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為緩和階級矛盾,實行獎勵墾荒、減免捐稅的政策,內地和邊疆的社會經濟都有所發展。至十八世紀中葉,封建經濟發展到一個新的高峰,史稱“康乾盛世”。於是中央集權專製體製更加嚴密,國力強大,秩序穩定,清朝的國家機器逐漸完善起來,建立起強化皇權的統治機製。
中央行政機構
入關之前,皇太極已仿照明製,設內三院和六部。順治元年(1644年)五月,攝政王多爾袞攜幼主進京登極,各方麵基本上是照搬明朝的製度。中央機構是三院八衙門。三院就是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內弘文院,八衙門指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理藩院。其中,理藩院主要負責管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這在中國政治製度史上亦屬首創。清朝的最高行政機構直接對皇帝負責,由皇帝直接指揮,中央行政機構無權向地方直接發布政令,隻能奏請皇帝頒發詔諭,皇帝直接掌握著最高行政權。
順治十五年將內三院改為內閣。又經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內閣官員建製基本固定。內閣設官有大學士、學士、侍讀學士、侍讀、典籍、中書、中書舍人等。大學士都冠以殿閣之名,如中和殿大學士、保和殿大學士、文華殿大學士等,常設滿、漢各二人,正一品。內閣大學士權力很大,相當於宰相,被稱為“宰輔”,有進呈奏章和代擬批旨之權,即“票擬”。
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掌國家的官吏、財政、教育、軍事、司法、建築等事務。六部最高長官是尚書,從一品;副職為侍郎,正二品,均滿、漢各一人。因為清朝不設宰相,六部直接接受皇帝的控製,直接對皇帝負責。
吏部班列六部之首,是主管全國文職官員任命考核的機構。主要負責製定中央及地方各衙門文職官員的編製,銓選官員,依照有關規製銓敘品秩勳階,稽考功績過失,議定黜陟賞罰,辦理調動等事務。下設文選、考功、稽勳、驗封四個清吏司。文選清吏司,負責文職官員的品級之升降、補調及平均銓法。考功清吏司,負責文職官員的考核工作。稽勳清吏司,負責文職官員守製,喪養兼稽京官廩祿等事務。驗封清吏司,負責文職官員的蔭敘、封贈、襲職、優恤等事務。
1-1清朝前期中央機構
戶部是掌管全國疆土、田地、戶籍、稅賦、俸餉、財務的機構。天下錢糧,統歸戶部,國家各種開支,俱由戶部支配。清朝疆土分為二十七個省區,各省戶數和人數每年報部一次。全國各種名份的田地頃畝丈量之數都要報部注冊,各種賦稅也要定期報部繳納,經費要按定製報銷。戶部所掌政務分別由下設的十四個清吏司和井田科、八旗俸餉處、現審處、飯銀處、捐納房、內倉等具體部門分別管理。清朝戶部沿襲明朝定製,以地區劃分清吏司,這十四個清吏司是江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兼直隸)、湖廣(湖北、湖南)、山東(兼管奉天、吉林、黑龍江),山西、河南、陝西(兼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他們各掌其所劃分省區的民賦,並兼管一些全國性的事務。
禮部是管理國家典禮及學校、科舉等事務的機構。典禮分為吉、嘉、軍、賓、凶五禮。吉禮指祭天地、神祗、太廟、陵寢、曆代帝王、先聖先賢、忠列名臣等;嘉禮指登極、傳位、親政、婚嫁、慶壽、冊封、頒詔、筵宴等慶典;軍禮指“大閱”、親征、命將、納降、凱旋等;賓禮指朝貢、敕封,宗室外藩王公相見等;凶禮指帝後、妃嬪、皇子、親王等喪葬禮儀。
除掌管五禮外,禮部還負責奏辦預選鄉試、會試、殿試考官及預定錄取名額等事務,下設儀製、祠祭、主客、精膳四個清吏司,還有鑄印司、會同四譯館等。儀製清吏司,負責嘉禮、軍禮和學校科舉事務;祠祭清吏司,負責吉禮、凶禮;主客清吏司,負責賓禮和接待屬國藩使等;精膳清吏司,負責典禮宴饗及祭祀供品等。鑄印局負責鑄造皇帝的寶印和內外臣司的所有書印。會同四譯館負責接待外國和藩屬國貢使,翻譯外國或國內少數民族的文字。
