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是負責本區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和財政監督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編製本區中長期財政計劃;參與製定本區重大經濟決策和政策,研究提出運用財政、稅收、補貼政策對經濟運行調控和綜合平衡本區財力的建議;貫徹和執行市與區、國家與企業的財政分配政策。
2、監督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製度;研究政府債務狀況,擬定政府防範債務風險的措施。
3、編製本區年度財政收支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區預算及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本區各項財政收支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彩票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有關政府性專項資金。
4、管理和監督本區政府公共支出;製定開支標準和支出定額;落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製度。
5、負責本區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工作。
6、擬定本區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處置工作;指導、監督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7、擬定和執行本區政府采購政策;指導本區政府采購工作;管理黨政機關和相當處級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汽車定編工作。
8、管理本區財政的社會保障支出;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製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9、依據《會計法》及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本區的會計工作。
10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本區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加強本區財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議。
11、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宣傳、調研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12、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政局下設若幹機構,設局長一人,副局長若幹人。據某財政局的內部分工,其規定為:
局長一般兼機關黨組書記負責局內的全麵工作,分管局人教科、辦公室、預算科(稅政法規科)、國庫科。
第一名副局長分管局監察室、機關黨委、財政監督局,協助局長分管人教科,負責市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和企業上市工作。
第二名副局長分管局行政科(政法科)、教科文科,協助周剛民同誌分管預算科(稅政法規科)。
第三名副局長,分管局綜合科、社會保障科、政府采購科,聯係市行政服務中心財政窗口。
第四名副局長分管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局、局農業科、國際債務管理科(金融科)。
第五名局副局長,分管經濟建設科、會計科、財會培訓中心,協助周剛民同誌分管辦公室。
有的地區財政局又兼任國資辦的職責,專門設一國資辦副主任,分管監事會工作處、企業科、統計評價科、興達公司、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所等部門。
財政局在政府機構中是實權部門,管理政府的財權。副局長作為局長的副手,分管其中的若幹部門和若幹權力。
當好財政局副局長,應當做好幾個方麵:
1、熟悉了解財政局的職責和各部門的職能;
2、熟悉了解國家的財政政策;
3、熟悉了解本地區的財政狀況;
4、掌握有關財政及財政管理的知識;
5、與財政局長多溝通,處理好關係;
6、與其他幾名副局長互相配合好工作,保護良好的關係;
7、與上級財政部門和下屬部門的負責人都能保護較好的關係;
8、強化改革創新意識、強化服務意識、強化法治意識、強化參謀意識、強化以人為本意識、強化宣傳意識,不斷提高抓落實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9、管理和領導好所分管的財政機構和財政業務。
10、清正廉潔,力戒權錢交易和貪汙受賄,
作為財政局副局長,在當前的情況下,應當怎樣抓好財政工作呢?
一是堅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做大財政“蛋糕”。堅持依法治稅,狠抓重點稅源和骨幹稅源,加強對零散稅源的動態管理與監控,把該收的收入都收上來。積極挖掘非稅收入潛力,繼續推進非稅收入征繳管理改革,根據當前的情況,抓好土地出讓這個“第二財政”,使非稅收入真正成為政府重要的收入來源。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征管,努力縮小社保基金收支缺口。
二是嚴格預算管理,保工資、保運轉、保穩定。要精心運作,合理安排,科學調度,千方百計保工資、保穩定、保運轉。加強機構和人員編製管理,嚴格財政供給人員增長,減輕財政增支壓力。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盤活存量,優化配置,促進資源共享,減輕財政投入壓力。強化社會保障資金管理,鞏固“兩個確保”、“低保”工作成果,認真落實企業軍轉幹部政策,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
三是深入推進財政改革,建立公共財政管理體係。
1、要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取消農業稅附加的決定,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繼續抓好糧食補貼方式改革,探索建立糧食管理新體製。積極配合有關職能部門抓好各項配套改革,鞏固和擴大改革成果。規範農業稅收征管程序,積極推行“廳點征收、微機管理”方式,建立健全農業稅收執法保障體係,提高征管效率。加強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保障村級組織維持正常運轉。
