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記名股票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入股票和股東名冊,所以不能隨意轉讓,必須由原股票持有人蓋章以背書的形式出讓。背書是股票出讓人在股票背麵簽字蓋章的行為,為記名股票轉讓所必須。受讓人隨之在股票背麵的受讓人欄蓋章,再由發行證券公司加蓋公司印章,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則記名股票的轉讓就實現了。但西方國家的公司章程一般都規定,記名股票不得轉讓於對抗公司及第三人的利益。此外,在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大會前一定時間內股票不得轉讓。
中國對此在《公司法》第145條中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約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因此,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的轉讓,要經背書或其他法定方式,轉讓後在股票上及股東名冊中都要記載股票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在一定期限內不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是為了方便股東大會的通知及股利分配的順利進行,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