兵部是管理全國軍事及武職官考核任免的機構。下設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個清吏司。武選清吏司,負責武職官員的品級與選補、升調、承襲、封贈,並掌管軍隊營製和管理土司;職方清吏司,負責武職官員的敘功、核過、黜陟、賞罰、撫恤,以及軍旅之簡閱、考察等,並掌管關禁與海禁;車駕清吏司,負責全國的馬政及郵傳事務。武庫清吏司,掌管全國的兵籍及軍器,還負責武科舉有關事務。此外,兵部還設有會同館和捷報處,前者管理京師驛傳事務;後者負責收受各省遞送的奏折,以及發送軍機處寄發的諭旨或禦批奏折。
刑部是掌管全國法律、刑罰的司法機構。除負責授理全國刑事案件和主管刑罰、監獄外,與大理寺、都察院組成三法司,共同負責審核全國的死刑案件及重大要案的判決(有關詳細內容見清朝的司法製度),負責審定各種法律。刑部下設十七分省清吏司,還有督捕清吏司(負責督捕旗人逃亡諸事)、秋審處(負責核察辦理秋審和朝審之案)、減等處(負責匯核與辦理各省及現審案件的恩赦事務)、髒罰庫(負責收管現審案內髒款髒物)、贖罪處(負責納銀贖罪事務)、提牢廳(管理獄卒,稽查南北所監獄收禁的各省犯人)、律例館(纂修法律條例,稽核律例)等機構。十七分省清吏司是直隸、奉天、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廣(湖南、湖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司分掌其分省刑名案件,有的司兼管一些其他事務。各省刑名案件的題谘到刑部後,各司複核原審,具稿呈堂,以定準駁。由於刑部之權的運用極為重要和關鍵,所以,刑部用人是最謹慎的。
工部是管理全國各種工程事務的機構。凡土木、水利、製作等工程的籌劃、施工、管理、經費都由工部負責。下設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個清吏司,以及節慎庫(負責工程經費的收支)、料估所(負責各項工程所用工料的預算與核算)。營繕清吏司負責各項營繕工程,包括盛京和各省的祠廟、宮殿、衙署、城垣、倉庫、營房等工程的估修和核銷,並負責征收“工關”木稅和葦稅。虞衡清吏司負責製造和收發各種官用器物,核銷各地軍火、軍裝等物品開支,還掌管全國度量衡。都水清吏司負責河道、溝渠、水利、道路、橋梁等修防工程及造船事務。屯田清吏司主要掌管陵寢工程,其名稱係沿明製而職掌不同,因此,名實不符。
都察院掌監察,負責整肅綱紀,糾劾百官、控製言論,充當皇帝的耳目。因它也參與處理重大刑事案件,故與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
理藩院原名為蒙古衙門,崇德三年改為理藩院,主要掌管內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區少數民族事務。主要管理有關政令、朝貢、封爵、刑罰等,還掌管部分外交事務。關於外交事務,與禮部的分工是東南海路來的禮部負責,西北方陸路來的由理藩院負責,與俄國外事往來和交涉歸理藩院辦理。下設旗籍、王會、典屬、柔遠、徠遠、理刑六個清吏司。理藩院的設置,說明了清朝對邊疆地區少數民族事務的重視,而且有利於加強和鞏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
八衙門之外,中央機構還有一些單位或部門。大理寺,掌平反刑獄,可參與九卿議大政事。通政使司,掌各省題本,校閱後送內閣,並參與九卿議大政事。翰林院,儲備人才之所,設官有掌院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修撰、編修、檢討、庶吉士等。掌院學士掌修國史筆翰之事,並備顧問。侍讀學士以下掌撰文章。國子監,最高的教育機關。欽天監,觀察天象,製定曆法的機構。宗人府,掌皇族政令及皇族家譜修撰的機構。內務府,管理皇家事務的總機構。詹事府,專為皇帝或皇子服務的機構。太常寺,管理壇廟祭祀的機構。光祿寺,掌典禮祭祀宴席供應之政令。太仆寺,掌牧馬之政令。鴻臚寺,掌朝會賓客“讚相禮儀”的機構。太醫院,研究和供應醫藥的機構。
