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乾隆四十九年,餘任南昌縣時,有僧俗互爭山地一案,投到聽審。緣俗家有祖遺山地二十餘畝,片段不一,四至分明,以僧人造契盜葬,呈控究退。僧人亦以此山係伊師祖買自俗家之父,並非造占,抄契呈訴。對簿之下,據原告供稱:“民父於三十三、四年在前縣主任內,曾與山鄰互訟,畫有山圖四址呈案。如果雍正年間買賣是實,何以圖內並不注明。”問之被告,據稱:“此遠年買賣事,僧人不知底裏,隻知憑契管業。”兩造各執一說。隨當堂吊契卷查對,前案山圖四至內並未注明賣於僧地為界之說,或係當時遺漏,未可據為造占之據。及吊僧人原契查核,則係雍正十一年所立白契,此亦為民間漏稅常事,尚不能即決為偽造之憑。喚問契中代筆,均已亡故,係其子侄應審,無從質其真假。問僧人:“爾所葬者何人,是否爾之師祖、師父?”供曰:“前月葬的是師叔,師與祖早年物故俱葬自山。師祖是師父葬的,師父是僧人葬的。”詰以師何不葬於此山?供曰:“先不知從前買有此山,今年無意中於經卷箱內撿得:又因自山不能添葬,適師叔病故,遂抬赴此山,實非偽造盜葬”等語。惟查民間買賣田地房產,首重代筆中人,繼憑紅契。此案買賣原人均經物故,代筆中證俱無,且係五十年前白契,又於寺僧兩代已葬自山之後,於該僧師叔將死之前,忽於經卷箱內撿出,謂為價實契真,其誰信耶?立以造占定斷,盡可折服,可信無不平之失。惟閱契內筆跡為善書者所寫,或此人即為此案訟師,因欲並究之。隨令招出造契之人,僧不招,即令掌責、長跪。換審別件,完一件問一回,仍不招,又掌責一回。一連問完四宗,共計掌責五十,始則混認自造。令其照寫不對,複議動刑,急呼曰:“情願退還不要!”由是觀之,止就案論案,僧雖口服心不服也。時已三鼓,姑令帶出,以待來日複審。

退堂就寢,不能成寐。因思次日何以令其供出造契之人,須得代筆者親筆紅契以質之,無慮其不招矣。隨披衣而起,將四鼓盡矣。出坐二堂,諭開宅門,叫守門差役即於署前喚代筆之子問話。頃刻帶到。問以向習何業?爾父在日作何生理?爾能寫字否?供曰:“鄉民務農,向未讀書,父親在日訓蒙,常為鄰裏作中代筆。”問以家中有無字跡?答以止有代筆謝資收簿一本,代筆契紙本村親友人家甚多。隨討開城門,令其深夜趕取帳簿,並索契紙數張同來,囑以務要雍正十一年前後三、四年內稅過印契,白紙無需也。當促其速來速去,並不令差同往。意謂此番對出真假,既可究其造契之人,並可示掌責之不冤也。待至次日午前,人回,呈到取來紅契六張,帳簿一本。細核之下,不但筆跡、花押、年分相同,且收據謝資簿內,是年四月十七日連收三家,第二家僧祖法名,並注明筆資銀數,其為並非造占已無疑義,初何嚐料及於此耶?

