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破產及其法律後果

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一種風險經濟,破產現象是不可避免的。所謂破產,是指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出現資不抵債,而通過法定程序清償財產、償還債權而終止其法人資格的一係列法律活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適用於全民所有製企業下簡稱《破產法》,1988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19章對“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作了具體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的破產法律製度。

公司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公司破產還債,公司作為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由人民法院裁定後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國有獨資公司和其他全民所有製公司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破產法》的規定,如《破產法》第3條第2款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①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用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②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另外,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而且《破產法》規定,企業作為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人民法院在接到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經審查材料齊備、符合破產界限後,即可受理,裁定宣告其破產,並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並發出公告。債權人在規定時限內申報債權,並可以組成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協議。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人員成立清算組織來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另外,《破產法》對全民所有製企業的破產整頓作了具體規定。

《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從法律上正式確認了公司的破產能力,因為《破產法》適用於全民所有製企業,《民事訴訟法》中的“企業破產還債程序”適用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而公

司不能“一刀切”地劃歸為某種所有製形式。這裏所說的“有關法律”,即《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所謂“有關機關”,一般是指企業主管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計委、稅務、物價、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人事等機關;所謂“有關專業人員”是指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及統計、金融、拍賣、資產評價等方麵的專業技術人員;所謂“清算組”是接管破產企業,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程序的臨時特殊機構。

清算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一定時間內組成,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以及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清算組獨立於債務人和債權人,隻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①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破產程序終結後,由清算組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