上述中央機構,大都是沿用明朝的設置。清朝的中樞機構除了這些常規的部門外,還有頗具本朝特色的機構,那就是它從關外帶來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康熙年間設立的“南書房”、雍正時期設立的“軍機處”。
議政王大臣會議
議政王大臣會議,是議政王和議政大臣集議諸事的一種議政形式,在清朝前期相當長的時間裏,是在皇帝統帥下議處軍國大政的最高權力機關。“議政王大臣”之名正式出現於崇德元年(1636年)以後,但滿族上層貴族與議國政的製度,卻早在清太祖努爾哈赤建立後金汗國之初即已形成。當時滿族處於奴隸製向封建製轉變之際,尚存有濃厚的奴隸主貴族軍事民主的習俗。後金的軍國大事,都由諸貝勒等人共議裁決。諸貝勒大都是努爾哈赤的子侄等宗室貴族。明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努爾哈赤創建八旗製度之後,又置議政大臣五人,理事大臣十人,與諸貝勒每五日朝集一次,協議國政。天命六年(1621年)二月,努爾哈赤命四大和碩貝勒按月分值,國中一切機務,俱令值月貝勒掌握。天命七年三月,努爾哈赤又諭令八旗旗主貝勒共議國政。至天聰年間(1627-1636年),除宗室貴族中被封為貝勒者充當議政的成員外,八旗固山額莫(見都統)也兼充議政。至此,在天命及天聰年間,這種由宗室貴族及八旗中的五大臣、固山額真等組成的議政製度,雖無議政王大臣會議之名,實際上是議政王大臣會議製度的早期形態。
崇德元年,皇太極正式稱帝,改國號為清。將原來的旗主貝勒全部封王,並令除八旗固山額真繼續兼議政大臣外,每旗另設議政大臣三員,在清代曆史上正式出現了“議政大臣”的職名。此後,清王朝宗室貴族中的王與八旗固山額真、議政大臣共同議政的形式,即稱為“議政王大臣會議”。因參與議政的宗室貴族除親王、郡王以外,還有貝勒等人,故又稱“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會議的成員雖由上層貴族及八旗大臣所組成,但不是所有上層貴族、大臣都可以出席。“議政”是一種正式的職銜,代表著一定的權力和地位,必須經過皇帝的任命。同樣,在必要時,皇帝也可以撤銷某一貴族及大臣的“議政”資格。
1-2清朝的議政大臣
清王朝統一全國後,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成員有較多的增加,貴族中除親王、郡王、貝勒參加者政外,貝子及公一級也有參加議政的。議政大臣除滿洲八旗的固山額真和大臣外,蒙古八旗(見八旗製度)的固山額真及六部滿、蒙尚書也列為議政大臣。其他如皇帝的侍從官員--內大臣、侍衛,以及王、貝勒府中的長史、旗下閑散等,也有被列為議政者。漢軍八旗的大臣如範文程、寧完我等人也曾一度參與議政。當時在內廷還專設“議政處”,作為議政王大臣的辦公處所。當時議政王大臣會議的職掌主要有兩個:一是軍務,凡有軍事行動,必須先經過議政王大臣會議議定後才能實施;二是審理滿洲王公大臣刑案。進入北京後,議政王大臣會議的職權有所擴大。
多爾袞在攝政時期,充分利用議政王大臣會議來打擊反對派,懲治與己不和的王公大臣。順治親政後,議政王大臣會議進入新的階段,成員增加了,議題廣泛,權限很大。所議處的內容主要包括:審斷重大案件;議處宗室王公、滿洲大臣爵位的承襲晉封;商議軍務,討論對策,給敗將以處治;複議死囚情罪;討論和修改法令;議處蒙古、藏等少數民族問題;懲治瀆職大臣;議定典章製度,改革完善行政製度、皇族內部重要事務。這期間,議政王大臣會議對擴大、鞏固清皇朝的統治,維護滿族貴族的利益,加強皇帝的權力,起了很大的作用。順治後期,議政的宗室王公顯著減少。康熙年間,議政王大臣會議除一般事務外,主要議處用兵、民族關係、邊界和重大案件四方麵的問題。由於南書房的設立和康熙對入值書房大臣的倚重,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地位和影響,受到相當的限製和削弱。
