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官府案牘,有更易一字而輕重懸殊者,吏胥每藉是以舞弊。惟通州胡大宗伯長齡之封翁,嚐改一字,救人之生,可以為法。封翁為州吏,承行盜案,犯供糾眾自大門入,己定讞矣。翁知眾犯因貧苦偶作竊,非真巨盜,言於官曰:“此到案而即承認盜情,必非久慣為盜者。今首從皆斬,似失入矣。”官以上司催迫,不及更繕招冊為辭。翁請於大字添一點,為自犬門入。且言:“某仰體公好生之心,並無私弊。”官悟而從之。一舉筆間,而拯十餘人之命。宜其食報於後。

《冷廬雜識》

【譯文】

官府案件公文,有時候改動一個字而判刑輕重相差很遠,吏卒每每借此做違法亂紀的事。隻有通州大宗伯胡長齡的受過封賞的老父親,曾經改了一個字,救了人的命,可以作為效法的榜樣。受封的老人曾一經作過州府的小吏,承擔辦理盜竊案的任務,犯人供稱糾集眾人從大門進去盜竊,已經審判定案了。受封的老人知道這些犯人因為窮苦偶然偷竊,不是真正的大盜,就對負責辦案的官員說:“這些人一到案就招認盜竊情節,一定不是長期偷盜的慣犯。現在首犯、從犯一律處死,好象失之於輕罪重判了。負責辦案的官員拿上司催逼,來不及改寫招認的口供為托辭,不改原判。封翁請求在大字上添一點,改為自太門入。並且說:“我敬仰體現公理救人生命的思想,並沒有營私舞弊的打算。”辦案的官員醒悟過來依從了他。一動筆,就拯救了十幾個人的生命。他在以後享受報答是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