2、深化公共財政支出改革。以“鞏固、完善、深化”為總體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部門綜合預算、“收支兩條線”、會計集中核算、政府采購等管理製度。積極推進收支分類改革,擴大基本支出預算管理範圍,完善項目支出管理方法和手段,改革會議費、招待費管理製度,完善公務用車定編和定點維修管理辦法,大力節減一般性支出。
3、深化鄉財縣管鄉用改革。進一步完善改革方案,健全製約機製,規範鄉鎮支出行為,促進鄉鎮財政正常運行。加快“金財工程”建設,加快網上審核、撥付財政資金改革步伐,提高財政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四是積極支持經濟發展,增強財政收入後勁。牢固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的觀念,視財源建設為己任,加大支持經濟發展的力度。積極爭取國債資金和上級財政資金,強化項目和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綜合運用投入、貼息、擔保等手段,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帶動作用,吸引社會資金投入經濟建設。落實好國家出口退稅政策,大力促進本地產品出口。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繼續發揮財政支農主渠道作用,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增收。支持企業改組改製,盤活存量資產,增強企業活力。大力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培植群體財源。
五是加強財政監督,促進依法理財。認真貫徹執行《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和《安徽省財政監督暫行辦法》,嚴格規範預算的編製、審批、執行、調整和決算程序,切實強化預算收支監管,確保全年預算目標實現。開展財政運行質量專項檢查,嚴肅財經紀律,規範理財行為。建立對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的跟蹤問效和反饋機製,確保財政性資金發揮應有的效益。加強會計誠信建設,繼續整頓和規範會計秩序,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強化財政係統內部監督,嚴格內部管理,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管財。
由於財政局領導掌管管錢用錢的權力,因此成為一些人拉攏、腐蝕的對象。在近期落馬的官員中,財政局副局長占有很大的比例。以下僅舉三例:
一、鞍山財政局副局長李兵涉嫌挪用貪汙公款近千萬。
據報道,2004年9月23日上午,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原鞍山市五環證券公司鐵東分公司經理、鞍山市鐵東區財政局副局長李兵涉嫌挪用公款、貪汙一案。
據了解,57歲的李兵利用擔任鞍山市五環證券公司鐵東分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9年10月至2003年11月的4年間,先後5次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833.18萬元,貪汙公款210萬元,案發後兩項合計共有795萬元不能追繳。他挪用和貪汙的公款主要用於個人消費和進行經營性活動。2003年11月初,李兵得知鞍山市五環證券公司即將關閉清算的消息後,攜帶貪汙所得210萬元,在兩個哥哥的安排協助下,先逃往江西省撫州市,隨後又逃往吉安市,最後在廣東韶關被抓獲。
二、原廣東肇慶財政局副局長周世熙損失巨額公款被判3年。
據查,周世熙1987年8月調入肇慶市財政局工作,1991年6月至1996年5月任市財政局副局長兼市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1996年5月被免去市財政局副局長及黨組成員職務,2000年10月退休。據端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周世熙在擔任市財政局副局長兼市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期間,於1994年6月以市信托投資公司的名義與北京某公司簽訂《聯合經營廣東省肇慶市信托投資公司證券交易營業部合同》及補充協議。同年9月,聘請鮑某(因挪用資金罪於2002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為市信托投資公司證券交易營業部經理。鮑某利用職務之便,於1994年10月21日至1996年1月15日,將以肇慶市信托投資公司證券交易營業部名義融資的人民幣7900多萬元擅自挪用到上海某公司等多家單位合作。到案發時,鮑隻歸還了170萬元,餘款7000多萬元至今無法歸還。
三、晉江市原財政局副局長李元宗因挪用公款300萬元和受賄26615元,日前,被晉江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6月,私營企業老板吳某(已另案處理)通過他人找到李元宗,要求其幫他貸款。李即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吳某經營的泉州某石材公司及晉江某陶瓷廠向福建省華興證券公司借款人民幣200萬元,並由李元宗口頭上以晉江市財政局屬下的經濟開發公司的名義為吳某的企業擔保。款到後,吳某送給他“梅花”牌手表一隻及一部摩托羅拉168型手機(合計價值人民幣6615元)。案發後,李元宗退出“梅花”牌手表及手機的折價款。1995年8月初,李又應吳某的請求,以福建省華興證券公司欲向晉江市財政局認購國庫券為名,以晉江市財政局的名義向省華興證券公司借款人民幣300萬元。然後李以晉江市財政局的名義要求華興證券公司直接把300萬元匯入吳某的石材公司賬戶,擅自將該款借給其使用。同年8月8日,吳某以公司的名義寫了一張其收到晉江市財政局農財科向華興證券公司借款300萬元的便條給李,款到後,吳某又送給了李2萬元。案發後,吳某的親屬為吳某退出人民幣300萬元,李元宗也退出收受的2萬元。
應當說,這幾位財政局副局長在任期內也為黨和人民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不然也不會提拔到領導崗位上。由於他們逐漸放鬆了對自己的約束,把人民給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利的工具,以權謀私,或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雖然這些落馬的局長也很有能力,關於處理各方麵的關係,但終究淪落為腐敗分子,受到黨紀國法的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