雍正初年,雍正帝利用議政王大臣會議來懲治反對派和威脅皇權的大臣。軍機處設立後,議政王大臣會議的職能受到更大的削弱,一般不讓議政王大臣經理政務。乾隆前期,議政王大臣會議隻進行一些象征性的活動,逐漸名存實亡,“議政大臣”成為虛銜。乾隆五十六年,乾隆下諭正式廢除。議政王大臣會議終於在存在一百五十多年後壽終正寢。由議政王大臣會議的產生、發展、廢除的過程可知,它是帶有清朝自身特色的一個機構,它的成員都是滿洲貴族,其地位在內閣、六部之上,漢人不得參與其活動。
設立南書房
南書房是康熙皇帝為了加強皇權所設置的一個機構。議政王大臣會議與皇權多少還是有矛盾的。因為參加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滿洲王公貴族,地位很高,擁有一定的權力,皇帝有時不得不尊重他們的意見,盡管不完全讚同。為了擴大皇權,康熙十六年(1677年)十月,康熙在皇宮乾清門右階下設置了南書房,從翰林中挑選才學和品德兼優的“詞臣”到南書房上班,他們被稱作“南書房行走”。他們的職責除陪伴皇帝填詞賦詩、寫字作畫外,還根據皇帝的旨意起草詔令,“撰述諭旨”,取代了內閣與大學士的部分職權。
由於南書房“非崇班貴檁、上所親信者不得入”,所以它完全是由皇帝嚴密控製的一個核心機要機構,隨時承旨出詔行令,這使南書房“權勢日崇”。南書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議政王大臣會議權力,同時將外朝內閣的某些職能移歸內廷,實施高度集權的重要步驟。康熙帝親政以後,朝廷的權力一則受議政王大臣會議的限製,國家大事需經過議政王大臣會議,而這些滿洲王公貴族地位較高,有時與皇帝意見發生矛盾,皇帝也不得不收回成命;二則內閣在名義上仍是國家最高政務機構,控製著外朝的權力,康熙帝為了把國家大權嚴密地控製在自己手中,決定以南書房為核心,逐步形成權力中心。
1-3南書房
雍正朝自軍機處建立後,軍機大事均歸軍機處辦理,南書房官員不再參與機務,其地位有所下降。但由於入值者常能覲見皇帝,因此仍具有一定地位。南書房亦被長期保留,直至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撤銷。因接近皇帝,對於皇帝的決策,特別是大臣的升黜有一定影響力。所以,入值者位雖不顯但卻備受敬重。雍正朝成立軍機處後,撰擬諭旨為軍機大臣等專職,南書房雖仍為翰林入值之所,但已不參與政務。在當時,人們都把南書房看作是重要之地,更以能被選拔到這裏工作為榮。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有《南書房記注》,是迄今發現的為數極少的南書房檔案。
南書房的建立,是康熙將外朝權力轉向內廷的一次成功嚐試,為雍正建立軍機處積累了經驗。
成立軍機處
軍機處始建於雍正朝中期,是為集中軍政大權,便於處理西北軍務設立的,但是軍機處的出現並非偶然。縱觀曆史,它實際是中國封建專製製度不斷發展的結果,是清初滿族統治者由貴族分權向中央集權不斷演變的產物。由於軍機處的建立,加強了雍正的統治,因而為迅速穩定社會秩序,恢複經濟繁榮,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清朝初年,沿襲滿洲貴族議事的舊製,設議政王大臣會議,決定軍國大事。康熙初年,四大臣輔政,滿洲、蒙古都統俱為議政大臣,六部滿人尚書也參與會議,議政王大臣會議較前擴大。康熙帝親政後,為了加強君主專製,在宮內設置南書房,這個機要班子的設立,實際上削弱了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內閣的權限,許多重大政務不再交付議政王大臣會議討論,許多重要的諭旨也不再交付內閣草擬。雍正帝登基後,為了進一步把權力集中在皇帝手中,在宮內設立了軍機處。軍機處取代了內閣、駕空了議政處,是由皇帝直接控製的首要樞廷,是輔助皇帝行使強權的有力工具,為政令的通暢順利執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關於軍機處的成立時間,史料上眾說紛紜,但它始於西北用兵之際是可以肯定的,確切時間當在雍正七年(1729年)對準噶爾策妄阿拉布坦用兵之時,由於議政王大臣都是世襲的貴族,沒有實際經驗,早已不熟悉軍國大事;又由於內閣在太和門外,離街市近,人員多,往返遞奏本章容易泄漏機密。