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製始於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北齊、北周沿襲采用,隋更將其推廣至江南地區,經曆各朝的發展變化,集中表現於唐朝。

隋文帝開皇二年(582),頒布新令,繼續均田①。“及頒新令,製:人五家為保,保有長;保五為閭,閭四為族,皆有正;畿外置裏正比間正,黨長比族正,以相檢查焉。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小,十七以下為中,十八以上為丁,丁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四十畝(《通典》作三十頃)。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製(即一夫受露田八十畝,一婦受四十畝,奴婢受田數與良人同。奴婢受田者親王限三百人,逐品遞減,八品以下至庶人限六十人。丁牛即壯牛一頭受田六十畝,牛數不得多於四頭。又每丁受永業田二十畝種桑或麻。齊製奴婢不受永業田),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五品,則為田三頃,六品二頃五十畝,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②。

農民受田,一夫一婦合計為一百四十畝。其中露田,計口分配以種植穀物,必須還受,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永業田,分給男子以種植桑麻樹木,作為世業可傳於子孫,不在還受之限,相當於北魏的桑田、北齊的桑田或麻田。按北魏桑田得買賣有餘或不足部分。永業田在一定限度內可以買賣。當然,法令規定的農民受田數額,隻是受田的最高數額,實際受田都不足。

官吏受田除永業田及其所擁有的奴婢受田外,另有職分田也稱“職田”,以其田租收入作為官吏俸祿的一部分。還有公廨田,始於開皇十四年(594),時“台、省、府、寺及諸州皆置公廨錢,收息取給”③。工部尚書蘇孝慈以為官民爭利,非興化之道,上表請罷之。“詔省、府、州、縣,皆給公廨田。不得治生,與人爭利”④。擬以公廨田所收地租充作官署辦公經費以代替公廨錢的放債擾民。職分田、公廨田隻充作在職時的俸祿和辦公經費,要更代相付,不準買賣。

按上述規定隋代官吏受田最多的如親王,計永業田一百頃,職分田五頃,奴婢三百人假定男女各半可受田一百八十頃,合計二百八十五頃,相當於一對普通農民夫婦受田一百四十畝的二百倍。此外,皇帝還常將大量田宅賜予官僚貴族,官僚貴族並進而掠奪農民的耕地。如隋文帝因楊素平陳有功,“拜(楊)素子玄獎為儀同,賜黃金四十斤……公田百頃,宅一區。……(開皇末年),並賜(楊素)田三十頃,絹萬段……索(貪)冒財貨,營求產業。東西二京居宅侈麗,朝毀夕複,營繕無已。爰及諸方都會處,邸店水磑,並利田宅,以千百數”⑤。正因官僚地主占地過多並繼續掠奪農民的耕地,而封建政府的屯田和營田又占去大量土地,並不是把所有的官田荒地都用以均田進行還受分配,故農民受田不足的情況愈來愈嚴重,開皇十二年(592),因天下戶口日增,關內、河東、河南、河北地區地少人多,衣食不給,“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狹鄉每丁才至二十畝,老少又少焉”⑥。均田製施行得很不徹底,但均田製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土地兼並和豪族勢力的發展。如大貴族宇文述掠奪民田,李圓通“判字文述田以還民”⑦。楊索的田宅多在華陰,左右放縱不法,華州長史榮毗“以法繩之,無所寬貸”⑧。對農民按口受田,狹鄉分田雖少,但亦聊勝於無。隋文帝時經濟繁榮,均田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大業五年(609)隋煬帝詔天下均田,均田情形史籍無載,詔書恐是一紙空文。