隨複訊定斷,僧人之屈遂明,俗家之誣可恕。唯餘自恃擅責,每於仰對堂上之時,視聽堂下之日,不禁愧怍交集之弗置也!從此益加敬慎,深以此為戒焉。

《未能信錄》

【譯文】

乾隆四十九年,我在任南昌縣知縣時,有一起僧人和俗人互相爭山地的訴訟案件,投訴到縣裏聽候審判。這個案子緣起於俗家有祖宗留下的山地二十多畝,片塊不一,東西南北四方所到的界限很分明,認為僧人偽造契約侵占山地埋葬死者,呈遞狀紙控告,要求官府追究,退還侵占的山地。僧人也認為山地是他的師祖從俗家的父親手裏買來的,並非偽造契約侵古,抄寫了一份契約呈交官府進行申訴。根據雙方的訴狀核對事實,據原告供稱:“俗民的父親在三十三四年前一位縣令任內,曾經和住在山上的附近的人打過官司,畫了山上土地四麵地界的圖呈報在案。如果雍正年間買賣是事實,為什麽圖內並不注明?”問到被告,據稱:“這是很多年以前的買賣事宜,僧人不知底細,隻知道憑借契約管理產業。”訴訟雙方各自堅持一種說法。隨著當堂提取契卷查對,前案山上地界圖四方的界限內並未注明賣給僧家山地的地界,或許是當時的遺漏,不能立即確認為偽造契約侵占山地的證據。等到提取僧人原契核對,卻是雍正十一年所立的白契,這也是民間為了漏稅常有的事,還不能立即確定為偽造的憑證。傳呼契約的代筆人,都已經去世,由他們的兒子、侄兒應審,無法問出其中的真假。問僧人:“你所葬的是什麽人?是不是你的師祖、師父?”供稱:“前月葬的是師叔,師父和師祖早年去世,都葬在自家的山地。師祖是師父葬的,師父是僧人葬的。”追問師父為什麽不葬在這座山上?供說:“事先不知從前買了這片山地,今年無意中在經卷箱內檢出契約;又因為自家的山地不能再添墓葬,恰恰師叔病死,於是抬到這塊山地來,實在不是偽造契約侵占山地葬人”等語言。查百姓中間買賣田地房屋,首先重視代筆中人,繼而根據蓋過印的契約。這起案件買賣雙方原來的當事人都已經去世,代筆中證人都沒有,而且又是五十年前的白契,又在廟裏的兩代和尚已經埋葬在自家山地之後,在該僧師叔將死之前,忽然從經卷箱內撿出來,說契約貨真價實,有誰相信呢?立即以偽造契約侵占山地定案,完全可以使僧人屈服,可以相信沒有不公平的過失。隻是看了契約內筆跡是字寫得很好的人所為,或許此人就是此案的刀筆師爺,因而想對他一起追究。隨即叫和尚招出偽造契約的人,和尚不招,就下令責打手掌、長時間跪在地下。然後審問別的案件,審完一起案件問一回;和尚仍然不招,又責打手掌一回。一連問完四起案件,共計責打手掌責五十下,開始是胡亂招認,隨意編造。叫他按照他的供詞寫下來,卻不回答;又議定動用刑罰,和尚急忙叫喊,說:“情願把山地退還不要!由此看來,隻就事論事,和尚雖然嘴裏服心裏卻不服。時間已經是三更了,暫且下令帶出,以待來日再審問。

退堂就寢,不能入睡。因而想到明天拿什麽叫他供出偽造契約的人,必須得到代筆人親筆寫的蓋了印的紅契為憑證質問他,不怕他不招了。隨即披衣起來,已經是四更將盡了。出去坐在二堂中,示意打開宅門,叫守門的差役立即到官署前麵喊代筆的兒子前來問話。一會兒帶到。問他以前學習什麽職業?他的父親在世的時候作什麽生計?他能寫字不能?回答說:“鄉下百姓務農為業,從來沒有讀書。父親在的時候作幼兒的啟蒙老師,經常為鄰居作中人代筆。”問到家中有無父親的字跡?回答說,隻有接受代筆酬金的記錄簿一本,代筆契約,本村親友家裏很多。隨後叫開城門,叫他星夜趕回家中取帳簿,並索要幾張契約一起帶來;囑咐他務必要雍正十一年前後三、四年內交過稅蓋了印的紅契,不要白契。催促他速去速來,並不叫差役和他同去。意思是要在這一次查出真假,既可追究偽造契約的人,又可以表明責打並不冤枉。等到第二天中午以前,人回來了,呈交取來的蓋過印的六張紅契。帳簿一本。仔細核對之下,不但筆跡、簽字、畫押年分相同,而且記載接受謝資的帳簿內,這年四月十七日連收三家,第二家就是和尚師祖的法名,並且注明了筆資的銀子數量,僧人並非偽造契約侵占山地已經沒有疑義了,當初何曾料到這一點呢?

隨即複審定案,僧人的冤屈於是審明,俗家的誣告可以諒解。我自侍明智擅自責打僧人,每次仰對堂上,視聽堂下的時候,不禁心裏慚愧交集無法擺脫!因而從此更加謹慎,以這件事作為深切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