所以,雍正帝下令把內閣中三四品以上人品端正、才思敏捷的大學士,由太和門外的內閣,調到隆宗門外(後又遷入隆宗門內靠北、乾清門外靠西的地方)來親承旨意,擬發諭旨。雍正七年(1729年)二月,雍正帝公開向朝臣宣布對西北用兵。六月,為辦理軍需,特派怡親王允祥、張廷玉、蔣廷錫主持其事,並為此發布上諭:“兩路軍機,朕籌算者久矣。其軍需一應事宜,交與怡親王、大學士張廷玉、蔣廷錫密為辦理,開始正式建立軍機房。雍正八年(1730年),改名”辦理軍機事務處“,也即軍機處。
1-4清朝軍機處
軍機處的地點,最初設在乾清門外,後來遷往門內,離雍正帝寢宮養心殿很近。據載,軍機處初創時隻有幾間簡陋的木板房,乾隆初才改建為瓦房,但比起旁邊那些高大的殿閣,仍顯得很矮小,內部設置也很簡單。由於當初軍機處設置簡陋,在很長一段時間裏,沒有人認為它是一個正式衙門。
由於北京比較炎熱,康熙和雍正都喜歡到郊區去住。康熙帝長住暢春園,而雍正帝則長住圓明園。皇帝既然在這裏,那麽他的心腹軍機大臣自然得影隨,海澱軍機處就這樣誕生了。
軍機處的官職並不多,僅設軍機大臣、軍機章京兩種職官。軍機大臣開始稱”辦理軍機大臣“,後來又改為”軍機處大臣上行走“、”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簡稱”軍機大臣“,俗稱”大軍機“,雅稱”樞臣“。軍機大臣是由皇帝從內閣大學士、尚書、侍郎等官員中特旨挑選,或由軍機章京升任,也可由滿洲皇室親王選任,其名額沒有定數,人數的多少由皇帝一人決定。
從《清史稿·軍機大臣年表》看,軍機大臣最初設了三人,即怡親王允祥、大學士張廷玉、蔣廷錫,後來逐漸增加,最多時達十一人。他們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各自辦理皇帝交辦的機要事務,分別對皇帝一人負責。軍機大臣能文能武,出將入相,既能熟悉部院事務,了解地方情況,又能指揮作戰,具有軍事經驗。如鄂爾泰出身進士,先後任佐領、廣西巡撫、雲貴廣西三省總督,雍正十年(1732年)任保和殿大學士、兵部尚書,進為軍機大臣。
軍機章京(滿語,意為”官“)是軍機大臣的下屬,俗稱”小軍機“,與”大軍機“相對。軍機章京也沒有定員,由內閣、翰林院、六部、理藩院、議政處等衙署中的中下級官員選任,負責公文收發及滿、漢、蒙古多種文字的翻譯等日常事務。
軍機處的官員沒有編製,簡放任免都在原單位,人數也視需要而定。軍機處要員能否入選,關鍵是看他們與皇帝的私人關係好壞。當時雍正帝最器重、最信任的軍機大臣除了與之關係密切的怡親王允祥外,還有大學士張廷玉、鄂爾泰、鑾儀使納親等,皇帝巡幸、謁陵、駐園時這些人無不跟隨其後。可見,雍正帝幾乎把軍機處看成了自己的一件隨身物件,走到哪裏便帶到哪裏,說明軍機處在雍正帝心裏是十分重要的。
軍機處創建之初,既沒有正式衙門,也沒有印信。雍正十年(1732年)春天,雍正帝命大學士等議定軍機處印信,大學士等擬議印文為”辦理軍機印信“,經雍正帝批準,交禮部鑄造銀印。該印由內奏處保管,印匙則由領班軍機大臣隨身攜帶。另外還打製了鐫有”軍機處“三字的金牌,由值日章京佩帶。須用軍機處印信時,由值日章京憑金牌到內奏處領取印信,隨後,憑金牌向領班軍機大臣索取印匙,並在數人的監督下,才打開印匣取出印信。印信用完後,金牌要交給值班章京,印匙歸還領班軍機大臣,印信則要重新歸還內奏處。這一規章製度顯得有些繁瑣,但它的確是一套嚴密的管理模式。為了達到保密的目的,雍正帝著實下了一番工夫。
清朝的中樞機構,除了議政王大臣會議全是滿洲人,軍機處、內閣、六部等都是滿漢複職。但滿族官員處於掌握實權的核心地位,而且滿族貴族還監視漢族官員。通過這樣的統治機製和人事安排,康、雍、乾三代皇帝實現了”乾綱獨攬“。
地方行政組織
清初的地方行政組織也沿襲了明朝,實行分級而治的製度。《大清會典》記載:“總督、巡撫分其治於布政司,按察司,於分守、分巡道。司道分其治於府,於直隸州。府分其治於廳、州、縣;直隸廳、直隸州複分其治於縣。而治其吏、戶、禮、兵、刑、工之事。佐貳而下皆任其彈壓。”這就是說,地方的最高行政當局是總督和巡撫,其次是布政司和按察司以及分守、分巡道,再下麵是府、直隸廳和直隸州,基層政權是散廳、散州和縣。
