老堂左麵馬路邊上有個死人,頭上和身上有斧頭砍的痕跡五處。驗屍以後幾天,長興的民婦某氏前來認屍,說屍體是她的丈夫姚兆祥,並且控告說,幾天前有個綽號叫小馬二的引誘她丈夫出門,丈夫的被殺,小馬二一定知道。縣令派人捕獲了小馬二,他的真實姓名叫王文龍。據王文龍供出,他與某氏有奸情,為了與某氏做長久夫妻而殺了她丈夫,但某氏不知道殺她丈夫的計謀。供詞中還牽連到周某和鍾某等人,說他們是同謀殺人的共犯。前任縣令用刑逼供,周某與某人等都已被迫承認,隻有鍾某不承認。我出任湖州代理知縣,對這件案子心存疑竇:怎麽能是通奸隻有一人,而有多人相助他殺親夫呢?而況周某已是六十開外、連頭發胡子都雪白的人了,他並不是圖謀**是可想而知的。於是我再三追問周某,周某就說:“王文龍許諾我一同殺掉姚兆祥後,他養我到老。”他的話更不合情理。因此,我嚴加審訊王文龍,王文龍才供出實情。原來,王文龍與死者姚兆祥是同夥的竊賊,王文龍平時吃睡在姚兆祥家,與姚妻某氏通奸已經很久了。王文龍殺死姚兆祥的第二天,又到了姚家,誘騙姚妻說:“你的丈夫觸犯了夜禁令被關押,必須你去保釋領出來。”姚妻某氏認為兩人一同出去,但現在王文龍獨自回來,因而產生懷疑,一再追問王文龍,王文龍卻逃走了。姚妻正在疑心時,聽到湖州城有路上屍體的事,就來看個究竟,見了屍體這才知道丈夫被殺死了。當初王文龍逃出,去投宿竊賊老朋友,周某與某人留他,後來知道他殺人的事就把他驅逐了,接著他就被抓獲;鍾某住在逸老堂邊上,王文龍殺人的當天晚上去投宿,鍾某看到他身上血跡斑斑,不留他。所以王文龍對周某、鍾某等人都懷恨,想把他們牽連進殺人罪一起被處死。案情清楚後審結上報:王文龍殺人抵罪判死刑;姚妻某氏本應按律處絞刑,姑念她首先控告,才得抓住凶手。沒有殺死她丈夫的心思,所以報請上級批準隻判她通奸罪;周某、鍾某等其餘人無罪釋放。後經上級批準定罪結案。
奸夫為與姘婦做長久夫妻,瞞著姘婦殺死了她丈夫。姘婦狀告奸夫,奸夫出逃,後被捕獲,並供出共犯,案將審結。後任縣令從情理上分析,發現疑點,經重審,原來殺人犯為報複出逃時拒留他的人而誣他們為共犯。案情大白,無辜的牽連者被釋放,姘婦也被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