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縣有役,以事逮民。民死,歸即斂訖,已而訟役殺之。轉輾三十年,不決。上官檄朱令所在驗骨,骨在淺土敗柳棺中,仵人曰:“久,疑不可檢也。”朱令坎地架木,舁棺其上,弛前和及四牆柳方,土正見,徐徐撥土,正手足向,羃以席,寮坎注醯。須臾,骨如蒸狀。仵人即檢訖,告曰:“屍獨腦骨紫血傷,見方寸許。”眾喜,謂得情。朱熟視之曰:“未也,此傷處,滌可去。”眾笑曰:“傷三十年入骨,豈可滌耶?”朱呼水刷之,骨白無涴,而訟遂息。
或曰:“於《錄》無此法,公何以辨之?”朱曰:“傷者紫色,中重而外輕,若暈逐減,然此反是,是腐血汙耳。”眾歎服。
《冷廬雜誌》
【譯文】
濟陽縣有一個捕役,因公事逮捕一名老百姓;百姓死了,抬回去立即安葬了。不久控告捕役殺死了那個百姓,官司打了三十年不能判決。上司官員發出公文令朱縣令所在的縣檢驗屍骨,屍骨埋在淺土裏已經腐朽的柳木棺材中。驗屍官說:“時間長了,懷疑屍體不能檢驗了。”朱縣令下令在地下挖土坎,架木棍,把棺材抬在架起來的木棍上,毀壞棺材前麵的木板,以及左右的柳木方鈑,棺材裏麵的土就露出來了。慢慢撥開土,端正屍體頭和腳的方向,用席覆蓋屍體,點火烤土坎,注入醋。一會兒,屍骨象蒸過的一樣。驗屍官立即檢查完畢,報告說:“屍體隻有腦骨紫血傷痕,一寸左右見方。”大家高興了,以為了解了案情真象。朱縣令仔細察看傷痕後說:“沒有,這處受傷的地方可以洗掉。”眾人笑著說:“受傷三十年,傷入骨髓,難道還可以洗掉嗎?”朱縣令叫用水刷洗受傷的地方,骨頭是白的沒有弄髒,訴鬆於是平息。有人說:“在《洗冤集錄》裏沒有這種檢驗方法,您是根據什麽辨別的呢?”朱縣令說:“受傷地方的紫色,裏麵重外麵輕微,象日月的光圈逐漸減弱,然而此屍的傷痕與此相反,這一定是腐敗的血跡汙染的。”大家聽了驚歎而且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