總督為省級的最高長官,全稱為總督某某省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或兼巡撫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個省,其中內地十八省為沿襲舊製或以舊製為基礎,其餘在邊境並為清末所置。這些省是: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山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灣、新疆、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其中奉天、吉林、黑龍江、新疆、台灣為後設。總督之下設巡撫,其全稱為巡撫某省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或節製各鎮,職權很廣泛。有的加侍郎銜,為正二品,否則為從二品。巡撫基本上是管一省,也側重於軍事,但比總督管民政更多,為總管一省軍事、行政、監察及教育在內的高級長官。清朝所設巡撫共二十一人,其中由總督兼的有奉天、直隸等八人,單獨設的有江蘇、安徽等十三人。山東、山西等五省巡撫皆兼提督銜,貴州巡撫兼節製兵馬銜。
府是省之下的一級地方行政機構。知府為一府長官,從四品,掌總領屬縣,宣布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好。三年一考屬吏,具其優劣上報。一切要政皆需通過督、撫允準才能實施。清朝以知府“為承上接下要職”,故嚴諭督、撫對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協助知府,分掌糧鹽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軍理事,撫綏民眾諸職。屬官有經曆、知事、照磨、司獄等。
在府之外,同時還有直隸廳、州和一般廳、州。凡統治地方人多並直隸於布政使司的為直隸廳、州,地位與府大致相同。廳設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設官知州正五品,州同從六品,州判從七品。清朝在全國設有直隸廳四十一個,直隸州七十三個。其外的廳、州,稱為散廳、州,地位略同於縣。到清末,全國已設散廳七十八個,散州一百四十五個。散廳、州設官與直隸廳、州相同,而品級差一等。散廳、州屬府管轄,個別的隸於將軍或道員。
縣是地方基層政權機構。清末全國設1358個縣。每縣設官為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無定員。知縣掌一縣治理,主要是決訟斷辟,勸農賑貧,勸農賑貧,討猾除奸,興養立教。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征稅、戶籍、緝捕諸職。典史掌稽檢獄囚。
此外,清代還有相當於省一級的特別行政區,分別在東三省、蒙古、新疆、青海和西藏等地,設專門的轄區,采取和內地不同的行政管理辦法。在蒙古地區實行盟、旗製度。旗,是中央政權領導下的基本行政單位。在維族地區,設總理回務劄薩克郡王一人,治理該部政務,又設協理圖撒拉克齊二人以佐之。清朝在新疆還派駐了伊犁將軍,掌天山南北最高軍政大權,下設參讚大臣一人輔之。在西藏,達賴(駐拉薩)和班禪(駐紮什倫布)掌政令,行教化,同為政教僧俗領袖,但他們“並受成於駐藏大臣”。清朝遷都北京後,在舊都盛京設內大臣一人,副都統二人。在雲南、貴州、廣西、四川等西南各省的一些少數民族區,清初仍沿襲明代土司製度,有宣慰、宣撫、招討、安撫、長官諸司,亦有土府、土州、土縣的設置。雍正後,清政府陸續將土官改設流官,進一步加強了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直接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