唐朝建立之初,承隋末大亂之後,土地荒蕪,人口銳減,災荒遍地,農業凋殘。貞觀六年(632)魏征諫阻太宗東封泰山時說:“……承隋末大亂之後,戶口未複,倉廩尚虛,……且陛下封禪,則萬國鹹集,遠夷君長,皆當扈從;今自伊、洛以東至於海、岱,煙火尚希,灌莽極目,此乃引戎狄入腹中,示之以虛弱也。”⑨就是到高宗顯慶二年(657),許州(今河南許昌)、汝州(今河南臨汝)一帶,還是“田地極寬,百姓太少”⑩。為安輯流亡,重新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以鞏固封建統治,武德七年(624)四月,沿襲魏、齊、周、隋的均田製,加以修改,頒行了均田令。開元時,再次修改均田令,重予頒行。唐代均田製主要內容如下:

“凡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有一為丁,六十為老。每一歲一造計賬,三年一造戶籍。縣以籍成於州,州成於省,戶部總而領焉”。(造戶籍時,裏正責成戶主呈送“手實”,報告本戶人口、年齡和土地畝數,並保證沒有隱漏。計賬是依據戶籍等編造的,向尚書省報告州縣戶口及來年要征的課役;征稅數目,皆需“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引者注)

古代戰爭“凡給田之製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頃(原注: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以四十畝,寡妻妾以三十畝,若為戶者則減丁之半。凡田分二等,一曰永業,一曰口分。丁之田二為永業,八為口分。凡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亦如之。凡官戶(據《唐六典》六都官郎中員郎條: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又稱官戶,再定為雜戶,三免為良人。——引者注)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凡天下百姓給園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給一畝,三口加一畝,賤口五人給一畝,五口加一畝,其口分、永業不與焉(原注:若京城及州縣郭下園宅,不在此例)。凡應收授之田,皆起十月,畢十二月。凡授田先課後不課,先貧後富,先無後少。凡州縣界內所部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

“凡官人受永業田。親王一百頃,職事官正二品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二品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正三品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十一頃(《通典》作十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八頃,男若職事官從五品五頃。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一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十畝,雲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給(原注:其地並於寬鄉請授,亦任隔越請射蒞帥,皆許傳之子孫,不在此收授之限。若未請授而身亡者,子孫不合追請。若襲爵者,祖、父未請地,其子孫減初受封者之半。按《通典》尚有‘其六品以下永業,即聽本鄉取還公田充,願於寬鄉取者亦聽’,則六品以下官,悉有永業田)”。另外,中央和地方官吏還有職分田,以其地租作為俸祿的補充,一品官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二頃。各級官府還有公廨田,以其地租作為辦公費用。中央官署最高二十六頃,最低二頃;地方官署最高四十頃,最低一頃。“應給寬鄉,並依所定數。若狹鄉所受者,一減寬鄉口分之半。其給口分田者,易田則倍給”。

“諸以工商為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

“(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畝課種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鄉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樹充”。

“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樂遷就寬鄉者,並聽賣口分田(原注雲:賣充住宅、邸店、碾鎧者,雖非樂遷,亦聽私賣)。諸買地者,不得過本製,雖居狹鄉,亦聽依寬製。其賣者,不得更請”。

“其賜田欲賣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勳官永業田,亦並聽賣”。

唐代均田辦法與前代相比,重要變化如下:

一、受田對象不同。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婦人、官戶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不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業者等新的受田對象。這些變化是由於隋末農民役,減凋絹一匹為二丈”。開皇十年(590)“以宇內無事,益寬徭賦,百姓年五十者,輸庸停防”。以上是隋煬帝橫征暴斂破壞課役法之前,隋代租調力役製的主要內容。

唐初承襲隋的租調力役製,發展成租庸調法。《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說:“凡賦役之製有四: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役,四曰雜徭。課戶每丁租粟二石。其調隨鄉土所產綾絹絕各二丈(據《唐律疏議》二及《陸宣公集》二二為歲輸綾或絹或絕二丈),布加五分之一(據《唐律疏議》引賦役令及《陸宣公集》二二作布加四分之一,應從後者,輸綾絹絕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皆書印焉。凡丁歲役二旬(原注:有閏之年加二日),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原注:布加五分之一。按《通典》卷六說:“布則三尺七寸五分。”折算亦應為布加四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原注:通正役並不得過五十日)。”

“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凡丁新附於籍賬者,春附則課役並征,夏附則免課從役,秋附則課役俱免”。“凡丁戶皆有優複蠲免之製(原注:諸皇宗籍屬宗正者,及諸親王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孫及諸色雜有職掌人),若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老行聞於鄉間者,州縣申省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免課役”。

唐代上述賦役辦法,唐人陸贄說它是:“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故稱為租庸調法。第四項雜徭亦稱色役,名目很多,如守陵墓人、營墓夫、類似近世胥役的防閤、白直等,不是唐代賦役的重要部分。四項之外還有雜征,如按戶等高下所征收的戶稅。武德年間按資產多少,分戶為三等,不久改為九等,按戶等交稅。後不斷加稅,大曆四年,(769)上上戶四千,以下每等減五百,至下下戶為五百。另外還有按畝征稅的地稅。貞觀初戴胄建議按隋義倉辦法,王公以下每畝交稅二升,貯備凶年,不得雜用,後以國用不繼,挪借他用了。

“租庸調之製,以人丁為本”,即以丁為征收單位。從均田製的每丁給田一頃出發,隻問丁身,不問財產,規定每丁應納田租、戶調和役庸。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受田後,納租調並服役,成丁後服兵役。

隋朝的“免役收庸”或“輸庸停防”隻限於五十歲至六十歲之間,唐朝把“輸庸代役”製度化,適用於一般力役。如納絹六丈或布七丈五尺,即可代替全年二十天的力役,加上服役往返時間,用來從事自己耕地的經營,必然會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由徭役征調局部轉向實物征斂,避免勞動力與土地脫離,對農業勞動力的相對穩定,對生產力的發展,在客觀上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注釋

①《冊府元龜》卷四八七《賦稅》:“(開皇)二年,頒新令。”韓國磐《隋唐五代史綱》作“公元581年(開皇元年)”,今取前者。

②《隋書》卷二四《食貨誌》。

③《資治通鑒》隋文帝開皇十四年。

④《隋書》卷二《高祖紀》下。

⑤《隋書》卷四八《楊素侍》。

⑥《資治通鑒》隋文帝開皇十二年。

⑦《隋書》卷六四《李圓通傳》。

⑧《隋書》卷六六《榮毗傳》。

⑨《資治通鑒》唐太宗貞觀六年。

⑩《通典》卷七《曆代盛衰戶口》。

《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關於六品以下官員永業田,汪鍰《隋唐史論稿》50頁、55頁有如下論述可參閱:“至於六品以下的官員,則從唐田令和唐律疏議來看,他們的應受田是和一般人同樣的”。“唐製六品以下的職事、散官,雖無官人永業田,卻可以通過敘勳或賜勳得受勳田。“《新唐書》五五《食貨誌》有‘六品、七品二頃五十畝,八品、九品二頃’的記錄,與《唐律疏議》、《唐六典》、《通典》等較為原始的資料俱不合,不知其所據。今不取”。

《通典》卷三五《職官職田公廨田》。

《通典》卷二《食貨典》《田製》下。

《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上。

《冊府元龜》卷一。五《惠民》。

《隋書》卷二四《食貨誌》。《隋書》卷二《高祖紀》下作“人年五十,免役收庸”。

隋製丁男一床,桑土調絹絕一匹(四丈)或麻土布一端(五丈)。開皇三年(583)正月減調絹一匹為二丈,正好減半;布一端亦當減為二丈五尺,雖史文漏載,但以理推之,布一端不應減為二丈四尺,《唐律疏議》作“布加四分之一”為是。

陸贄《陸宣公集》卷二二《均節賦稅恤百姓》。

《新唐書》卷五一《食貨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